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縣近兩年撤鄉並鎮,學校布局調整等實際。本著進一步健全學籍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管理的原則,經研究決定,對現行的《多倫縣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改,現將《多倫縣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修改稿)》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多倫縣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修改稿)
- 實行日期: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 目標:進一步健全學籍管理制度
- 適用範圍:各有關學校
發文通知,多倫縣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總則,入學,考勤和綜合素質評定,轉學和借讀,休學和復學,退學和輟學,升級和畢業,獎勵和批評,管理職能,附則,
發文通知
多教辦(2008)20號
關於修改《多倫縣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學校:
附屬檔案:多倫縣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修改稿)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多倫縣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修改稿)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的規定,為規範學籍管理,控制學生流動的隨意性,保證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按時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結合全縣撤鄉並鎮、中國小布局調整等實際,本著就近入學的原則,調整全縣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入學範圍,制定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義務教育階段各中國小。
入學
第三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評估驗收辦法》規定,國小在籍年齡為7—12周歲,國中為13—15周歲。結合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第四條 國小嚴格遵照劃片招生的原則,招收符合入學年齡的兒童入學。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前兩個月將轄區內適齡兒童核實造冊。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國小,最遲在新學年開學前20天,將本轄區蓋有鄉鎮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公章的入學通知書發放給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第五條 凡年滿7周歲的兒童,憑戶口薄和入學通知書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國小辦理入學手續後,即可取得學籍。學校要保證本轄區每一位學齡兒童都能進入學校就讀,享受九年義務教育,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轄區學齡兒童,不得跨區域招生。凡收到入學通知書的適齡兒童,沒有特殊原因一周內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將名單報鄉鎮政府,鄉鎮政府依法督促其入學。
第六條 適齡兒童需要免入學、緩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免緩學的,應附縣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緩學期滿仍不能就讀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入學申請。
第七條 國小應創造條件接收視力、聽力、智力等輕度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並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的條件與正常兒童入學條件相同,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國小入學分班應採取隨機分配的辦法進行,嚴禁通過任何面試、筆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國小新生入學後,學校要為學生建立《新生入學花名冊》、《學籍表》等學籍檔案。
第九條 外來經商和進城務工人員的子女,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就近入學,學校應給予學籍編排學號。對本地戶口回流的學生,執有效證件,按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學校不得拒收。
第十條 國小畢業生升國中不舉行升學考試,按照劃片就近入學原則,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分配,全部進入國中。經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國中,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分配的名單,提前20天向初一新生髮放蓋有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公章的入學通知書。
第十一條 初一新生憑入學通知書到指定國中入學後,即取得學籍。已領到通知書在開學一周內不報到入學者,學校查明原因後,報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屬無正當理由不入學者,鄉鎮政府依法督促其入學。
第十二條 學籍一經確定,除轉學、畢業或死亡外,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其學籍。任何學校不允許存在無學籍學生。學籍檔案由學生就讀學校負責管理,不得出現生、籍分離或不符的現象。學籍表由班主任負責填寫完整,填寫應實事求是,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每學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導處保管。
第十三條 中國小入學範圍、入學通知書編號、義教證書編號
一、入學範圍
(一)國小
1、第一國小招生範圍為:興盛社區、中村、南村、南林場。
2、第二國小招生範圍為:福盛社區。
3、第三國小招生範圍為:善因社區、向陽社區、西村、富泉村、苗圃。
4、第四國小招生範圍為:大倉社區、東倉村、新倉村、盆窯村、水泉村、小營盤村、北村、二道窪村、第一建材廠。
5、十五號國小招生範圍為:十五號村、十七號村、白沙梁村。
6、五號國小招生範圍為:五號村、九號村、南山根村、白音坤兌村。
7、小石砬國小招生範圍為:小石砬村、大石砬村、平甸溝村。
