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教發[2003]52號

各市州教育局:

現將《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你們迅速轉發到各縣市區教育局和有關學校,遵照執行。

湖南省教育廳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地區:湖南省
  • 對象:普通高中學生
  • 時間: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總 則,第一章 入學 學籍,第二章 轉 學,第三章 休學 復學,第四章 升級 留級 跳級,第五章 退 學,第六章 獎 懲,第七章 畢 業,第八章 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學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國家教育部關於加強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入學 學籍

第二條 高級中學(含完全中學高中部)招生,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試(或教育行政部門授權學校組織考試),按德、智、體、美等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學生。
第三條 高級中學的設班計畫和招生人數,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普通高中的辦學規模,完全中學的高中不得少於12個班,獨立高中不得少於18個班。完全中學(含國中)、獨立高中辦學總規模不得超過60個班。班額不得超過55人。
第四條 學校按照招生計畫和招生辦法錄取入學的學生,在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同時取得市(州)統一編制的學號。學生報到、註冊時,應填寫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和學生手冊,由學校建立學生檔案。
第五條 高中新生《學生花名冊》、各年級學生異動名冊(包括轉入、轉出、休學、退學、復學、跳級、留級的學生名冊)報主管(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學校不得招收已經畢業或結業的學生來校復讀,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學生來校寄讀或借讀。

第二章 轉 學

第七條 學生不得任意轉學。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原因必須轉學者,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八條 轉學的學生,經轉入學校同意並開出接收證後,再向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開出轉學證書,學生持轉學證到轉出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加蓋公章。其中,跨省、跨市(州)轉學的學生持轉學證到轉出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加蓋公章,並出具高中畢業會考有關科目成績證明。
第九條 轉入的學生要持轉學證、學生手冊,家長調動工作的調令、戶口本(複印件)等先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方可在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學生在轉出學校的檔案材料由轉出學校移交給轉入學校。
第十條 學校接收轉入的學生,由校長決定。學校不得無故拒收正常轉學的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辦理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必要時,轉入學校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校不得接收普通中專、職業高中學校和各類技校在籍學生轉學;重點高中原則上不得接受非重點高中學生轉學。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轉學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轉學規定的情況應予以制止。學校不得開具假證明,出具假畢業會考考試成績報告單。

第三章 休學 復學

第十三條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需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休學。
如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休學者,需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經學校批准後方可休學。
第十四條 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者,應安排休學。
學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應勸其休學。
第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為一年。期滿要求復學者,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學校批准。因病休學的,復學時須持醫院病癒證明。
第十六條 休學期滿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者,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於休學期滿之日起兩個星期內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延續休學。休學期滿未按時提出延續休學申請、辦理延續
休學手續的,視同自動退學。

第四章 升級 留級 跳級

第十七條 學校應根據具體情況建立健全升級、留級制度。
學生學完規定課程,德、智、體、美等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升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留級,但每年留級學生最多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2%。高三年級的學生不得留級。
第十八條 學生留級一年仍達不到升級標準的,應予以退學。
第十九條 學生德、智、體、美成績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後,可以跳級。

第五章 退 學

第二十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後,可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學,不發給任何證書或證明。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兩周不來校復學或辦理延續休學手續的;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節以上(按每天7節課計算)的。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者,應予以獎勵。
1、學校的獎勵分單項獎(含優秀獎、優勝獎、各種積極分子等)、“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幹部獎等。
2、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均表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縣(市、區)、市州、省“三好學生”,但上一級“三好學生”必須在下一級“三好學生”中評選。
3、學生幹部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工作成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縣(市、區)、市州、省優秀學生幹部,但上一級優秀學生幹部必須在下一級優秀學生幹部中評選。
4、學生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評單項獎。單項獎分優秀獎、優勝獎和各種積極分子等。5、校級以上獎勵均應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二十三條 對於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1、對於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可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特別壞的學生可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2、警告、記過、記大過和留校察看由學校批准;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由學校提出,經學校主管(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3、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撤銷其處分。
4、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後,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七章 畢 業

第二十四條 取得學籍,有統一學號的學生,在校學習期滿,同時達到以下四項要求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l、思想品德合格(含學習期間受過處分已撤銷者);
2、高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及格(含補考及格)、考查科目合格;
3、體育達標(含“再評合格”、經批准“免予執行”與“降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 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其中,由於文化成
績不合格而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參加畢業補考。補考成績合格者,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換髮畢業證書。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學生或學生家長對學校作出的獎勵、處分或退學等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學校正式通知兩周內向學校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對學校重新處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個月內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南省內所有的公、民辦普通高級中學。經批准實行學分制試點的普通高中學校,其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教育廳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從2003年9月1日起開始執行,《湖南省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湘教普字[1990]22號)同時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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