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19年12月20日印發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0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瓊教規〔2019〕4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各有關高等院校:
為做好我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工作,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號)和教育部考試中心印發的《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定》(試行)、《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答題卡掃描工作管理規範》(暫行)、《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程》(試行)等檔案精神,我廳制定了《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工作,特制訂《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中國小教師資格人員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需要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設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中職文化課、中職專業課和中職實習指導教師七個類別,分筆試和面試兩部分。筆試採用紙筆考試形式,面試採取結構化面試和情景模擬等方式進行。
第三條 教師資格考試一年舉辦兩次,筆試考試時間為每年3月和11月,面試考試時間為每年5月和次年的1月。
第四條 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遵循科學、公平、安全、規範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海南省教育廳成立由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的教師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我省教師資格考試工作,省教育廳教師工作處負責培訓面試考官;海南省考試局具體負責我省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省考試局社會考試處負責考試的組織實施,海南省教育考試命題和評價中心負責面試考官的選聘工作。
第六條 我省教師資格考試筆試以市縣和師範類院校為單位設立考區,面試以普通高等學校為單位設立考區。各考區教師資格考試工作由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設立考區的高校負責,市縣招生辦、高校教務處或其他相關部門具體負責教師資格考試筆試、面試考務工作。各考區根據每次實際報考人數遴選設定考點,報經省考試局審核確認後啟用。
第七條 海南省考試局職責
(一)制定全省考務管理實施辦法及考務工作手冊。
(二)管理、指導、監督各考區、考點的筆試、面試工作。
(三)審批筆試、面試考點。
(四)接受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的相關培訓和考核。負責組織本省考務工作人員培訓,並制定考核實施辦法。
(五)負責採集考生報名信息,匯總、上報各類考試數據信息和筆試答題卡掃描數據、面試考生成績。
(六)負責試卷及相關考試材料的申報、接收、保管、分發、回收和安全保密工作。
(七)考試期間嚴格執行值班和報告制度,與教育部考試中心保持聯繫暢通。
(八)負責發布筆試、面試考試報名及成績公布的公告。
(九)按時完成教育部考試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考區職責
(一)負責本考區教師資格考試宣傳工作。
(二)負責組織管理本考區教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按要求網上審核考生報考信息。
(三)負責整理、歸檔和妥善保管考生報名材料。
(四)負責管理本考區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系統帳戶,並按要求進行系統參數設定和有關數據處理工作。
(五)負責本考區筆試、面試考務組織管理工作,遴選、推薦考點。
(六)負責本考區考試期間試卷、答題卡、試題光碟和加密鎖等考試材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七)負責本考區試卷、答題卡等考試材料的回收、上報工作。
(八)負責有關考試諮詢工作。
(九)負責對本考區的考試情況進行總結、上報。
第九條 考點設定條件
(一)考點一般設定在建立標準化考點的本省高校或中學。
(二)筆試考點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採光條件好,桌椅整齊,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
(三)面試考點應能夠提供符合條件的面試考場(包括面試室、抽題室、備課室)和候考室,具備考試需要的區域網路環境,能夠按照考試用品清單(見附屬檔案)配備足夠的考試用品。擁有一批熟悉業務、責任心強的考試考務管理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和技術人員,具備保障試題(光碟)及有關考試信息安全、保密的條件。
第十條 考點設定要求
(一)考點須按要求成立考試組織管理機構,學校主要領導擔任主考。
(二)筆試考點設主考1名,由學校現職主要負責人擔任;5-8個考場設1名副主考,副主考由學校負責人或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另設1名副主考,由學校信息技術部門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標準化考點視頻監控系統設備的維護和組織管理考試期間視頻監控工作。主考、副主考要認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職責(見附屬檔案)。考點設立考務、試卷保管、視頻監控、紀檢監察、安全、醫療、後勤保障等職能小組。
