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長市普通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天長市普通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天長市普通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切實加強天長市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工作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長市普通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 地點:天長市
  • 性質: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天長市普通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中心學校,中國小:
為切實加強我市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擬定了《天長市普通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在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報市教育局中、小教科,以便進一步健全、完善。
天長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報:滁州市教育局

辦法全文

天長市普通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國小學生學籍規範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特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試行)適用於天長市所有國小、國中、九年制學校、普通高中和市教育局的電子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註冊和建檔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入學。全市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接受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六周歲,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國小、國中新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
農村新生入學。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委託中心學校按照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名單,在新學年開始前15天,向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發放《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法定監護人持《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送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就讀。
市區新生入學。由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根據市教育局確定的學校施教服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時間送子女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法定監護人及其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住房(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第四條 普通高中新生入學。國中畢業生根據天長市教育局公布的各類普通高中錄取結果或錄取通知書到相應學校報名,各普通高中要嚴格按照招生規定招收新生,由市教育局上報,經滁州市教育局審定後,將正式錄取的學生名單報省教育廳註冊,由省教育廳審定並分配學號,取得學籍。
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註冊學籍:不符合入學條件;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已被其他學校錄取;高中階段在籍或已畢業;不符合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條 民辦學校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招生範圍、標準和方式招收國小、國中、高中新生,新生名單需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國小、國中、高中新生入學後,學校為學生建立紙質檔案並使用國家統一要求的電子學籍管理軟體系統建立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對已有電子學籍檔案的學生國小升國中,國中升高中的情況,參見後述升學說明。
第七條 學校應為電子學籍管理系統配備專用計算機,並安排專人擔任學校學籍管理員。電子學籍檔案包括學生學籍檔案和學校基本信息檔案,電子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學籍信息錄入要求見附屬檔案1:安徽省中國小學籍管理系統數據項錄入規範。
第八條 新生建檔(國小一年級新生和由外省、市轉入的學生)。各學校必須按學籍系統要求,建立全部新生的基本信息檔案。新生入學取得正式學籍後應進行電子學籍註冊,學生相關信息正式轉入電子學籍資料庫。學校負責錄入在校學生學籍信息。學校管理員應進行數據核對,將學生信息、學校信息一併上報,上傳至市教育局電子學籍管理系統中。學生學籍信息編碼分學籍號(終身識別號)和地區學號,學籍號實行全省統一編號,統一管理。地區學號可以隨機生成。轉學、休學、借讀等學籍變動均不改變學生學籍號。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信息編碼規則見附屬檔案2:安徽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基本信息編碼規則。高中階段學生學籍信息編碼規則按照省教育廳《關於實行安徽省普通高中學生基本信息編碼管理的通知》(教基〔2008〕7號)要求執行。
第九條 學校給國小一年級新生和由外省、市轉入的學生建檔後,經市教育局審核後轉入學籍庫。由外省轉入的普通高中學生需報省教育廳審批,由省教育廳統一分配安徽省的學號,才能取得正式學籍。學生學籍信息經市教育局核准後,學校不得隨意修改。學校需變更學生學籍時,要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經市教育局審核同意並與教育局伺服器同步變更後方為有效。
