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四川省關於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試行辦法(試行)

目錄

1 第一章 總則2 第二章 入學、註冊3 第三章 考勤、評價4 第四章 留級5 第五章 休學、復學6 第六章 退學7 第七章 轉學、借讀8 第八章 獎勵、處分9 第九章 畢業、結業、 肄業10 第十章 學籍檔案管理11 第十一章 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 目的:推進普通高中課程改革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性質: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學嚴謹、實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由省、市(州)、縣(市、區)三級教育行政部門與學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為主。學校主要負責信息錄入、信息備份,為學生建立紙質和電子學籍檔案。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學籍核查、監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學籍註冊、日常管理。省教育廳主要負責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和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全省建立統一的普通高中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網路管理系統,對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實施電子化管理。
第二章 入學、註冊
第五條 學校要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招生計畫、招生辦法等錄取學生。學生須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學校發放給本人的錄取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的,須由監護人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開學後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入學學生進行註冊登記。在學生入學時組織學生完整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附屬檔案2),編制《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高一新生花名冊》(附屬檔案3),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上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務必於9月30日前對學校上報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高一新生花名冊》進行審核、確認,按省教育廳規定的編號規則(附屬檔案1)編制學籍號(學生身份證號為輔號)和學業水平考試考籍號,完成學籍電子註冊,學生取得學籍。電子註冊後,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每年10月30日前將《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高一新生花名冊》(電子版)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學校各年級統一以入學年份命名。如2010年入學的,應寫為2010級。
被錄取的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未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的,學校不得為其註冊登記。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對違規招收的學生一律不得註冊學籍。
第七條 經覆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學資格,註銷其學籍。
(一)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的;
(二)高中階段在籍的;
(三)高中階段已畢業、結業(肄業)的。
第八條 凡屬跨市(州)範圍違規招生取得學籍的,其學籍無效,由違規學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取消。
第三章 考勤、評價
第九條 學校對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實行考勤制度。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請假。不請假或超過請假期限的,均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校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繫,共同加強教育。
第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按有關規定參加考試、考核。對學生的學分認定、綜合素質評價、學業水平考試等考核評價按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執行。學校應及時將評價信息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四章 留級
第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生一般不予留級。確因學習困難無法跟班學習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留級申請,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留級申請表》(附屬檔案5),經學校同意,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予留級。
畢業年級學生不予留級。
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將學生留級前的考籍號註銷,並按規定為其重新編制考籍號。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十二條 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附屬檔案6),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經學校同意,並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發給休學證明。
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患有傳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學習的,學校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令其休學,並發給休學證明。
第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應及時申請復學。學生休學期滿或提前要求復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並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材料,由學校審核同意後,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予復學。復學時學校應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在適當年級安排學習。復學入原年級的,考籍號不變。復學到低年級的,原考籍號註銷,重新編定考籍號。
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在休學期滿前兩周內向學校提出繼續休學申請,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經學校同意後繼續休學。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第六章 退學
第十四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附屬檔案7),學校審核同意,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予以退學。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按自動退學處理。
(一)在一學期內曠課累計140學時以上,經學校與學生監護人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的;
(二)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監護人聯繫後仍未復學或不按規定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
第十六條 退學學生學籍應及時予以註銷。
第七章 轉學、借讀
第十七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父母工作調動、戶籍遷移等正當理由須轉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入、轉出學校同意,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予轉學。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無故拒絕符合條件的學生轉學。特殊情況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權統籌安排學生轉學。
第十八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得轉學。
(一)縣(市、區)域內學校之間;
(二)非省級以上示範性普通高中轉往省級以上示範性普通高中;
(三)畢業年級學生;
(四)學生在休學期間。
