滁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條例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鞏固我市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普及成果,特此制定此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條例
  • 類別:條例
  • 地點:滁州市
  • 年份:2007
介紹,入學,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升級、留級、升學,考試、考核,獎勵和處分,管理與處罰,附則,

介紹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鞏固我市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普及成果,根據《安徽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普通國小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入學

1.義務教育階段國小的法定入學年齡為六周歲,國中階段入學最高年齡一般不得超過15周歲。盲、聾、弱智和其他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因緩學、休學、中途輟學或其他特殊情況而延長在校學習年限,均視為義務教育年限。但年滿十八周歲後,不再延長義務教育年限。
2.義務教育新生入學,應按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學區,實行就近免試入學。
3.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學區範圍內當年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發出《入學通知書》。
4.新生在開學後一周內,持《入學通知書》到指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及當地政府備案,並協助當地政府動員學生入學,或由政府對學生法定監護人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其送學生入學。
5.適齡兒童、少年需要緩學、免學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喪失學習能力的適齡兒童、少年可辦理免學證書,因身體原因申請緩學、免學的,應當附具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學期為一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入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6.在校學生在新學期開始時,應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須向學校請假,否則視為曠課。
7.當地人民政府應動員和組織適齡有學習能力的盲、聾、弱智兒童少年和其他殘疾兒童少年進入特殊學校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8.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對新生資格進行複查,如發現仿造證件者,報教育行政部門查處。新生入學一個月內學校應編制新生名冊,建立學生檔案。
9.義務教育學籍實行統一學號管理,由各地教育局統一編制學號,學校按其學號,建立學籍檔案。新生建立檔案後,始取得正式學籍。 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中途不得更改學號。
10.義務教育學校不得辦復讀班,招收復讀生。
11.新生應按標準班額國小為45—50人,國中為45—50人編班,義務教育階段教學班額(包括轉學、借讀、復學等)不得超過60人。

轉學

12.有下列情況之一,在原學校就讀有困難者,應給予轉學:
(1)父母工作調動,經有關單位證明者;
(2)家庭遷居,持有公安部門戶口遷移證明者;
(3)部隊轉業幹部子女隨轉,持有部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的證明者;
(4)其他有正常理由,經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核准者。
13.學生轉學審批手續。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接收學校。轉學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1)由轉學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2)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攜轉出學校證明和聯繫函、戶籍居住證明、學籍證明等有關材料,與轉入學校聯繫,經同意後,持轉入學校復函,到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並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入學手續。
(3)學校對符合轉學條件並經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的學生不得藉故拒收,接收有困難的,由擬轉入學校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統一調劑安排。
14.任何學校不得擅自接收轉學手續不健全的申請轉學生。凡雙重學籍,無學號學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的學籍均為無效學籍。
15.轉學一般集中於新學期開學前辦理,除異地工作調動或住址異地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16.轉學生須按轉出學校所在年級安排就讀,不得變相留級、跳級。
17.同城(鎮)學生無正當理由不得轉學,學額己滿的學校不得接收轉學生。借讀
18.公辦學校一般不接收借讀生,如學校學額許可,學生在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和監護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準予借讀:
(1)父母雙方出國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
(2)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
(3)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
(4)父母一方或雙方在學校服務區內從事經營等活動滿三年;
(5)流動兒童隨父母或監護人在流入地暫時居住半年以上,且在常住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
19.學校接受學生借讀可按省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但不得收取高額贊助費。
20.流動兒童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戶籍證明和原就讀學校借讀聯繫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申請借讀,經同意後,持借讀學校復函回原學校登記並開具借讀證明及有關學籍證明,按流入地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到借讀學校辦理借讀手續。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為流出學生建立並保留學籍。流出學生回流出地居住並要求回原學籍所在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拒收。
21.學生借讀只能在學期初、末辦理。除異地工作調動或住址異地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22.學校接收借讀生只能編入相應年級就讀,不得給其留級、跳級、降級。借讀生在借讀期間,需要休學、轉學或處分,借讀學校應交原校處理。
23.借讀生的學籍檔案資料由原校保保管,學生借讀期間其綜合素質發展情況由借讀學校負責向原校提供並由原校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借讀生一律回原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並由原校發給初(中)等義務教育完成證書。
24.新生未取得正式學籍之前,一律不準轉學、借讀。任何學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轉學、借讀生插班就讀。

