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中國小校學籍管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推進素質教育,形成科學、完善的學生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及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
  • 地點:丹東市
  • 法律相關:九年義務教育
  • 適用範圍:市境內所有中國小校
總則,入學和註冊,轉學,借讀,休學、復學,升級、跳級,畢業、結業、肄業,獎勵、處分,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境內所有中國小校。
第三條 凡我市中小學生入學、轉學、借讀、休學、復學、升級、跳級、畢業、肄業、結業、獎勵或處分和學籍管理等事項均按本辦法辦理。
第四條 中國小校學生學籍實施電子化管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共同負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要配備學籍管理專職人員和學籍管理專用設備。

入學和註冊

第五條 我市兒童的國小入學年齡為6周歲,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
國小、國中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須將國小、國中入學的有關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會公示,並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將《入學通知書》及時送達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中國小校不得通過考試或變相考試等形式選拔學生;鼓勵能適應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第六條 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中國小校應按有關規定將學生名單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取得學籍,並為取得學籍的學生建立學生檔案。學生檔案包括:丹東市中小學生學籍登記卡、健康體檢卡、學生成長記錄袋、綜合素質評價手冊等。
第七條 各學校在校生必須按學籍管理辦法“全員入冊”,取得正式學籍,不允許存在任何名義的“編外生”。
第八條 各學校應平行分班,平均班額,嚴格控制班額,班額不得超過46人。要創造條件實施小班化教學。
第九條 各學校不得接收已畢業或結業的學生插班就讀。

轉學

第十條 全家遷居(本市遷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遷回本市;本區縣遷往外區縣、或外區縣遷回本區縣;隨父母家遷與原就讀學校超過5華里,以戶口、房照為準),或確有其他特殊困難須轉學的學生可提出轉學申請。
第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間不予轉學。學生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第十條規定情況除外。
第十二條 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三條 從國外轉回來的學生,由戶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在國外學習程度安排相應年級和就讀學校。
第十四條 辦理轉學手續一般應在新學期開學前或新學期開學後一周內辦理。
第十五條 辦理轉學須提供學生的戶口、房照、原學校開具的轉學四聯單(轉學證)、學生成長記錄袋、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健康體檢卡和學籍卡複印件等。
第十六條 辦理轉學的學生應先向原就讀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學校審核後開具轉學四聯單(轉學證),經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到轉入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入手續。
第十七條 以下學生,國中升學時不享受示範高中(重點高中)指標到校待遇:
1、戶口從外地遷入本市並單獨立戶或掛靠在親屬家,在本市國中就讀不足兩年者;
2、第十條提及的確有其它特殊困難的轉學者;
3、借讀學生或違反規定在外校學習的學生;
4、有雙重學籍或沒有學籍者;
5、持有本市戶口,在外地借讀回本市就讀不足一年者。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

借讀

第十九條 借讀生是指非就讀學區,但在該學區有親屬監護並保證負責其食宿和教育管理的學生。
市直中國小之間不允許借讀。
第二十條 申請借讀的學生須持戶口、暫住證等相關手續到借讀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借讀,經原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準予借讀。
國小借讀生不享受該國小對口直升國中的政策。
借讀學生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借讀學生學籍保留在原學校。
第二十一條 借讀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參加團隊組織、擔任學生幹部、評優獎勵、課外活動、幫困助學方面,與借讀學校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 借讀申請手續一般應在新學期開學前或新學期開學後一周內辦理。

休學、復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傷病無法堅持學習,可以休學。
第二十四條 休學的學生,須由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提交縣區級(含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發給休學證明。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限應在一年以內,連續休學最多不超過二年。畢業年級第二學期的學生的學生原則上不辦理休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提前復學的,由學生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的須附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學校批准,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即可復學。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二周,向學校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後,繼續休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故死亡,學校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註銷學籍。

升級、跳級

第二十八條 中小學生每學年升一級。
第二十九條 學生綜合素質表現突出,學業成績優異,已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由學生或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同意,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可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
跨學段跳級的學生須參加畢業考試和高一學段的統一招生考試,並達到相應的標準。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條 國中學生修完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考試綜合素質、學業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綜合素質評價為D等或學業成績不合格的國中畢業生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獎勵、處分

第三十二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
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對學生的獎勵,學校應當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三條 凡授予各級“優秀少先隊員”、“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優秀學生”和各級“三好學生”等稱號者,均須學生民主評議推選,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通過,並在學校張榜公示。
第三十四條 對於犯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緻的思想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要謹慎處分,必須處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程式嚴謹、證據充分、依據準確、處分得當。
處分一般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等五種,義務教育階段不得開除學生。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向學生家長通報情況,處分結論要同學生本人及家長見面。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處分須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學生在一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一年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許可權和決定處分的許可權相同。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予畢業,發給肄業證書。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是我市中國小學籍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其解釋權在丹東市教育局。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學籍管理的各種規定若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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