第十九條 學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學辦理的流程依次為:轉出學校列印《四川省普通高中轉學申請表》(附屬檔案8),填寫好相關內容,轉入學校同意、蓋章;轉出學校審核同意、蓋章;轉出學校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轉入學校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外省(市、區)學生轉入我省的辦理流程為:持轉出學校省級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修習情況等相關材料到自行聯繫學校或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我省學生轉往外省(市、區)的辦理流程為:持學籍註冊學校開具的轉學證明,向所在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申報審批。
第二十條 學生轉學一般應在開學後兩周內完成。學生轉學後,原考籍號註銷,由轉入學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重新編制考籍號。
學生轉學時,由轉出學校複製一份學生學籍檔案轉交轉入學校。學生原始學籍檔案由轉出學校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學校原則上不得接收借讀學生。學生(含外省、市、自治區的學生)因父母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支援邊疆、服現役等特殊情況,須到學籍註冊學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區學校臨時學習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借讀學校提出借讀申請,填寫《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申請表》(附屬檔案9),經學籍註冊學校和借讀學校同意,並報借讀學校和學籍註冊學校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準予借讀。
第二十二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學籍註冊學校。借讀學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應為借讀學生編制考籍號。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的學習、考試評價等事宜均由借讀學校負責進行。借讀學校建立借讀學生臨時檔案,並於借讀期滿時將借讀學生臨時檔案移交給借讀學生學籍註冊學校。借讀學生的修業證明等事宜由學生學籍註冊學校負責辦理。
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應及時到本人學籍註冊學校辦理相關手續。本省學生在外省借讀的,務於高三上學期末返回學籍註冊學校學習。學籍註冊學校應將其在外省借讀期間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學籍信息網路管理系統。
第八章 獎勵、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表現突出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給予表揚和鼓勵。學生獲獎情況,應全面如實地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四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經教育不改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等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處分,須經校務會或行政會議決定。處分決定應告知學生及其監護人。對給予開除處分的,還需報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明顯進步的,應及時撤銷其相應處分。
凡受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應載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後,學校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及時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處分決定、撤銷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由學籍註冊學校存檔。
第九章 畢業、結業、 肄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達到以下要求的,準予畢業。
(一)達到省教育廳規定的學分要求;
(二)綜合素質評價的各方面基礎性發展目標合格;
(三)學業水平考試各科成績合格。
第二十七條 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由省教育廳統一監製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學校校長簽字、學校蓋章、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鑒印並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後生效。
經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準予畢業的學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制、列印《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畢業(結業、肄業)班學生花名冊》(附屬檔案11)一式三份,由學校、縣(市、區)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分別存檔。學校應及時將學生的畢業情況載入《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並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 修習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全省統一印製)。未讀滿修業年限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全省統一印製)。
第二十九條 畢業證書損壞不予換髮,遺失不予補發。確需學歷證明的,由學校及縣(市、區)、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發給學歷證明書。
第十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由省教育廳統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高一新生花名冊》、《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高 學生花名冊》、《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留級申請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申請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申請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增減情況登記表》(附屬檔案10)、《四川省普通高中 級畢業(結業、肄業)班學生花名冊》、《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階段性評價報告單》(附屬檔案12)、《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終結性評價報告單》(附屬檔案13)、《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實踐活動記錄表》(附屬檔案14)、《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體格檢查登記表》(附屬檔案15)、《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附屬檔案16)以及畢業證書存根、結業(肄業)證書存根、學歷證明書存根等。學生學籍檔案材料須及時、準確、規範填寫,及時更新。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
學校要將學生的有關信息及時輸入電子學籍信息網路管理系統,並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縣(市、區)、市(州)、省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學生學籍是發放高中畢業證書和辦理轉學、休學、退學等手續的依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根據需要配置學生學籍管理設備設施,按照省教育廳的統一要求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電子檔案,並安排專人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自2010年秋季入學的高一年級起開始執行本辦法。2008年、2009年入學的高中學生仍執行原四川省教委《關於印發<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原四川省教委《關於印發<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在2009年入學的高中學生畢業時予以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四川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是省教育廳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
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川教〔2010〕140號)

各市、州教育局:
為加強我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辦學行為,保證普通高中課程改革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對原四川省教委《關於印發<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川教基〔1992〕20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四川省教育廳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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