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滁州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滁州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為了加強和規範全市普通高級中學的學籍管理,根據省教育廳《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教基[2002]23號)精神,參照外地管理經驗,結合我市實際,特研究制定《滁州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滁州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文號:教基[2002]23號
  • 印發時間:2004年5月8日
  • 發文部門:滁州市教育局
簡介,規定內容,入 學,考 試,升學、留級、畢業、結業,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借讀,獎勵、處分,學籍檔案管理,附 則,

簡介

各縣、市、區教育局,市直各完中:
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是學校教育教學常規管理之一,是建立良好教育教學秩序的重要保證。各縣、市、區教育局、各中學要認真貫徹執行我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的規定,進一步增強學籍管理意識,規範學籍管理行為,建立健全學籍管理檔案,使學籍管理工作更好地為學校的教育教學服務。
附:《滁州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滁州市教育局
二○○四年五月八日

規定內容

為嚴格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學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促進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使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特制定全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入 學

第一條 按照省有關高中招生規定,凡符合錄取條件,經市教育局批准,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憑通知書報到入學。
任何高中一律不準私自招收未經市教育局批准錄取的新生,不準接收已被其他中學(含普通中學和職業中學)已錄取的新生。
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及時報到入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者,必須在開學一周內申述理由,並持相關證明材料,向錄取學校請假並辦理準假手續。無故一周不報到者,即取消入學資格。對被取消入學資格的新生,各校要在開學一個月內報市教育局備案、除名。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在開學後一個月內,按招生規定進行覆核,發現德、智、體幾方面不符合條件以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的,應報市教育局批准,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各校須在新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按規定的時間憑新生錄取花名冊建立新生學籍,由市教育局統一編列學號,方為取得正式學籍。學生休學、復學、留級後學籍和學號保持不變,直至畢業。各校根據學籍和統編學號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第四條 未報到入學的新生,因病確須休學治療者,按休學規定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因家長工作異地調動或因居住遷移,家長或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憑戶口簿,家長調動關係證明材料,經市教育局批准,學校將該生錄取通知書和有關材料,發往轉入地的市或縣教育局,由轉入地安排入學。
凡戶口不在我市,因特殊情況,家長和學生申請要求在我市借讀高中的,需經市教育局審查批准。經批准參加中考,並達到我市高中錄取分數線的新生作為“借讀生”。
第五條 國中畢業生一般不得免試直接升入高中。但省級表彰的國中優秀學生,經市教育局批准,可免試升入省、市示範高中。
第六條 普通高中班級學額應不超過60人(包括留級、轉學和復學生)。

考 試

第七條 學校要按普通高中課程計畫要求全面考核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情況。
考核分考試與考查兩種。
第八條 考核以平時為主。德育考查主要看學生本人的政治思想、品德行為,要嚴肅認真地對學生本人的政治態度、思想覺悟、道德品質、行為習慣和社會實踐活動的表現以及遵守中學生行為規範、中學生守則的情況等作出全面的鑑定;文化考試要以課程標準(教學大綱)為依據進行,同時重視對學生相關學科實驗操作能力的考查;體育考查著重考查學生的身體素質、身心健康狀況、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質量;勞動技術課考查主要看學生的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及掌握勞動知識和技能的情況。
第九條 改進考試方法,減少考試次數。高中畢業會考,由省統一組織進行。經省教育廳審批,學校可自行組織畢業會考。
學校每學年要進行一次學生體格檢查。實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建立健康檔案。
第十條 文化課考試成績一般實行百分制,考查成績採用等級制,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每學期的各科成績按平時考查和期末考試平均計算。學期成績不及格的,於下學期開學前進行補考。學年成績,會考學科以會考成績為準,非會考學科按上、下兩學期成績平均計算。畢業會考學科不及格的,按照省教育廳畢業會考補考統一要求進行。實施新課程改革後,考試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每學期都應寫學生操行評語,評語應由班主任負責,以《中學德育大綱》、《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為依據,視學生一學期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情況,以激勵為主,實事求是地肯定學生的優點和進步,同時指導出努力方向。班主任所寫的評語要徵求任課教師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學生操行評定實行等級制。操行等級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學生操行評為優秀、不合格者需經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長審定。
操行評定結果(包括操行評語和操行等級)應通知學生及其家長,並記入學籍檔案。