休學、復學、退學

25.學生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病假達三個月以上者,可申請休學。
26.學生休學,需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填寫休學證明單,並附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醫生診斷證明、化驗單、藥費單,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批。休學自批准之日算起,期限為一年。如休學期滿仍不能入學者,應重新提出休學申請,延長休學時間,但最多不超過兩學年。
27.學生休學期滿經醫院證明,可以復學者,可向學校申請復學,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復學後可以升入高一年級就讀,也可以就讀原年級。
28.學生休學、復學要在學生檔案中如實記載,學生復學、重讀後學籍和學號保持不變。
29.學生休學要從嚴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數的1%。
30.義務教育階段,無特殊情況,學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學,學校也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

升級、留級、升學

31.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原則上按規定逐年升級,學生在每學年中上課時數達到國家規定上課總時數者,直接升入高一年級繼續學習。
32.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秀,經本人申請,學校考核,成績達到高一年級中等以上水平,報經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予以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跳級一般在每學期入學時辦理。
33.取消學生留級制度。對因殘疾隨班或其他原因,學習確有困難的學生,經學校和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安排其到相應水平年級學習,並嚴格控制比例,不得超過全校學生總數的1%。
34.學生修業期滿,並完成規定課程,德、智、體及各學科考核合格,準予按時畢業,發給全省統一規格的完成初(中)等義務教育證書。完成證書須蓋校長簽字章和學校公章,由學校統一交教育主管部門審查、驗印(照片右下角和騎縫處加蓋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專用章),完成證書存根加蓋校長簽字章。
35.國中學生修業期滿,學業考試成績經補考後仍有2門以上不及格者,給予結業,發給全省統一規格的結業證書;修業不滿三年並未修完規定的課程,不予畢業或結業。領取結業證書的學生,可在結業後三年內回原校申請並經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參加當年畢業考試,考試合格後,可將結業證書換畢業證書。

考試、考核

36. 實行素質報告單制度。學校應按照課程計畫和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的要求,遵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狀況。學校要建立學生成長檔案,採用"等級+特長+激勵性評語"的評價方式,填寫素質報告單,按學期向家長或監護人報告學生素質發展的全面情況,並徵求對學校工作的意見 。
37. 學業成績考核。學校應按教育目標、課程計畫和課程標準(教學大綱)要求全面考核學生德、智、體、美等發展情況。學業成績以百分制或等級制呈現。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占70%,期末占30%。學期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下學期開學前進行補考。 畢業成績為畢業考試(或學科結束考試、考核)成績和前幾個學期考試考核成績的綜合評定,畢業考試(考核)成績占50%,平時成績占50%。
38. 操行評語實行描述性評語評定,可由學生、班主任及任課教師、家長共同進行,對學生的學習、交往、個性發展及道德行為規範等方面給予激勵性評價,並提出發展目標。

獎勵和處分

39.對德、智、體、美各方面表現優秀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可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稱號或其它單項榮譽稱號;對各學年均被評為“三好學生”的畢業生,可授予“優秀畢業生”稱號,頒發“優秀畢業生榮譽證書”。凡受到學校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40.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學校校紀校規和治安管理有關規章制度的,學校應給以批評教育和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校務會討論、校長批准公布。 對極少數違法犯罪的學生,應交司法機關處理。
41.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已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
42.學生處分決定等有關材料應存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個人學籍檔案。處分撤消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

管理與處罰

4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學籍檔案包括學生個人學籍檔案和學校文檔學籍檔案,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籍檔案的建設和管理,填寫要認真、及時、完整,資料應齊全、規範、準確。
44.全市中國小學籍統一實行微機管理,中小學生學籍一律建立電子檔案,逐步形成比較完善的學籍管理系統。其學籍檔案實行統一表式,由當地教育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45.各校新生名冊及學生轉、休、復、借讀等學籍變動情況應於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報所轄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工作同步,在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匯總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46.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籍所在學校管理,借讀學校建立臨時學籍(內容同正式學籍),並註明借讀字樣和借讀時間、年限,學生借讀終止時,轉原學籍所在學校登記、存檔。學生轉學,由轉出學校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直接交、寄或密封由學生自帶轉入學校。
47.嚴格控制考試次數,取消期中考試。禁止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利用節假日以任何名義和理由進行補課。
48.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或表彰獎勵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等,教育主管部門將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附則

49.本規定解釋權屬於市教育局。
50.本規定自2007年9月秋季開學起執行,原有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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