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

《四川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是2022年12月29日,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四川省科技廳、四川省體育局、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發布的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
  • 發布單位: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四川省科技廳、四川省體育局、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2月29日,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四川省科技廳、四川省體育局、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發布《四川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

內容全文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所稱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科技類培訓機構”),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科技部門審核同意,依法取得辦學許可後進行註冊登記的,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國小校(園)學生開展科學探索、實驗操作、模型製作、編程、機器人、創客、科普知識等科學技術培訓,旨在培養科學興趣、提升科學素養、拓展創新思維和實踐能力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本標準所指中國小校(園)學生包括3—6歲學齡前兒童、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高中階段學生。
二、設立原則
堅持育人為本。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欠歸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堅持公益屬性。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防止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
堅持生命至上。堅守安全底線,切實保障師生安全,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三、舉辦者
(一)舉辦者是社會組織、企業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2.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
3.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和教育、科技領域不良從業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無境外相關組織和資金背景。
(二)舉辦者是自然人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和教育、科技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3.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聯合舉辦科技類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定,明確合作方式、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四)境外投資企業以及境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科技類培訓機構的,應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中國小校(園)及其在職教職工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科慨慨乘駝技類培訓機構。
四、名稱贈照喇與章程
(一)科技類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國家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載明“培訓”字樣。同一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1.不得冠以“國際”“世界”“全球”“中國”“全國”“中華”良臭辯“西南”等大區域字樣;
2.不得包含中國小校(園)、大學名稱或簡稱;
3.不得使用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
4.不得利用中國小詢府全校(園)品牌開展商業活動;
5.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准的名稱一致。
(二)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機構的名稱、住所、辦學地址、法人屬性;
2.舉辦者的權利義務,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
3.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4.機構開辦資金、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以及財務制度;
5.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6.機構黨的建設和黨組織負責歸諒屑櫃人或者代表進入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程式;
7.機構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及罷免程式;
8.機構自行終止的事由,剩餘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式;
9.章程修改程式;
10.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制定並完善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與衛生防疫制度、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材料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師培訓和考核制度、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等規章制度。
五、開辦資金
(一)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註冊資本)應當與培訓形式、培訓項目、培訓規模相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二)科技類培訓機構正式設立時,開旋和艱辦資金(註冊資本)原則上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足額存入機構監管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且依法及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三)財政性經費不得作為舉辦者開辦資金(註冊資本)。以國有資產作為開辦資金(註冊資本)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相關規定。
六、場地設施
(一)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培訓項目、培訓規模相適應的獨立使用場所,並取得合法的產權或使用權。以租用場所開辦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協定),租賃契約(協定)中應明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租賃期限自申請開辦之日起不得少於2年。
(二)科技類培訓機構培訓場所必須符合國家和省關於中國小消防、住建、環保、衛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教育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依法依規通過房屋安全鑑定,取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培訓機構不得擅自變更建築用途和使用功能、擅自改變承重結構。不得使用工業廠房、居民住宅、簡易建築、臨時建築、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倉庫、車庫、夾層、違章建築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租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不全的場所,不得租賃或借用中國小校(園)校舍、場地辦學,不得與不利於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用於3—6歲學齡前兒童培訓的場所不得超過建築物3層,用於小學生培訓的場所不得超過建築物4層,用於中學生培訓的場所不得超過建築物5層,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三)科技類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面積應當與培訓內容和規模相適應。其中,培訓場地面積應不少於辦學場所面積的2/3。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需要較多設備、器材的科技類課程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確保保持合理間距,不擁擠、易疏散。
(四)科技類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類別、培訓層次、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器材等。培訓教室設施設備要按照培訓內容設計要求和《中國小校設計規範》進行建設。對於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設備,須做好防護措施,設立警示標牌,並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基本防護用品。設施設備存在噪音危害的,應採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學實驗應安排在專用教室進行,其場地、設備、安全等要求應與中國小校實驗室要求一致。
(五)科技類培訓機構辦學場所必須達到中國小校(園)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範體系,場所應配備具有視音頻監控功能的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確保教室、戶外活動場地、活動室、出入口及周邊等場所無死角,應設定明顯提示性標識,並具備與公安、科技、教育等部門實時聯網的接口。採獲的視音頻、出入記錄等信息儲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各類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項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圖及疏散通道指示圖等應懸掛在明顯位置;設定醒目的安全指示標誌,並確保全全疏散通道暢通。加強對從業人員進行設施操作、消防安全、應急救護等方面培訓;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並至少半年開展一次應急處置演練;通過為教員和學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六)科技類培訓機構辦學場所必須達到當地防疫部門的防疫要求,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落實培訓場所各項防控措施,做好教室等重點場所衛生防疫管理,保障教員和學員身體健康。
