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加強和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鞏固和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實行網路管理,全省統一網路管理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山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
- 地點:興山縣
- 目的: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
- 制定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總 則,新生入學注籍,轉學和借讀,休學 復學,流 失,考核和評價,修業期滿,獎勵、處分,管理許可權,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加強和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鞏固和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實行網路管理,全省統一網路管理平台。
新生入學注籍
第三條 新生入學本著按戶籍、居住區域劃片招生就近入學的原則,由國小提供當年六周歲兒童名單(隔年招生的學校可推遲到七周歲)或國小畢業生名單,交當地人民政府核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進城務工或經商人員子女按居住地就近入學。
第四條 新生應憑入學通知書等有關證件,在規定時間內到通知書指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五條 凡持入學通知書等有效證件的學生,學校不得拒絕辦理入學手續。凡發給入學通知書的學生,逾期不到校者,學校應將名單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依法督促入學。特殊情況,需緩入學者須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即為其註冊學籍,並在新學年9月底前將學生名單報縣教育局備案。
第七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採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網路管理軟體建立學生檔案。
轉學和借讀
第八條 學生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遷居或其它特殊情況,在籍學生需要轉學者,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轉入學校出具《轉學許可證》交轉出學校,由轉出學校出具《轉學證》按學籍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轉學。國小階段鄉鎮內轉學須經鄉鎮批准;國小階段跨鄉鎮轉學和國中學生轉學須經縣教育局審批。
第九條 轉出學校憑《轉學許可證》辦理《轉學證》,發放學生檔案;轉入學校憑經審批後的《轉學證》和學生檔案接收轉入學生。轉出學校通過學籍網路管理系統將學生學籍檔案傳遞到轉入學校,轉學申請和轉學證明存根一併存檔。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時須接收轉學證明並在網上查閱學生學籍檔案。外省轉入我縣的學生,學校必須及時報教育局備案重新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條 屬正常轉學的學生,戶口、居住地所在學校不得拒收。接收學生轉學,只能編入相應年級就讀,不得留級。
第十一條 如屬父母從事野外工作或隨父母流動工作而需要借讀者,可持家長單位和原學校證明,經接受學校同意,縣教育局批准備案後,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二條 借讀生原則上回原籍參加畢業考試,由原校發給學歷證明。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原校或戶口所在地考試者,可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國小畢業生由鄉鎮、國中畢業生由縣教育局同意後,參加畢業(升學)考試。
第十三條 任何學校不得接受非正常轉學、借讀生插班就讀。
休學 復學
第十四條 學生患有嚴重疾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憑醫院證明(小學生憑鄉鎮衛生院證明,國中生憑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學校出具《休學證》,報縣教育局批准後,準予休學。
第十五條 需要休學的學生應及時辦理休學手續。學生每次休學期限為一年。如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可在休學期滿前半月內續辦休學手續。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醫院證明“可以復學”者,可向原學校申請復學,編入相應年級就讀。學生在休學期間,堅持自學,經考試達到原年級水平者,可隨原班就讀。
第十七條 學生在國中階段多修業一年,畢業時報考重點高中將受到限制。
流 失
第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鞏固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一項經常性工作。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學生流失報告制度。學校必須在每年四月上旬和十月上旬將學生流失情況報縣教育局備案
學校對不假離校的學生,要及時做好家訪工作,督促學生返校,必要時請當地政府出面,強制學生家長(或監護人)送子女上學。
第二十條 若發現有單位或個人招收使用義務教育階段在籍學生經商、務工等。學校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督促學生返校並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流失學生要求返校就讀,學校應予接收,隨原班級插班就讀。
考核和評價
第二十二條 建立學生成績及身心發展多元考核評價機制。目前主要從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兩個方面評價學生並將結果記入中小學生發展評價報告冊。學生學業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實行等級制。
第二十三條 國小每學期進行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考試、考查或考核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成績綜合評定。
第二十四條 國中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考試、考查或考核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中、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成績綜合評定。
第二十五條 學生的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學校根據學生的考試、考查、考核情況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填寫中小學生發展評價報告冊。
修業期滿
第二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實行不留級和不跳級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生九年義務教育修業期滿,達到畢業水平者,縣教育局核發《畢業證》;達不到畢業水平者,發放《義務教育完成證書》。因疾病或其它原因,修業期末滿(修業一年以上),末達到國中畢業水平者,由原校發給肄業證書(註明其修業年限)。
第二十八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縣教育局報告並註銷其學籍。
獎勵、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給予幫助或批評教育,對極少數嚴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等有關規定的,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對違法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處分期間,表現積極,改正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
管理許可權
第三十二條 全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由縣教育局負責。鄉鎮和學校積極配合做好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中國小校要配備學籍管理專職人員和學籍管理專用設備。
第三十四條 學校如有違反本規定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是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法規性檔案,其解釋權在縣教育局。各鄉鎮和學校可根據實際制定具體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