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

《海南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是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於2022年6月10日印發的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0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印發通知,標準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科技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海南省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實施方案》檔案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雙減”工作部署,進一步規範我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結合我省實際,省教育廳、省科學技術廳制定了《海南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6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標準全文

海南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和《海南省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實施方案》等檔案精神,促進我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設立或招生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
本標準所稱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經屬地行政審批部門批准,在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民政部門登記,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專門從事編程、機器人、創客、科學實驗等旨在培養科學興趣、提升科學素養、拓展創新思維的各類科學技術培訓服務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第三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辦者應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屬性;
(二)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其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三)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四)兩個以上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合舉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定,明確合作方式、出資金額與比例、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及其他依法應當明確的內容;
(五)中國小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第四條 舉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可以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或者非營利性法人,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
第五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歧義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誤導公眾的其他法人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名稱一般表述為:XX(行政區劃)XX(字號)XX(科學技術培訓特點)XX(機構組織形式,培訓學校或者培訓中心),其中行政區劃、科學技術培訓特點應當與機構辦學地址、業務範圍相符合,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且不得以個人姓名作字號,機構組織形式應當明確易懂,營利性培訓機構應當增加後綴“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施行前已進行法人登記且培訓活動屬於科學技術類培訓服務的校外培訓機構,其字號可以沿用,名稱應當根據本標準的規定進行規範。
第六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規範開展培訓及管理活動。
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的名稱、住所、辦學地址、法人屬性;
(二)舉辦者的權利義務,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四)機構開辦資金、註冊資本,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五)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機構黨組織負責人或者代表進入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程式;
(七)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八)機構自行終止的事由,剩餘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式;
(九)章程修改程式。
第七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定必要的組織機構:
(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二)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和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三)建立以行政負責人(校長、主任)為主要負責人的執行機構,並由行政負責人依法行使管理職權。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和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和相應的管理經驗;
(四)依法設立監督機構,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或者監事;
(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負責人擔任。
第八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檔案的要求,結合機構實際情況,制定並完善下列管理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培訓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從業人員管理制度;
(五)學員管理制度;
(六)檔案管理制度;
(七)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八)收退費管理制度;
(九)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十)培訓材料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相關管理制度。
第九條 舉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其機構類型、層次、培訓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註冊資本,且不得低於30萬元。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培訓機構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於舉辦者的舉辦出資。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正式設立時,舉辦者應當繳足開辦資金或者註冊資本。
第十條 設立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機構類型、層次、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含教學場所和辦公場所),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教學場所和辦公場所應當設在同一教學區域內,機構的登記地址與辦學場所地址相一致;
(二)一個相對獨立的場所只能申辦設立一個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未經審批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培訓機構地址、增設分支培訓機構或培訓點;
(三)產權清晰,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培訓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以租賃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者租賃契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於3年;
(四)無安全隱患,遠離污染區和危險源,不得使用違章建築、居民住宅(以房產權屬證書載明的性質為準)、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車庫等不適合開展培訓活動的場所,不得租用正常開展教學活動的中國小校或幼稚園的場地;
(五)不擁擠、易疏散,具備通風采光照明條件,符合安全、環保、衛生、食品經營、青少年近視防控等管理規定要求;
(六)消防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有關要求,屬於特殊建設工程的,應當經過消防設計審查且審查合格;屬於其他建設工程的,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備案憑證;