8、西乾溝國小招生範圍為:大官場村、小官場村、河槽子村、牛槽窪村、馬群後溝村。
9、耗來溝國小招生範圍為:牛眼睛村、牛心山村、大耗來溝村、羊盤溝村、小河村。
10、大北溝國小招生範圍為:大北溝村、學田地村、黑山頭村、西山根村、蒙古營村、北石門村、花塘溝村、白石頭溝村。
11、黑山嘴國小招生範圍為:黑山嘴村、團結村、雙井子村、勝利村、新民村。
12、三道溝國小招生範圍為:三道溝村、榆樹林村、黃羊溝村。
13、大河口國小招生範圍為:前九號村、溫塘河村、大孤山村、大河口村、公吉諾村、灤河村。
14、上都河國小招生範圍為:白音卜羅村、白城子村、老北溝村、上都河村、炮台村、砧子山村、光明村。
15、蔡木山國小招生範圍為:一家河村、黑風河村、鐵公泡子村、青龍背村。
(二) 國中
1、第二中學招生範圍為:第一國小、第二國小、第三國小、第四國小的全部走讀學生。
2、第四中學招生範圍為:十五號國小、五號國小、小石砬國小、大北溝國小、西乾溝國小、耗來溝國小、黑山嘴國小、三道溝國小、大河口國小、上都河國小、蔡木山國小及第一國小、第二國小、第三國小校外住宿生和第四國小校內住宿生。
二、入學通知書編號
1、以村、社區為單位編號
( ) Ⅹ Ⅹ ( )―ⅩⅩⅩ
鄉鎮代號 年號後兩位 村、社區代號 序 號
例:C0819—012
代表大北溝鎮2008年羊盤溝村第12號
2、各鄉鎮、村(社區)代號編排表
鄉鎮名稱 | 代號 | 村、社區名稱及編號 |
大河口鄉 | A | 前九號01 溫塘河02 大孤山03 大河口04 公吉諾05 灤河06三道溝07 榆樹林08 黃羊溝09 |
蔡木山鄉 | B | 白音卜羅01 白城子02 老北溝03 上都河04 炮 台05 砧子山06 光明07 一家河08 黑風河09 鐵公泡子10 青龍背11 |
大北溝鎮 | C | 十五號01 十七號02 白沙梁03 五 號04 九 號05 南山根06 白音坤兌07 小石砬08 大石砬09 平甸溝10 大官場11 小官場12 河槽子13 牛槽窪14 馬群後溝15 牛眼睛16 牛心山17 大耗來溝18 羊盤溝19 小 河20 大北溝21 學田地22 黑山頭23 西山根24 蒙古營25 北石門26 花塘溝27 白石頭溝28 |
多倫淖爾鎮 | D | 興盛社區01 中村02 南村03 南林場04 福盛社區05 善因社區06 向陽社區07 西村08 富泉村09 苗圃10 大倉社區11 東倉村12 新倉村13 盆窯村14 水泉村15 小營盤村16 北村17 二道窪村18 第一建材廠19 黑山嘴村20 團結村21 雙井子村22 勝利村23 新民村24 |
三、義務教育證書編號
大河口鄉:
大河口國小11××――×××
三道溝國小12××――×××
蔡木山鄉:
上都河國小21××――×××
蔡木山國小22××――×××
大北溝鎮:
十五號國小31××――×××
五 號 國小32××――×××
小石砬國小33××――×××
大北溝國小34××――×××
西乾溝國小35××――×××
耗來溝國小36××――×××
多倫淖爾鎮:
第 一 國小41××――×××
第 二 國小42××――×××
第 三 國小43××――×××
第 四 國小44××――×××
黑山嘴國小45××――×××
多 倫 二中50××――×××
多 倫 四中60××――×××
註:前××為年號後兩位,後×××為序號
考勤和綜合素質評定
第十四條 學生上課、自習、參加勞動實踐、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學生在校期間應按規定時間到校和離校。因故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須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了解情況,進行批評教育。
寄宿制學校應加強對寄宿學生的管理,實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確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學校要按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實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確保學生足夠的休息和睡眠時間。寄宿制學校要結合本校實際和學生年齡特點,開展豐富多彩的課餘文化生活,使學生全面健康成長。
第十五條 學校應按照課程計畫和新課程標準的要求,遵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狀況。綜合素質評定包括學業成績的考核和操行的評定。採用“等級+特長+激勵性評語”的評價方式,實行素質報告單制度。學校要建立學生成長記錄檔案,按學期向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報告學生素質發展的全面情況,並徵求對學校工作的意見,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第十六條 德育考察主要根據學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以及遵守學生守則和行為規範的情況做出全面的鑑定;文化課考試側重學生掌握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所規定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情況和自學能力、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課外閱讀單獨設項考查,主要考查閱讀量;體育考查側重學生身體素質、健康狀況、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質量;勞動課考查主要看學生的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及掌握勞動知識和技能情況;研究性學習和綜合實踐活動主要考查學生的創新精神,動手能力和實際處理問題的能力。學校每學年要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檢查。
第十七條 學生操行一般用評語的方式評定。評語以激勵性評價為主,積極採用賞識教育的思想教育學生。用全面的、發展的觀點反映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情況,並對學生具有教育、指導意義。評語由班主任擬稿,徵求任課教師、少先隊幹部意見,學校領導審定。操行評定的結果應填入素質發展報告單。通知學生及其家長。
第十八條 學生的學業成績和操行要記入學生檔案。
轉學和借讀
第十九條 學生不得以擇校為目的隨意轉學。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搬遷、進城務工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出示有效證件,經轉出學校同意,家長持轉出學校的轉學申請表與轉入學校聯繫,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後,到教育局教育股審批登記。經教育局審批登記,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同時索要轉入學校的接收回執。對未經教育局審批登記,學校私自接收的轉入學生,在學年初(學期初)核定人數時,不計入本校學生總數,同時也不予核算生均公用經費。
第二十條 學校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的插班生,要嚴格控制班容量,對符合轉入條件的學生應及時安排插班學習。對因轉入學校班額已滿轉入有困難的學生,由教育局統一安排,凡轉學學生不能轉入他校者,原學校應允許該生回校學習。
第二十一條 學校接收的轉學生,要按原學校提供的年級編入相應年級就讀,不允許跨校留級。