升學、留級、畢業、結業

第十二條 學生凡學年成績不及格的學科均應補考。學生補考後,考試有兩科不及格,或考查有三科不及格,或考試有一科不及格、考查有兩科不及格,應予留級。
高中階段留級不得超過兩次,畢業年級學生不得留級。
第十三條 學生畢業要從嚴掌握。學業修業期滿,思想品德考查合格,畢業會考考試及考查(含補考)各科成績均合格,體育達到合格標準的學生,應準予按時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省統一管理;畢業證書均須蓋校長簽字章,騎縫加蓋學校公章;畢業證書由市教育局審查,省教育廳驗印。
對修業期滿不予畢業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不得留級重讀。
對於修業期滿兩年以上而未滿三年的高中學生(含退學和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一般不得復學。
第十四條 學生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經考試確能達到高一年級水平者,由本人申請,學校批准,準予跳級,跳級學生需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十五條 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提前報考高一級學校(本科)並被錄取的學生,或參加全國性學科競賽成績優異而被高一級學校(本科)錄取的學生,準予提前畢業。學校可將該生在校最後學年成績或畢業會考成績報市教育局審核,報經省教育廳批准,提前發給畢業證書。
畢業證書丟失,一律不予補發。如確需高中畢業學歷證明,可在市級以上黨報(含市級報紙)聲明證書遺失作廢,並通過畢業學校向市教育局申請,市教育局將根據學校提供的登報聲明、學校證明和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存根複印件,經審核後補發省教育廳統一印製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歷證明書》。

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借讀

第十六條 學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況確需休學的,須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申請。屬因病休學的,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並附醫藥費發票,由班主任核實後提出意見,經教導處審查,校長批准,發給休學證書,並報市教育局備案。休學時間一般為一年,因病尚未痊癒,可繼續休學一學年。高中階段休學不得超過兩次。畢業班學生休學要從嚴掌握。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報考高一級學校或轉入他校。
第十七條 休學期滿後,須及時申請復學。因病休學期滿復學,須持縣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復學後編入相應的年級。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缺課時間連續超過兩個月,跟班學習有困難,可根據學生意願給予休學、留級或退學。
學生在一個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一月以上者可視為自動退學。
第十九條 轉學須在新學期開學前進行,學期中一般不予辦理。外學生因家長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要求轉學的,須由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蓋章後,持家長調動關係證明材料、戶口籍、轉學證(須經教育主管部門簽章)、升學志願表、學籍表,到市教育局辦理轉學手續。外地轉入的學生,由市教育局根據學生的入學成績、有關學校錄取分數線和班學額情況,相對就近安排入學。轉入學校應根據學生情況和轉學相關材料以及學校接收可能,將學生編入相銜接的年級學習。
轉入省和市示範高中的要嚴格控制。按同級示範學校方可互轉的原則,如轉出的學校是省或市示範高中,並在轉入地的同級示範高中普通高中班學額未滿的前提下,方可接收。如入學成績達不到省市示範高中錄取分數線或入學成績達到我市省、市示範高中錄取分數線,要求轉入的示範高中班級學額已滿,應轉到一般中學。
戶口在我市,而在外地借讀要求回我市就讀的學生,除上述轉學所需證件外,還需持原就讀地學校的國中畢業證書。
凡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凡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或轉學證件、轉學手續不齊全的學生,學校不得擅自接收。
第二十條 本市內學生原則不轉學。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學的,可由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報經市教育局批准。省、市示範高中之間不得互轉,學生經考核確有特長的可申請轉入特色班。
第二十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有正式學籍的學生轉學與公辦普通高中學生同等對待。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家庭居住等原因,在學籍所在學校就讀有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借讀,借讀需由學籍所在學校和接收學校同意。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校管理。
學生意外死亡,學校和縣市區教育局應及時向市教育局寫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 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包括轉出和轉入)學生,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匯總填報“學籍變更表”,上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獎勵、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先進集體,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第二十五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對違反校紀校規、學生守則和有關考試守則,視情節輕重和本人對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對違法犯罪的學生,由司法機關處理。
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會同任課教師提出,經教導處或政教處審查屬實後,報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屬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校長批准公布;屬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應報市教育局批准後,由所在學校校長公布。對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處理的學生,學校須開除學籍,並報市教育局備案除名。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改正了錯誤或有顯著進步者,應由班主任提出,經班級評議、學校批准,及時或提前撤銷處分。對受處分學生的改過表現,應予鼓勵。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一般不予撤銷。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受到獎勵、處分和撤銷處分,都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籍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檔案包括:學生學籍登記表、學籍卡片、體質測試表、健康檢查表、體育合格登記卡、畢業生登記表等。學校永久保存檔案有:新生錄取花名冊、升學志願表、畢業證書存根、畢業會考考試、考查成績登記表、學籍變更表等。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高中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學後的學籍檔案,轉出學校應及時複製並加公章後郵寄或密封由學生自帶轉入學校。
第二十九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轉學證、假學籍證明、假畢業會考成績證明、假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假“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的,對直接責任人應給予紀律處分。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適用滁州市各級各類普通高中(含職業類學校綜合高中班),各縣(市、區)教育局要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定期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於市教育局。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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