(三)面試考點設主考1名,由學校現職主要負責人擔任;設副主考若干名,由學校負責人或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另設1名技術副主考,由學校信息技術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標準化考點系統設備的維護及組織管理考試期間視頻監控工作,負責面試測評系統的管理、網路設備的維護及考試數據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主考、副主考要認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職責(見附屬檔案)。考點設立考務、試卷保管、技術保障(包括視頻監控)、面試、監督、監考、接待服務、後勤保障與安全保衛等職能小組。
第十一條 考點職責
(一)負責填寫並上報《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考點審批表》(見附屬檔案)。
(二)根據本《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考試及相關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考點考試宣傳工作,接受考生諮詢。
(四)接受上級考試機構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五)負責管理考務管理系統,編排考場。
(六)負責本考點技術員、監考員及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聘、培訓和考核。考點領導、考務負責人、系統管理員等主要考試工作人員若有變動,應及時向省考試局報告,並選派合適人選接替其工作。
(七)負責考試試卷、答題卡、試題光碟、加密鎖等考試材料在考點期間的安全保密工作。
(八)負責按要求布置考點、考場。
(九)嚴格按要求組織實施考試。
(十)按要求保管和上報有關考試數據。
(十一)完成教育部考試中心及省考試局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考點評估
省派巡視員按照《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考點組考與考風考紀考評表》(見附屬檔案)中的考試工作項目,對考點組織考試的各項工作進行量化評估。省考試局根據《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考點組考與考風考紀考評表》量化評估結果、組考情況、考試過程中各方面的反饋意見、考後評卷及數據處理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等對考點進行評價。未能按要求組織、實施考試的考點或發生試題失泄密、大面積考試作弊等嚴重考試事故的考點,將勒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者取消其組考資格。
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考點應根據本考點的考試規模,按要求配備足夠的考試工作人員。每個筆試考場內配備2名以上的監考員,考場外設定適量的流動監考員。
每個面試候考室、抽題室、備課室監考員不得少於2人;每個面試考場設面試考官3人,監督員1人;候考室、抽題室、備課室、考場外設定適量的引導員。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定,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監考員、保密員等崗位工作人員必須是本單位正式在崗職工。
第十五條 實行迴避制度。專職的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次教師資格考試,不得接觸當次考試的試題、試卷等涉密材料;兼職的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次教師資格考試,不得參加當次考試考務工作。
第十六條 實行培訓上崗制度。考點所有考試工作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面試考官的培訓及考核由省教育廳負責,選聘由省考試局負責。
第十八條 筆試監考員要認真履行監考員職責(見附屬檔案),各類面試工作人員(包括面試考官、監考員和引導員)要認真遵守面試工作人員守則(見附屬檔案)。
第四章 報 名
第十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面試)報名工作由各考區負責。各考區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每個考區至少3人)專門負責教師資格考試工作的日常管理、報名組織、網上審查工作,配備專用計算機處理和存儲考生數據信息,配備專用辦公場地妥善保管有關考試考務材料。
第二十條 報名條件
(一)筆試報名條件
申請在海南省報名參加全國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的人員應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準;符合海南省認定中國小教師資格規定的條件,同時符合以下1、2、3條的有關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在海南省報名。
(1)戶籍在海南省的人員(含在職、待業人員)或持有海南省有效期內居住證的外省市戶籍人員。
(2)在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在校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學生,或戶籍在海南省,在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在校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學生,可以報名參加與本人畢業時取得學歷層次相應科類的考試。
(3)在海南省生活、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2.符合海南省教師資格認定的學歷條件。
報考幼稚園和國小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報考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中專畢業及以上學歷,同時還應具備相當於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3.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面試報名條件
1.符合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報考條件。
2.取得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相應類別所有科目合格成績,且所有科目合格成績均在兩年有效期內。
第二十一條 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報名和面試報名都採用網上審查的方式,網上審查工作由各考區負責。