(七)以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為培訓對象和本標準施行前成立的以學齡前兒童為培訓對象的,所在樓層不得超過3層;以高中生為培訓對象的,所在樓層不得超過5層;
(八)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培訓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生均培訓面積=培訓場地總面積/同一時間場上學員人數,其中培訓場地總面積指用於培訓的場地面積,不包括配套服務場所面積)。
第十一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配置與機構類型、層次、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施設備符合安全、質檢、環保、衛生等相關要求;
(二)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
(三)科學實驗應當安排在專用教室進行,其場地、設備、安全等要求與中國小實驗室要求相一致;
(四)存在聲光污染危害的,應當採取有效隔離防護措施;
(五)教具應當符合培訓內容要求和青少年學習培訓特點,與培訓對象的年齡相適應,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傷害的性能,不能對培訓對象的視力、身心健康等產生不利影響。
第十二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保障培訓活動的安全,並滿足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突髮狀況應急預案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二)將各類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項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圖、疏散通道指示圖等懸掛在明顯位置,設定醒目的安全指示標誌,並確保全全疏散通道暢通;
(三)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範體系,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
(四)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大綱和培訓計畫,首節培訓課應當包括安全教育內容;
(五)對從業人員定期開展設施設備操作、消防安全、應急救護等方面培訓,並做好培訓記錄;
(六)應當在醒目位置設有安全須知,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
第十三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機構類型、層次、培訓規模相適應的相對穩定的從業人員,並滿足下列要求:
(一)從業人員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愛國守法,恪守憲法原則,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各項職責;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舉止文明,關心愛護學生;
(二)教學、教研人員應當為人師表,仁愛敬業,熟悉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具備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書或者職業(專業)能力證明;
(三)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學生人數的5%;本標準施行前成立的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培訓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兒童人數的6%;
(四)從業人員不得為中國小、幼稚園在職教師,未被列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
(五)配備必要的專兼職培訓輔助人員,按照規定配置具有會計行業從業資格的財務人員;
(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與從業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
(七)聘請外籍從業人員的,應當符合外籍人員在華工作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做好外籍執教人員持有資質證書的認證工作。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第十四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活動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遵循教育規律和不同年齡段兒童青少年身心發展規律,以促進培訓對象科學素養與創新能力為根本目的;
(二)具備科學、完整的課程體系和內容,培訓課程應當考慮不同培訓項目特點,與培訓對象的年齡狀況、身心特點、認知水平相適應;
(三)制定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畫和教學大綱,科學合理安排培訓內容和培訓進度,不得對培訓對象身心健康產生不利影響;
(四)維護意識形態安全,不得開設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等危害人身安全、社會公共安全以及違背公序良俗的課程內容,不得違背科學倫理,不得宣揚偽科學、封建迷信,不得包含淫穢、暴力、恐怖、賭博以及與培訓無關的廣告、遊戲等內容;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學科類課程培訓,不得開設與科技培訓服務無關的培訓課程,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課程。
第十五條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自主選用經審核通過的培訓材料或正式出版物。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選用境外教材,參照《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海南省學校選用境外教材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執行,且境外教材須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購入。
第十六條 在我省舉辦線上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舉辦者、機構名稱符合本標準的相關規定,根據本標準規定製定章程、設定必要的組織機構,具備與機構類型、層次、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實力;
(二)制定與線上培訓相適應的培訓管理、學員管理、財務資產管理、收退費管理、網路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管理制度;
(三)機構註冊地在我省,且在機構註冊地設定固定的線下辦公場所和實體培訓場所,實體培訓場所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
(四)具備自有或租用的性能可靠的伺服器,且伺服器必須設定在我省;
(五)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取得我省ICP(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及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達到網路安全保護三級(含)以上防護標準;
(六)具有與機構類型、層次、培訓規模相適應的網際網路平台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具備即時阻斷網際網路直播的技術能力,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具備相應許可權的內容審查賬號。培訓平台應當具備護眼功能和家長監管功能;
(七)聘用的從業人員、開展的科技培訓活動和使用的培訓教材應當符合本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鼓勵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在我省舉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
第十八條 各地級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科技行政部門自行制定不低於本標準各項要求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報省教育廳和省科學技術廳備案。
第十九條 本標準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標準施行前已經取得辦學許可證並辦理法人登記手續的面向學齡前兒童和中小學生設立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未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應當按照本標準進行整改,並在下一年度年檢前完成整改。

內容解讀

檔案對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名稱、章程、組織機構、管理制度、辦學場所、培訓設施設備、安全保障、活動開展等方面予以明確。
根據相關標準,舉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其機構類型、層次、培訓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註冊資本,且不得低於30萬元。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學、教研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具備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書或者職業(專業)能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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