第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要求轉回戶籍所在地上學的,市教育局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學校就讀,就讀學校為其建立電子學籍檔案,並帶相關證明材料到教育局審核註冊。
第三章 學籍變動
高中學段學籍變動有滁州市教育局審批,報省教育廳基教處備案;義務教育學段學籍變動審批由天長市教育局審批。
轉學
第十一條 市內轉學。普通高中轉學:同級示範高中可以互轉,示範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一般普通高中,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一般普通高中學生不得轉入示範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學生個人向轉出和轉入學校書面申請,轉入學校同意後開具接收證明,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轉出和轉入學校學籍管理員及教育局學籍管理員審驗同意轉學證明材料後,在網上進行電子學籍的轉學操作。
義務教育階段轉學:轉學程式與普通高中轉學相同,審核機關是天長市教育局。
第十二條 跨省、市轉學。由外省、市轉入,由於本市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中沒有該學生的電子檔案,只能按新生情況為其新建電子學籍,參見前述新生入學、建檔和註冊。學校為該生新建電子學籍,需帶戶口本或相關證明材料到市教育局辦理審核手續。
由本市轉至外省、市,由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中提出轉至外省、市申請,並在備註中註明轉入省、市及學校,報上級審批部門審核。同時學校要及時轉出學生的紙質學籍檔案,學生轉出的紙質學籍檔案及相關證明材料要到市教育局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三條 學生轉學一般在學期初辦理,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班學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留級
第十四條 學習成績特別落後的普通高中學生,由學校根據留級的相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提交留級申請,審批部門審核後生效。
省(市)級示範高中和一般普通高中畢業年級學生不設留級,一般普通高中非畢業年級的留級比例控制在本年級學生總數的千分之五以內。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得留級
休學、復學
第十五條 休學。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超過3個月仍不能上學的,由學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審核並開具休學證明,審批部門批准後,可準予休學。學校學籍管理員及教育局學籍管理員審驗有關證明材料後,在網上進行電子學籍的休學操作。
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
第十六條 復學。休學期滿,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復學申請並出具相關證明,學校同意後,在學籍管理系統中向市教育局提交復學申請並開具復學證明,教育局批准後,可準予復學。復學後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按前述轉學規定進行處理。
註銷學籍
第十七條 註銷學籍包括退學、停學、開除學籍、勒令退學、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其他等情況。
第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開除或者勸退學生。
第十九條 普通高中學校學生因患不能治癒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長期休學,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必須有縣市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必須有縣市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學生出國定居(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可以辦理退學手續。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審核上報經天長市教育局同意報請滁州市教育局審批後,予以退學。
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經學校與家長聯繫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繫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學校上報經天長市教育局同意報請滁州市教育局審批後,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對犯有錯誤的普通高中學生應給予幫助或批評教育,對極少數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等有關規定的,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停學和開除學籍處分。
恢復學籍
第二十條 對第十九條中所列情況和轉至外省、市後又轉回本市就讀的學生等等,無需另行新建電子檔案,只需將系統中原有的學籍予以恢復。
第四章 升級、升學和畢結業
第二十一條 升級。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電子學籍在每年8月20日下午5:00整由學校學籍管理員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中設定升到本校上一年級,其中六年級和九年級要首先設定為“已畢業”狀態,然後才能設定其他年級升級。普通高中學校學生的電子學籍在每年6月30日下午5:00整由學校學籍管理員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中設定升到本校上一年級,其中高三畢業班級要首先設定為“已畢業”。各學校學籍管理員要根據情況及時修改有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國小升國中。國中一年級學生學籍需重新建檔,參照前面第八條執行,其中學籍號不得變更,地區學號可隨機生成。市教育局對各國中提交的小升初學生名單進行審核,審核工作在每年9月20日前完成。
國中升高中,參照前面第四條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國小、國中、高中學習期滿,成績符合畢業、結業規定,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提交畢、結業申請,並填寫畢業證書編號,審批部門審核,學校接受審批意見後生效。