各考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教師資格考試考生報名資格網上審查工作,重點審查考生填寫的報名信息是否規範,照片是否符合要求,不對考生的報考條件進行審查,考生網上報名信息的真實、有效性由考生本人負責,如不按要求填報報名信息,或不符合報考條件蓄意作假報名參加考試,由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 教師資格考試筆試、面試報名均實行網上報名、網上支付考試費的辦法。
第二十三條 考生報名時要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報名時,應根據報名條件確定本人是否具備報考條件並如實填報本人報名信息;在考試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考試紀律,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
若考生不具備報考條件報名參加我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並且獲得了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一經查實,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考試安全保密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考試的試卷、答題卡、試題光碟及加密鎖在啟用前屬國家機密級材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
第二十五條 試卷(含答題卡、試題光碟、加密鎖,下同)的運送、保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檔案規定。試卷及相關考試涉密材料必須通過機要部門寄送。
通過非機要通道運送時應以專車運送,3人以上押運;任何與試卷運送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搭乘;運送途中,任何情況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二十六條 各考區負責試卷在本考區存放期間的保密、保管工作。考區應安排專人負責接收試卷,並負責試卷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必須責任到人,確保全全。在試卷交接過程中,應嚴格履行核對數量、檢查密封、履行經手人簽名的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試卷、備用試卷及考試材料的存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考區須建立保密室。保密室的設定和管理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聯合印發的《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教考試〔2004〕2號)檔案要求。
試卷及考試材料在考區、考點存放期間,必須存放在保密室中的保密櫃內。保密室須24小時2人以上值守,任何情況下,現場值班人員不得少於2人。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應作詳細的值班記錄。保密室鐵門及保密櫃的鑰匙要分別保管,試卷出入庫應嚴格履行交接登記手續。
備用試卷及備用考試材料的存放、領取、運送、使用、回收、清點等工作的要求與試卷相同。考試期間,備用試卷在考點試卷保密室或考務辦公室存放時,須存放於專用鐵皮櫃或密碼櫃中,加封加鎖,2人以上值班守衛。啟用備用試卷必須報經省考試局同意且2人以上(其中1人為主考)同時在場簽字確認,考後全部回收送交省考試局指定地點。
第二十八條 考試期間,各考點應安排專人值班,值班電話應於考前上報省考試局。遇失密、泄密、考場大面積舞弊等重大問題時,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報告省考試局,由省考試局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二十九條 考試結束後,考點應立即整理、清點、回收全部試卷、答題卡、考生面試成績等考試相關材料,按要求將相關考試材料送交省考試局指定地點。省考試局負責匯總後,按照教育部考試中心要求送至指定地點。試卷、答題卡的運送、保管與交接應嚴格執行有關檔案規定。
省考試局應安排專人負責考試材料的保密、回收工作,各考點的試卷回收工作由考點主考負責。嚴禁以任何形式複製、泄露考試試題,違者將追究其責任,並將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 統一掃描答題卡前,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啟密封的答題卡袋。
第三十一條 考生的答題情況及其成績等考試信息公布前屬不宜公開的材料。省考試局要有明確的保管、傳遞和安全保密措施,確保考試信息的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考試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公布考試信息。
第三十二條 試卷保密室、考場視頻監控設備管理要求。
(一)考前按要求做好視頻監控設備、系統的檢查、調試、安裝和初始化工作。
1.考前一周,完成考試用攝像頭、金屬探測器、手機信號禁止器等設備的檢測工作。考點應安排專人對考場攝像頭、防護罩、硬碟錄像機等設備進行清理、測試,確保設備整潔、圖像清晰。
2.考前,須按照省考試局規定的統一時間與省級指揮中心進行互聯互通測試,保證所有監控點圖像能在考點指揮中心電視牆上顯示,可以錄像存儲,同時能將圖像傳輸到省級指揮中心。
3.考試前3天,須完成各考場攝像頭命名標識工作,並上傳到省級考試指揮中心。
4.考試前2天,須完成考場攝像頭的角度、焦距、光圈、色彩飽和度調整工作,確保攝像頭能全部顯示考生考試狀態;檢查金屬探測器電池是否正常;通電檢測手機信號禁止器是否能正常禁止手機信號。
5.考試前1天,考點系統管理員應完成監控設備硬碟空間的清理工作,將視頻監控時間統一校對調整準確,並開啟自動錄像功能。
6.通過調試如發現系統、設備存在故障,要及時維修或更換。
(二)切實做好視頻監控系統及設施的安全防範工作。考試前1天至考試結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調整攝像頭角度和鏡頭、私自關閉設備電源、遮擋鏡頭。考前應加強對學生的管理、教育,防止出現學生損壞設備的行為。
(三)系統安裝調試完成後,考點不得私自改變有關設備的參數配置(如IP位址、連線埠等參數),確需更改的,須上報省考試局,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修改。