七、從業人員
(一)科技類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培訓能力、能熟練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身心健康,實名上崗。
(二)科技類培訓機構聘用教學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自然科學或工程技術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2.具有與培訓項目對應的教師資格證;
3.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4.具有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科技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5.具有經省級(含)以上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的相關證書。
(三)科技類培訓機構應根據所開設培訓內容及規模配備具有相應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同一培訓時段內師生比不低於1:20,單個培訓場所的專職教學人員不得少於3人,且每個科目要有1名以上的專職教學人員。
(四)科技類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下列人員:
1.中國小校(園)在職教職工;
2.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人員;
3.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
4.因危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處罰的人員;
5.其他不適宜在培訓機構工作的人員。
(五)科技類培訓機構應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財務人員,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六)科技類培訓機構應對擬招用人員和勞務派遣單位擬派遣至機構場所工作的人員進行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建立教員電子檔案,實行實名制管理,教學、教研人員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師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課程收費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四川省校外培訓機構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官方網站顯著位置公示;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應在機構內部進行公示。
(七)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契約、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為教職工繳納符合相關規定的各項社會保險,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對初次招用人員,應當開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
八、組織機構
(一)決策機構。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黨組織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決策機構成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有犯罪記錄、教育和科技領域不良從業記錄者不得在決策機構任職。
(二)監督機構。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建立監督機構,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監督機構應當有黨的基層組織代表,且教職工代表不少於1/3。教職工人數少於20人的可以只設1至2名監事。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及其近親屬、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擔任監督機構成員或者監事。
(三)行政負責人。科技類培訓機構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教育從業管理經驗和良好業績,無犯罪記錄和教育、科技領域不良從業記錄,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法定代表人。科技類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機構章程的規定,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負責人擔任。
九、黨的建設
(一)科技類培訓機構必須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均應單獨建立黨組織。對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培訓機構,可採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選派黨建指導員、聯絡員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
(二)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培訓機構黨組織的隸屬關係。把黨的建設有關內容寫入培訓機構章程,審批時對章程中黨的建設有關內容嚴格把關。
(三)推進機構黨組織班子與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保證黨組織在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
十、課程要求
(一)科技類培訓機構應落實自主管理責任,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發布的《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指南》規定,自覺按照“非學科類”的相關管理要求,規範開展培訓活動,不得出現名不符實的情況,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活動。
(二)科技類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具有明確的培訓宗旨、培養目標和培訓內容,制定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畫,培訓方式與培訓對象的年齡狀況、身心特點、認知水平相適應。不得開設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等危害人身安全、社會公共安全以及違背公序良俗的課程內容,不得開設科技類以外的課程內容,不得宣揚宗教、偽科學、封建迷信等。培訓內容以學生動手參與和互動協作活動為主,動手時間不得低於培訓總時長的80%。培訓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像,採獲的視音頻信息儲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
(三)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工作職責、標準、流程以及責任追究辦法。培訓機構應當對培訓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作出書面承諾並自覺接受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所有培訓材料應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少於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後3年。
十一、培訓收費
(一)科技類培訓機構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培訓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培訓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明碼標價,不得過度逐利。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項目與標準、預收費監管賬戶等信息應當在辦學場所、官方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二)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生合法權益。自覺規範收費行為,禁止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方式開展經營活動。
(三)科技類培訓機構應在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開設預收費監管賬戶並與平台聯通,通過平台上架、售賣課程、收退費用。收取的培訓預收費應全部進入預收費監管賬戶,不得採取變通手段繞開平台,私下誘導家長進行交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收取培訓費用,不得強制、誘導學員使用消費貸款,收取培訓費用時不得捆綁貸款、保險等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銷售情況不符的內容,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代替發票。
(四)科技類培訓機構在學生繳費時應將有關退費辦法向繳費者進行說明並公示,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應嚴格按相關政策規定及雙方契約約定及時辦理退費。
十二、附則
(一)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不再審批新的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科技類培訓機構。在本標準實施前已設立的科技類培訓機構,須按照本標準要求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在平台重新進行核准。未按時核准登記或經核准認定達不到準入條件的,不得繼續開展培訓活動。
(二)科技部門應當加強科技類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獨立或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日常檢查、隨機抽查、專項檢查和年度檢查等。
(三)各市(州)科技部門應按照本標準規定的要求和當地實際,研究制訂本地科技類培訓機構準入的具體設定細則。
(四)本標準自2023年2月1日起試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培訓機構設定另有新規的,從其規定。
(五)本標準最終解釋權歸四川省科技廳。
2.不得包含中國小校(園)、大學名稱或簡稱;
3.不得使用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
4.不得利用中國小校(園)品牌開展商業活動;
5.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准的名稱一致。
(二)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機構的名稱、住所、辦學地址、法人屬性;
2.舉辦者的權利義務,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