第二十二條 正常轉學的學生,由轉出學校給學生提供學籍檔案資料,轉入學校收取學生檔案,為其建立新學籍。
第二十三條 畢業班學生不允許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二十四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後一周內辦理。中途無特殊情況一般不予辦理。
第二十五條 義務教育學校一般不收借讀生。借讀系指學生到非戶口所在地(指跨旗縣)申請就讀。如學校班額許可,學生在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寄宿制學校能解決住宿)和監護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準予借讀:
1、父母雙方從事野外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2、父母雙方或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
3、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需由親屬撫養監護的。
4、兒童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
第二十六條 外旗縣適齡兒童、少年在本縣新居住地借讀入學,經教育局審批註冊後,所在學校為其建立臨時學籍。學校為借讀學生開具回執,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交其戶籍所在地學校做為已入學憑證。
第二十七條 借讀學生完成初等或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可在借讀學校領取義務教育證書。
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八條 因病需治療、休養和發生意外傷害的學生,由監護人憑縣以上醫院證明,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實同意後,經教育局審批登記方可休學。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下一學年開學日期,屆時不能復學的,應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轉入其他學校。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請求復學者,學校要準予復學。到期不復學者,學校應按時動員其復學。復學時學校可據其實際學歷程度,並徵求本人及家長意見後編入相年級。
退學和輟學
第三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除因病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喪失學習能力必須退學的,其退學手續一律由教育局辦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要時刻防止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在校生未經學校準假不到校,班主任應連續進行兩次家訪,查明原因,耐心做學生思想工作,敦促其到校。經班主任兩次督促後,三日內仍不到校,班主任應及時報告學校。學校應與其所在地村委會或居委會聯繫,共同做第三次動員,並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實際問題。學生一周內還不到校,學校應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學生復學後學校要做好鞏固工作。
第三十二條 每個月底學校以月報的形式向教育局報告一次學生輟學情況。
升級和畢業
第三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年限教育,學生每一學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級。
第三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取消留級制度,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應列為特殊教育學生,可根據本人情況安排到相應年級學習。
第三十五條 對修完規定年限和全部課程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校填寫初等或初級中等義務教育證書,經教育局驗印後發給學生。
獎勵和批評
第三十六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獎勵等級分為班級獎、校級獎和上級主管部門獎。學生受到校級以上獎勵應記入學籍表。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先進班集體”。
第三十七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行為規範》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要進行批評教育,教育方法要得當,嚴禁教師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對屢教不改的學生,應給予處分。處分學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經校務會討論,校長批准,報教育局備案。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對學生處分要事實清楚,允許學生申辯。
學生在受處分後滿一學期,確定已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可以撤消處分。處分撤消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
管理職能
第三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由縣教育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由學校校長負責實施,各中國小校要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學籍資料以學校為單位建檔、管理。
第三十九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轉學手續,亂髮假義教證書,亂評假“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先進班集體”,隨意塗改學籍檔案的,對直接責任人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在執行本辦法的過程中,各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輔助性措施。但不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國小管理規程》相牴觸,也不得違背本規定的基本原則。
第四十一條 教育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及時總結分析,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教育局教育股。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秋季新學年開始起執行。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