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中國小少數民族文字教材建設,完善中國小民族文字教材編寫審查的管理,提高教材的編審質量,根據《中國小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小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教育部辦公廳
  • 文 號:教民廳[2004]5號
  • 發布日期:2004-6-17
  • 執行日期:2004-8-1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教材審查,第三章 教材審查原則,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附則,

簡介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小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教育部辦公廳
文 號:教民廳[2004]5號
發布日期:2004-6-17
執行日期:2004-8-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教材審查
第三章 教材審查原則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附則
中國小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國小少數民族文字教材建設,完善中國小民族文字教材編寫審查的管理,提高教材的編審質量,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國發〔2002〕14號)和《中國小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11號)精神,民族文字教材建設的實際,制定了《中國小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上述辦法執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小少數民族文字教材是指民族中國小用於課堂教學的教科書(含電子音像教材、圖書),以及必要的教學輔助資料。
第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團體和個人編寫符合少數民族中國小教育教學改革需要的高質量、有特色的民族文字教材。
第四條 民族文字教材編寫的條件,按照教育部《中國小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條 民族文字教材編寫實行核准與備案制。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編寫國家課程和供跨省、自治區使用的課程教材,應當事先報該教材使用省、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立項,並報教育部民族文字教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民族文字教材審查,實行教育部和省、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兩級管理。教育部負責跨省、自治區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審查管理,省、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使用的課程教材審查管理。

第二章 教材審查

第七條 教育部成立跨省、自治區使用的全國中國小民族文字教材審查委員會,負責跨省、自治區使用課程教材的審查。全國中國小民族文字民文教材審查委員會委員由教育部聘任,每屆任期4年。各審查委員會由15人組成。
第八條 有關省、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成立本省、自治區中國小民族文字教材審查委員會,負責本省、自治區使用課程教材的審查。有關省、自治區中國小民族文字教材審查委員會委員由有關省、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聘任。
第九條 全國中國小民族文字教材審查委員會和有關省、自治區中國小民族文字教材審查委員會,負責聘任各學科審查組成員,負責本學科教材的審查,向審查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第十條 審查委員會委員、學科審查組成員的條件應當是: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能團結協作,秉公辦事;
(二)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熟悉教學大綱,了解中國小教育及教育改革的實際和發展趨勢;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學術造詣較深,兼通民族語文和漢語文,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和較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對民族教材有一定的研究;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參加教材審查工作;審查委員會委員年齡在70歲以下,學科教材審查組成員年齡在65歲以下。
第十一條 全國及省、自治區民族中國小民族文字教材審查委員會,應建立委員信息庫。負責審查教材的委員應按隨機抽取的原則,從信息庫中選定。委員應按照各審查委員會章程,依據教材審查的程式、方式、標準的規定,公正客觀地進行,遵循有關的工作紀律。
第十二條 審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審定地方自編及編譯相結合的民族中國小課堂使用的教材。翻譯教材的審查,重點是統一和規範各學科的名詞術語。
第十三條 為推動民族文字教材建設,保證教材的質量,國家設立民族文字教材審查補助性專項經費,重點用於跨省區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的審查。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關於中國小民族文字教材審查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幾點意見》(教民廳〔1991〕14號)執行。
第十四條 全國中國小民族文字教材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審查委員推薦數名候選人,經有關省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由教育部聘任。主任、副主任可以連任,但最長任期不得超過三屆。
第十五條 全國中國小民族文字教材審查委員會的換屆由任期將滿的委員會推薦提出下一屆委員會的名單,經各有關省、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由教育部聘任。
第十六條 全國及省、自治區中國小民族文字教材審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全國及省、自治區中國小民族教材的審查工作和協調各學科教材審查組的工作,處理教材審查中的日常事務。

第三章 教材審查原則

第十七條 教材審定原則是: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體現教育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要求。
(二)體現基礎教育的性質、任務和培養目標,符合國家頒布的中國小課程方案和學科課程標準的各項要求。
(三)符合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聯繫學生的生活經驗,反映社會、科技發展的趨勢,具有自己的風格和特色。
(四)符合國家頒發的有關技術質量標準。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條 為了鼓勵民族文字教材的編譯出版,每4年進行一次優秀民族文字教材評獎活動。優秀教材評獎辦法按照《關於開展中國小少數民族文字優秀教材評獎活動的通知》(教民〔1995〕1號)進行評選。教育部、有關省、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優秀的民族文字教材編譯者給予表彰鼓勵。
第十九條 在教材審查中違反《關於中國小民族文字教材審查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幾點意見》的,扣減下一年度審查經費並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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