第五章 管理許可權和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校管理員許可權和責任。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校的學籍系統使用和管理規定,管理本校電子學籍賬戶。
維護本校基本信息;對符合轉學規定轉入本校的學生進行確認接收;對學生學籍的異動按前述要求在網上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接受審批數據;對學生畢結業按前述要求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接受審批數據。
維護本校學生的學籍基礎數據:學生基本信息發生變動(如重新分班、學生法定監護人的信息發生變化、學生的其它信息發生變化、學生照片與文字信息不符等),學校必須及時進行修改;對無權修改的關鍵信息,如姓名依法更改、性別錄入有誤等現象時,要帶相關證明材料到主管部門申請修改。學生姓名依法變更後,其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對關鍵數據信息(如學籍號、身份證號碼等)嚴禁修改。
對國小一年級新生和由外省、市轉入的學生新建電子學籍檔案,並向市教育局提交註冊申請。必須保證電子學籍數據和紙質檔案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 中心學校管理員許可權和責任。對管轄內學校的撤併提出申請;對管轄區內學校班級的跨校轉移進行操作,使數據與實際情況相吻合;對管轄內各級學籍管理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六條 市教育局管理員許可權和責任。有直接維護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任何班級、學生的基本信息和直接操作學籍異動等許可權。
審核所轄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異動,國小、國中畢業學生的畢結業、學校撤併等申請;管理所轄區域內各級操作員,初始化下級用戶的密碼;管理本市公告欄目設定,發布必要的公告;培訓所轄區域內各級學籍管理員。
審核所轄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提交的新增學生註冊申請。
第二十七條 市教育局和各學校都要建立學籍審核制度。學校每學期審核一次學生學籍,市教育局每年對所有學校的學籍管理情況審核一次,時間統一安排在9月1日—9月30日進行,也可隨機抽查審核。審核工作要嚴格按照學籍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確保學籍管理工作的規範、學籍變動手續的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的準確。
學籍審核要保證學校名稱、代碼、年級和班級設定等學校基本信息的準確、學生基本信息和其他信息中各欄位的規範和完整;在校生數、畢業數、招生數、學籍變動情況等各種學籍數據要保持一致。
學籍審核中要特別關註:招生和畢業學生情況,上學年休學與本學年復學情況,輟學情況,轉學和借讀學生情況,電子學籍數據和紙質檔案不一致情況。防止輟學不登記、休學和復學的學生不吻合,轉學無手續,流動人口子女不標註的情況發生。
各級學籍管理員每周至少要登入系統兩次,及時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天長市所有中國小,必須為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系統落實管理人員,配備相應的設施和裝備,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市教育局配備專用計算機、伺服器等網路設備,並設定好外網訪問。
第二十九條 各中國小要將本校學籍管理員名的基本信息統計報教育局備案。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單位、辦公電話、手機、電子信箱、QQ號等。學校學籍管理員一經確定,中途不得隨意更換,特殊情況必須更換的,須向學籍主管部門申請,並上報新管理員的基本信息,經批准後方可更換。
第三十條 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學校,由中心學校指定代理管理員,代理管理員必須擔負起所代管學校學生電子學籍的管理責任,加強與代管學校的聯繫,隨時掌握代管學校的信息,及時錄入和修改更新相關信息。2010年秋季起所有鎮中心國小、鎮屬國小(不包括村小)必須上網。
第三十一條 建立定期上報制度。每學期各校上報學籍管理數據一次。每年9月30日為學校學籍管理數據上報時間點,上報新學年的新生信息,10月初學校將審核後的數據上報到市教育局電子學籍資料庫。春季學期開學第20日為學校學籍數據上報時間點,上報新學期的學生變動信息。市教育局匯總後將數據上報到滁州市教育局。對於學籍變動信息、畢業信息等信息應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上報。
第三十二條 建立學籍管理數據保密制度。由於學籍管理信息涉及到學生及家庭的情況,必須予以保密。學籍資料庫只能服務於教育、財政部門和學校管理與教學。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詢庫中的數據,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市教育局和各學校都要建立學籍管理數據保密制度並嚴格執行,確保學生基本信息不公開、不擴散。要加強技術安全工作,作好計算機、伺服器的防病毒,防止“黑客”攻擊,保證學籍管理在相對封閉的系統內正常運行。
為確保學籍管理數據的安全,各學校上報給市教育和財政部門的數據,在特殊情況下,經領導審核後,採用數據存儲在移動存儲器上由人工遞送的方式進行。
各級管理員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識,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碼(或口令)給他人,並杜絕共用同一賬號的情況(可根據需要在系統中新建用戶)。所有用戶在系統中的任何錄入和修改更新,系統將自動記錄用戶名和時間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追責。各授權用戶,不得在系統中任意篡改數據。各級學籍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此辦法(試行)錄入、修改、審核相關信息,切實嚴肅工作紀律,認真落實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學校可以根據本辦法(試行)和實際情況制定操作細則及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度。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試行)的解釋權屬天長市教育局。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電子學籍管理的規定停止執行。網上電子學籍變動及審批流程另行通知。
附屬檔案1:安徽省中國小學籍管理系統數據項錄入規範
附屬檔案2:安徽省義務教育階段基本信息編碼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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