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銅峽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

(青教發[2009]144號)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鞏固義務教育階段普及成果,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銅峽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
  • 類型:規定
  • 位置:青銅峽市
  • 適用:國小
基本信息,規定內容,

基本信息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鞏固義務教育階段普及成果,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規定內容

新生入學
(一)國小新生實行在戶籍所在地免試就近入學,學校不得分快慢班。
1、國小實行年滿6 周歲入學,學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
2、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根據市教育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農村中心國小、學校,在新學年始前十五天向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帶子女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城區學校,由各幼稚園在每年六月底前,將本園大班的幼兒戶口本及房產證等信息進行登記,由教育局複查,根據實際情況按區域劃定各國小招生範圍,由市教育局發放國小入學通知書,監護人帶子女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3、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籍一律建在戶口所在地。入學學校對於長期居住在轄區而戶籍在非施教區的子女,新生入學時可以建立學籍,並在學生電子檔案生源中註明“流動人口”。
4、新生(含轉入學生)入學後,學校要認真核對該生戶籍姓名。在國小、國中段,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必須使用同一姓名(音同字同),中途不得更改,確需更名的,應在新生入學一月內依法辦理更名手續。在確認各項內容無誤,使用全市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編制全市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即為學生身份證號碼。
(二 )國中新生實行在戶籍所在地免試就近入學,學校不得分快慢班。
農村學校,鎮中心國小、學校,在鎮政府分管領導、學校領導的主持下,每年七月將全鎮國小畢業年級學生名冊交各鎮國中並填寫交接表。學生名冊一式四份,中心國小、國中、鎮政府和教育局各一份。國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新學年始前十五天給新生髮放國中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城區學校,由各城區國小在每年六月底前,將本校畢業生的戶口本及房產證的信息進行登記,由教育局複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國中招生方案,由市教育局發放國中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轉學
1、轉學條件:(1)全家戶口及居住地跨省、市、縣遷移。(2)在本市內戶口及居住地跨區域遷移。(3)因家長工作、居住地變動等原因其子女需轉學的。(4)在市區經商、務工人員的子女。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均可轉學。
2、轉學手續:(1)監護人持戶籍、住址遷移證明、監護人工作調動證明或經商、務工證明,持轉學聯繫表到接收學校辦理同意接收證明。(2)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學校審核簽章,出具轉學證明及學生電子檔案,轉學申請和轉學證明存根由轉出學校存檔。(3)報教育局審批。(4)學生持轉學證明及電子檔案到轉入學校辦理手續。
3、轉學時間:原則上新學年學期初兩周內由學校統一辦理,無特殊情況,其餘時間不予辦理。
4、轉學材料自開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過期作廢。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借讀
1、借讀條件:(1)監護人出國、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支邊、現役軍人,其子女需投靠親屬的。(2)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讀的。
2、借讀手續:(1)由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2)學校出具借讀證明,審核簽章,並將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與借讀證明存根一併保存備查。(3)報教育局審批。
3、辦理時間:新學年學期初兩周內辦理借讀手續。
4、借讀管理:(1)學籍: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原校。(2)考核: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記入借讀學校。(3)借讀學校不得向借讀學生收取任何費用。(4)對借讀生實行嚴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學生成績差而迫使或變相迫使學生外出借讀。
休學和復學
1、休學條件:學生因傷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 個學時(一個半月)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
2、休學手續:(1)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材料包括:A、書面休學申請。B、學生因傷病休學的,需提供市級以上醫院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收據及其它證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2)學校審查後填寫《休學審批表》,簽署意見。(3)報教育局審批。(4)學校開出《休學證明》交家長妥善保管。
學校應將以下材料及時存檔:①《診斷證明》;②《醫療費收據》複印件;③《休學審批表》、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3、休學期限為一年。隨原年級就讀(不變更年級、學籍)的憑醫院的“健康證明”可隨時辦理手續復學。
4、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可續辦休學手續一年。休學期滿可以復學的,應提前一周辦理復學手續。
5、復學時,憑醫院的《健康證明》、《休學證明》和辦理休學手續以後的醫療費收據複印件等,到學校填寫《復學審批表》,報教育局審批。
學校應將以下材料及時存檔:①《健康證明》;②《醫療費收據》複印件;③《休學證明》;④《復學審批表》。
6、嚴格控制休學率。年休學率不得高於年級總人數的1%,對違規辦理休學的要追究其領導和當事人責任並給予糾正。休學率與學校綜合考核掛鈎。
畢業、升學
1、國小畢業班的所有學生,均直接升入國中。
2、跨市縣借讀的國小畢業生,一般應回學籍所在學校參加畢業考試、領取畢業證、安排升學。
3、國中學生修業期滿,德、智、體均合格者由畢業學校發給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的義務教育證書。
4、學生畢業成績不合格的,準予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發給修業證書,並記入學籍檔案。
5、為保證義務教育順利實施,義務教育階段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其它
1、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由教育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學校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管理電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學生學籍電子檔案並妥善保存,及時上報教育局,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信息。
2、學生死亡和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附上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註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
3、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所出具的紙質學籍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及市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方才生效。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塗改或重新製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對弄虛作假者要追究責任並予以糾正。
5、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對於擅自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學校,不撥付該生的公用經費,統測成績計入原學校,給接收學校計入零分。參加中考無正常手續的學生不予報名,造成的後果由接收學校負責。凡不經教育局審核接收學生的,接收學校和當事人本年度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當事人扣發一個月的績效工資,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並在全市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私自接收學生在5人以上的)對學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工作人員調整崗位。
6、自2009年9月1日起,各校的學生數以教育局電子化學籍管理數據為準。
7、學校每學期放假前必須對中國小各年級學籍進行審核,填寫增、減員表報教育局。教育局每學期進行學籍審核,及時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的問題。
8、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教育局負責解釋。
青銅峽市教育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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