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鞏固滁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普及成果,根據《安徽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普通國小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滁州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入學,轉學、借讀,休學、復學、退學,升級、留級、升學,獎勵和處分,管理與處罰,附則,

入學

1、義務教育階段國小的法定入學年齡為六周歲,以當年8月31日為準。盲、聾、弱智和其他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國中階段入學最高年齡一般不得超過15周歲。因緩學、休學、中途輟學或其他特殊情況而延長在校學習年限,均視為義務教育年限。但年滿十八周歲後,不再延長義務教育年限。
2、義務教育新生入學,實行就近入學原則,招收範圍應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服務區。
3、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服務範圍內當年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發出《入學通知書》。
4、新生在開學後一周內,持《入學通知書》到指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及當地政府備案,並協助當地政府動員學生入學,或由政府對學生法定監護人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其送學生入學。
5、適齡兒童、少年需要緩學、免學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喪失學習能力的適齡兒童、少年可辦理免學證書,因身體原因申請緩學、免學的,應當附具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學期為一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入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6、在校學生在新學期開始時,應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須向學校請假,否則視為曠課。
7、當地人民政府應動員和組織適齡有學習能力的盲、聾、弱智兒童少年和其他殘疾兒童少年進入特殊學校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8、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對新生資格進行複查,如發現仿造證件者,報教育行政部門查處。新生入學四周內學校應編制新生名冊,建立學生檔案。國小、國中學籍實行學號管理,下發市教育局統一編制學號,其學籍檔案由學校管理。新生建立檔案後,始取得正式學籍。
9、國中學校不能辦復讀班,招收復(回)讀生。
10、新生應按標準班額國小為40~45人,國中為45人編班,義務教育階段教學班級以不超過60人為宜。

轉學、借讀

11、轉學的原則:同城內學校之間原則上不予轉學;轉入學校學額滿者不予轉進。此外,有下列情況之一、在原學校就讀有困難者,應予轉學。
(1)父母工作調動,經有關單位證明者;
(2)家庭遷居,持有公安部門戶口遷移證明者;
(3)部隊轉業幹部子女隨轉,持有部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的證明者;
(4)其他有正常理由,經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核准者。
12、學生轉學審批手續。義務教育段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接收學校。轉學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1)由轉學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向轉出、轉入學校分別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2)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攜轉出學校證明和聯繫函、戶籍居住證明、學籍證明等有關材料,與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聯繫,經批准後,持轉入學校復函,到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並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3)學校對符合轉學條件並經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的學生不得藉故拒收,接收有困難的,由擬轉入學校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統一調劑安排。
13、對轉學理由不充分者,要退迴轉出學校,不得使學生失學。任何學校不得擅自接收轉學手續不健全的申請轉學生。凡雙重學籍,無學號學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的學籍均為無效學籍。
14、轉學一般集中於新學期開學前辦理,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予辦理。
15、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公辦學校一般不接收借讀生,如學校學額許可,學生在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和監護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準予借讀:
(1)父母雙方出國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
(2)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
(3)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
(4)父母一方或雙方在學校服務區內從事經營等活動滿三年;
(5)流動兒童隨父母或監護人在流入地暫時居住半年以上,且在常住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
學校接受學生借讀可按省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但不得收取高額贊助費。
16、駐藏部隊、邊防和海島部隊幹部、援藏幹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讀的,應予以妥善安排,不收取借讀費;華僑、港澳台籍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要求借讀的,應給予照顧;接受外國學生就讀按教育部《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17、學生借讀只能在學期初、末辦理。由學生監護人分別向原校和借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雙方學校同意後,由原校開具借讀證明並按管理許可權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生方能準予借讀。
18、學校接收借讀生只能編入相應年級就讀,不得給其留級、跳級、降級。借讀生在借讀期間,需要休學、轉學或應受到處分,借讀學校應交原校處理。
19、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且由原校保管學籍檔案資料,學生借讀期間其綜合素質發展情況由借讀學校負責向原校提供並由原校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借讀生一律在原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並由原校發給畢業證或義務教育完成證。
20、新生未取得正式學籍之前,一律不準轉學、借讀。任何學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轉學、借讀生插班就讀。

休學、復學、退學

21、學生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病假達三個月以上者,可申請休學。
22、學生休學,需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填寫休學證明單,並附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醫生診斷證明、化驗單、藥費單,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批,休學自批准之日算起,期限為一年。如休學期滿仍不能入學者,應重新提出休學申請,延長休學時間,但最多不超過兩學年。
23、學生休學期滿經醫院證明,可以復學者,可向學校申請復學,報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復學後可以升入高一年級就讀,也可以仍讀原年級。
24、學生休學、復學要在學生檔案中如實記載,學生學號不變。
25、學生休學要從嚴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數的1%。
26、學生如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中途退學,學校也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

升級、留級、升學

27、學生在每學年中上課時數達到國家規定上課總時數者,直接升入高一年級繼續學習。
28、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秀,經本人申請,學校考核,成績達到高一年級中等以上水平,報經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予以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跳級一般在每學期入學時辦理。
29、取消學生留級制度。對因殘疾隨班或其他原因,學習確有困難的學生,經學校和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安排其到相應水平年級學習,並嚴格控制比例,不得超過全校學生總數的1%。
30、國小對修完規定年限,或經批准跳級,確已修完全部課程的學生,發給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證書。
31、國中學生修業期滿,並完成規定課程,德智體及各學科考核合格,準予按時畢業,發給全省統一規格畢業證書。國中學生修業期滿,畢業考試成績經補考後仍有2門以上不及格者,給予結業,發給全省統一規格的結業證書;修業不滿三年並未修完規定的課程,不予畢業或結業。領取結業證書的學生,可在結業後三年內回原校申請並經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參加當年畢業考試,考試合格後,可將結業證書換畢業證書。

獎勵和處分

32、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優秀學生,應予以表彰獎勵。且凡受到學校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33、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學校校紀校規和治安管理有關規章制度的,應給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
34、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已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
35、對極少數違法犯罪的學生,應交司法機關處理。

管理與處罰

36、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義務教育階段學籍檔案實行統一表式,由當地教育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37、全市中國小學籍統一實行微機管理,中小學生學籍一律建立電子檔案,逐步形成比較完善的學籍管理系統。
38、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或表彰獎勵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等,教育主管部門將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39、學校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並追究當事人的紀律責任。
40、民辦學校違規接收學生入學、轉學、借讀,不按學籍管理規定辦事,要依據《社會力量辦學條例》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附則

41、本規定解釋權屬於市教育局。
42、本規定自2007年9月秋季開學起執行,原有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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