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

《海南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15年4月28日引發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頒布時間:2015年4月28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瓊教基〔2015〕36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廳直屬中學,省教育研究培訓院:
為加強我省中國小教科書管理,規範教科書選用工作,保障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更好地適應我省教育教學需要,根據教育部《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教育教學實際,我廳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並經我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15年4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海南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中國小教科書管理,規範教科書選用工作,保障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更好地適應我省教育教學需要,根據教育部《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教育教學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教科書,是指經教育部審定和經授權審定的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學用書(含配套教學圖冊、音像材料等)。
第三條 教科書選用應當堅持適宜性,符合我省中國小教學實際;堅持多樣化,滿足海南不同地區的需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證選用過程規範、有序。
第四條 省教育廳負責海南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教科書選用工作,負責公布《海南省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
第五條 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中國小教科書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選用機構
第六條 省教育廳為海南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單位。
第七條 省教育廳成立海南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省教育廳有關領導和職能處室及省教育研究培訓院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辦具體事務。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
第八條 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監督教科書選用工作。負責成立海南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委員會(以下簡稱“選用委員會”);負責審定選用委員會工作規程,確保教科書選用程式公平、公正,選用工作規範、有序;負責審定教科書選用結果。
第九條 選用委員會由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國小校長和教師等組成,其中一線教師不少於1/2。
選用委員會成員由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高等院校、省教育研究培訓院、廳直屬中學、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附屬學校根據有關資格條件推薦,由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教科書編寫人員、出版發行人員不得擔任選用委員會成員。
第十條 選用委員會下設各學科組,每個學科各學段(國小、國中、高中)分別為一個學科組,每個學科組人數為5—7人。
學科組成員由領導小組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學科組長由選用委員會確定。
省教育廳負責組建海南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專家庫。入庫專家由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高等院校、省教育研究培訓院、廳直屬中學、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附屬學校依據有關資格條件推薦,並經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一條 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全省中國小教科書的選用工作。學科組負責教科書初選工作。
第三章 選用程式
第十二條 省教育廳於選用當年的春季學期開學初通過省教育廳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告教科書選用事項,接受出版單位的申報,並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向選用委員會提供出版單位申報參加選用並符合選用條件的所有教科書。學科組應當研讀、比較參加選用教科書中本學段本學科所有版本的教科書,根據教科書的質量和適宜性提出本學科本學段選用教科書版本的初步意見。
第十四條 選用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學科組匯報,對學科組提出的初選意見進行充分討論,採取投票方式確定擬選用教科書的具體版本,報領導小組審定。
參加會議的選用委員會成員人數須達到總成員人數的4/5及以上方可開會。學科組選用初步意見、選用委員會會議討論記錄和投票結果記錄在案,封存備查。
第十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每個學科原則上選用兩種版本以上(含兩種)、普通高中每個學科原則上選用兩種版本以內(含兩種)。教科書版本國家另有規定的,則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經領導小組審定的教科書選用結果,在省教育廳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由領導小組據實處理。最終選用結果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七條 教科書版本選定使用後,應當保持穩定。在學段周期內,不得中途更換。
第十八條 如需更換教科書版本,應當從起始年級開始。
市縣(單位)需要更換版本的,應有1/2以上學校提出申請。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單位)提前一年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九條 省教育廳收到申請報告後,委託省教育研究培訓院對申請進行評估,由省教育研究培訓院提出評估意見,報選用委員會審定,如確與當地教育教學實際不相適宜,由選用委員會按程式選用其他版本,並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條 教科書選定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選用委員會按程式重新選用教科書:
(一)嚴重違反選用程式規定的;
(二)課前沒有按時到書的;
(三)與教育部審定內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教科書使用的。
第二十一條 教科書選用工作一般應在當年4月底前完成,為教科書的征訂、出版、發行留有足夠時間。
第四章 選用監督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教科書選用工作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的全程監督,充分發揮學生家長、社會人士對教科書選用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三條 在教科書選用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省教育廳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
(一)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
(二)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成員違反選用工作紀律的;
(三)選用未經教育部審定的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學用書(含配套教學圖冊、音像材料等)的;
(四)對《全國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刪減後供選用委員會選用的。
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的,由省教育廳通知其所屬部門依紀依規處理。
選用工作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受賄等犯罪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教科書編寫、出版、發行等單位和人員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競爭手段干預教科書選用。凡採用請託、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教科書正常選用秩序,省教育廳將取消其在本次教科書的選用,並列入教科書不正當競爭“黑名單”,在全省進行通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省教育廳直屬中學、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附屬學校參照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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