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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精神,進一步規範我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體現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殘疾人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麗水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我市轄區內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含綜合高中,下同)。
第二章 入 學
第三條 普通高中招生,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招生考試。招生學校根據有關招生政策、學生及其監護人的意願、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及學生考試成績擇優錄取。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試行保送、特招、定向等方法招收新生。
第四條 被普通高中錄取的學生,憑入學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錄取學校辦理註冊手續,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須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延期時限一般不超過四周。到期仍未到校註冊,視為自動放棄學籍。
第五條 學籍管理採用全省統一監製的浙江省中國小學籍管理系統。學生學籍號分主號和副號,主號採用學生身份證號,副號採用與高中證書相同的編碼方法。
第六條 高中一年級新生名冊,須於每年9月底前上傳全省聯網的電子學籍管理系統。
第三章 評 價
第七條 學生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業成績兩個方面。評價的內容和方法按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綜合素質測評實行等級制,即優良、及格、不及格(A、P、E),每學期進行一次測評,每學年進行一次總評。畢業時須對學生綜合素質進行總鑑定。
第九條 學校要按有關規定組織學生參加浙江省高中證書會考,並根據綜合素質和學業成績(高中會考科目按會考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成績,作為升級、跳級、留級和畢業結業、肄業的依據。
第十條 學生學科考試成績不合格,可以多次補考。雖然考試成績及格,但考生對考試成績不滿意的,可申請重考。
第十一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考核,須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緩考。
第四章 升級、跳級、留級
第十二條 學生每學年經綜合素質測評和學業成績考核,兩方面均符合要求者,準予升級。
第十三條 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的可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予以跳級。
第十四條 經補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可予以留級或跟班試讀。留級生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畢業班學生原則上不予留級。
第十五條 單科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由任課教師推薦,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單科免修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單科免修或提前參加普通高中證書會考。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十六條 學生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監護人提出報告,出具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單位)的證明,經學校批准,可辦理休學手續,並發給休學證書,保留學籍和高中會考考籍。傳染病患者,學校可視病情輕重令其休學。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後,休學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縣級及以上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除傳染病尚未全愈等特殊原因外,學校應批准復學。休學期滿需繼續休學者,須重新申請。
第十八條 畢業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必須休學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禁止以休學的名義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六章 轉 學
第十九條 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住址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須轉學者,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填寫電子學籍管理系統中統一規定的《學生轉審批表》,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和雙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方可憑全省統一的《轉學證書》及市會考辦的《會考成績證明》,辦理轉學手續。
學校對轉入或轉出的學生要及時辦理電子學籍變更手續。轉入學生的學籍主號不變,副號按省會考辦的要求由轉入學校重編。
第二十條 學生有正當理由要求轉學的,轉出學校應尊重學生和家長(監護人)的意願,不得拒絕辦理轉學手續。學生有正當理由要求轉學,學校拒絕辦理轉學手續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有權作出裁決。
第二十一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暑假前兩周至秋季開學後兩周辦理,特殊情況可特事特辦。第一學期的新生和最後一學期的畢業班學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休學的學生不得轉學。
第二十二條 普通高中學生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經轉入學校同意,普通高中應準予轉學。
中等職業學校申請轉入普通高中學習,普通高中經考核確認能適應學習,經教育行主管政部門批准,可同意轉學。
第七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根據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參加省普通高中證書會考達到畢業標準,綜合素質測評達到合格標準者,準予畢業。
第二十四條 參加省普通高中證書會考而未達到畢業標準的學生,學校可先發給結業證書。待其通過高中證書會考,達到畢業標準後,學校可核准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從換髮畢業證書時算起。
第二十五條 畢業證書和驗印專用章由市教育局監製,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業務科室負責驗印,學校頒發。畢業證號應與高中會考准考證號一致。驗印時間為每年的6-8月。驗印時須提交《普通高中畢業生名冊》(一式三份)和《普通高中會考成績》。未經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國家不承認學歷。嚴禁學校不按國家規定,擅自發放畢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未達到畢業標準的,予以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因學業成績不合格未能畢業的學生,可多次參加省普通高中證書會考補考(結業後兩年內)。經補考合格者,可換髮畢業證書。因綜合素質、思想表現不合格未能畢業的學生,一年後經工作單位或居委、村委考核、證明其表現良好者,可向原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可發給畢業證書。畢業時間從緩發畢業證書時算起。
第二十七條 凡未學完修業年限內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而中途退學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並在證書上註明肄業年限。
第二十八條 畢業證書遺失,不予補發。但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可以補發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的普通高級中學《畢業證明書》。實行統一驗印前的畢業證書遺失,可由畢業學校出具證明,並對此負全責,教育行政部門不再驗印。
第八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德智體美諸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並給學生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處分。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教導處提出處分意見,告知被處分學生及其監護人,並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意見,舉行有教師和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然後提交學校校務會議討論決定,校長簽署公布。
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作最後裁定。
第三十一條 處分期限一般為半年。在處分期間,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消其處分。未成年學生的處分撤消後,學校應將其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除。
第三十二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後,即視作自動喪失學籍。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意見》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意見》於2005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