(四)考場視頻監控系統中開設的用戶名和密碼為考點用戶專用,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和維護。所有監控設備的IP位址屬於保密信息,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以上信息。
(五)嚴禁在監控設備上安裝、拷貝任何與監控系統無關的軟體。
(六)在考試過程中,須按照每9-12個考場安排1名視頻監考員負責考場的視頻監視工作,發現異常及時上報並如實登記。
(七)在每科考試開始前,安排專人開啟手機信號禁止器電源,並在考試結束後拔掉手機信號禁止器電源。
(八)全部考試結束後,考區或考點要及時回收金屬探測器、手機信號禁止器等設備,檢查金屬探測器電池是否取下,手機信號禁止器天線是否齊全,等等,並要對以上設備妥善保管。
(九)為了保證信號傳輸正常,考點在考試期間,必須保證校校通或監控網路的出口頻寬不低於20M。
(十)考點視頻監控室應配備應急電源系統(UPS),確保停電時監控程式安全、有序退出,防止因停電丟失考場監控的圖像資料。採用聯合接地體,接地電阻<1Ω。單獨為監控室設定接地體時,接地電阻<4Ω。監控設備應有可靠的避雷、接地系統,避免雷雨季節設備受損。
第六章 考試實施(筆試、面試)
第三十三條 各考區按要求設定考點。考試期間,考點內應劃出考試區域,並設定明顯的警戒線,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三十四條 筆試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筆試實施程式》(見附屬檔案)和《筆試考生須知》(見附屬檔案)實施考試。
第三十五條 面試工作按照《面試實施程式》(見附屬檔案)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考試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偶發事件按《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見附屬檔案)處理。
第三十七條 省考試局和各考點應公布舉報電話,考試期間派專人值班。
第三十八條 各考點應參照《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見附屬檔案)制定本考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如遇突發事件,須立即報告省考試局,由省考試局報告省教育廳,並啟動應急預案。如遇重大情況,須立即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九條 考試結束後,各考點須按要求立即將考試情況書面簡要報告省考試局。
第七章 考試數據處理及上報
第四十條 考點面試數據回收工作由各考點指派專門人員負責,在數據交接過程中要嚴格履行驗證、交接手續。考試專用移動硬碟須作為涉密材料物品管理,不得用於其它業務。
第四十一條 面試考試結束後,考點數據回收時須進行校驗、校對,確保無誤後刻盤一式兩份上送省考試局。考試數據回收目錄格式由數據回收工具預設確定,在數據回收過程中不得更改。
第四十二條 省考試局負責各考點的數據匯總、校驗,按要求上報教育部考試中心,並及時進行數據統計分析上報省教育廳。省考試局須留存備份數據半年以上備查。
第八章 中職命題
第四十三條 中職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試題及部分新增科目面試試題由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命制。
第九章 考試違規處理
第四十四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考試機構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違規考生的分數處理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師資格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有關涉及考試舞弊的條款。
第十章 成績處理與認定
第四十五條 筆試評卷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 面試成績由省考試局匯總後上報教育部考試中心,面試分數線由省教育廳負責劃定後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七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考生成績的處理和認定。教師資格考試成績分合格和不合格。筆試成績70分及以上為筆試合格,面試成績達到當次劃定的合格分數線為面試合格。
第四十八條 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成績發布5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和准考證到海南省考試局申請查卷,面試查卷結果只公布合格或不合格。
第四十九條 筆試和面試成績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考生的筆試單科合格成績有效期2年,《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第十一章 證 書
第五十條 考生可登錄教師資格考試網站下載列印本人的《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真實性可向教育部考試中心查詢確認。
第十二章 繳 費
第五十一條 考生報名參加考試須按規定繳納考試費。
第五十二條 考生繳納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費實行網上支付。
第五十三條 考生繳納的考試費用由教育部考試中心代收,考點所需考試費由海南省考試局按照規定標準於考前撥付給組考學校,作為考務費使用。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在本省施行,有效期為5年。如果考務管理有新的變化,應重新制定新的《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自動中止。
附屬檔案:1.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考點審批表
2.主考、副主考職責
3.監考員職責
4.筆試考生須知
5.面試工作人員守則
6.面試考生須知
7.筆試實施程式
8.面試實施程式
9.面試考場所需物品清單
10.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11.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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