3.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4.機構開辦資金、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以及財務制度;
5.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6.機構黨的建設和黨組織負責人或者代表進入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程式;
7.機構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及罷免程式;
8.機構自行終止的事由,剩餘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式;
9.章程修改程式;
10.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制定並完善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與衛生防疫制度、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材料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師培訓和考核制度、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等規章制度。
五、開辦資金
(一)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註冊資本)應當與培訓形式、培訓項目、培訓規模相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二)科技類培訓機構正式設立時,開辦資金(註冊資本)原則上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足額存入機構監管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且依法及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三)財政性經費不得作為舉辦者開辦資金(註冊資本)。以國有資產作為開辦資金(註冊資本)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相關規定。
六、場地設施
(一)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培訓項目、培訓規模相適應的獨立使用場所,並取得合法的產權或使用權。以租用場所開辦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協定),租賃契約(協定)中應明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租賃期限自申請開辦之日起不得少於2年。
(二)科技類培訓機構培訓場所必須符合國家和省關於中國小消防、住建、環保、衛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教育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依法依規通過房屋安全鑑定,取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培訓機構不得擅自變更建築用途和使用功能、擅自改變承重結構。不得使用工業廠房、居民住宅、簡易建築、臨時建築、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倉庫、車庫、夾層、違章建築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租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不全的場所,不得租賃或借用中國小校(園)校舍、場地辦學,不得與不利於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用於3—6歲學齡前兒童培訓的場所不得超過建築物3層,用於小學生培訓的場所不得超過建築物4層,用於中學生培訓的場所不得超過建築物5層,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三)科技類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面積應當與培訓內容和規模相適應。其中,培訓場地面積應不少於辦學場所面積的2/3。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需要較多設備、器材的科技類課程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確保保持合理間距,不擁擠、易疏散。
(四)科技類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類別、培訓層次、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器材等。培訓教室設施設備要按照培訓內容設計要求和《中國小校設計規範》進行建設。對於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設備,須做好防護措施,設立警示標牌,並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基本防護用品。設施設備存在噪音危害的,應採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學實驗應安排在專用教室進行,其場地、設備、安全等要求應與中國小校實驗室要求一致。
(五)科技類培訓機構辦學場所必須達到中國小校(園)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範體系,場所應配備具有視音頻監控功能的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確保教室、戶外活動場地、活動室、出入口及周邊等場所無死角,應設定明顯提示性標識,並具備與公安、科技、教育等部門實時聯網的接口。採獲的視音頻、出入記錄等信息儲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各類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項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圖及疏散通道指示圖等應懸掛在明顯位置;設定醒目的安全指示標誌,並確保全全疏散通道暢通。加強對從業人員進行設施操作、消防安全、應急救護等方面培訓;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並至少半年開展一次應急處置演練;通過為教員和學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六)科技類培訓機構辦學場所必須達到當地防疫部門的防疫要求,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落實培訓場所各項防控措施,做好教室等重點場所衛生防疫管理,保障教員和學員身體健康。
七、從業人員
(一)科技類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培訓能力、能熟練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身心健康,實名上崗。
(二)科技類培訓機構聘用教學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自然科學或工程技術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2.具有與培訓項目對應的教師資格證;
3.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4.具有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科技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5.具有經省級(含)以上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的相關證書。
(三)科技類培訓機構應根據所開設培訓內容及規模配備具有相應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同一培訓時段內師生比不低於1:20,單個培訓場所的專職教學人員不得少於3人,且每個科目要有1名以上的專職教學人員。
(四)科技類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下列人員:
1.中國小校(園)在職教職工;
2.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人員;
3.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
4.因危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處罰的人員;
5.其他不適宜在培訓機構工作的人員。
(五)科技類培訓機構應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財務人員,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六)科技類培訓機構應對擬招用人員和勞務派遣單位擬派遣至機構場所工作的人員進行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建立教員電子檔案,實行實名制管理,教學、教研人員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師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課程收費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四川省校外培訓機構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官方網站顯著位置公示;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應在機構內部進行公示。
(七)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契約、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為教職工繳納符合相關規定的各項社會保險,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對初次招用人員,應當開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
八、組織機構
(一)決策機構。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黨組織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決策機構成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有犯罪記錄、教育和科技領域不良從業記錄者不得在決策機構任職。
(二)監督機構。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建立監督機構,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監督機構應當有黨的基層組織代表,且教職工代表不少於1/3。教職工人數少於20人的可以只設1至2名監事。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及其近親屬、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擔任監督機構成員或者監事。
(三)行政負責人。科技類培訓機構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教育從業管理經驗和良好業績,無犯罪記錄和教育、科技領域不良從業記錄,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法定代表人。科技類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機構章程的規定,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負責人擔任。
九、黨的建設
(一)科技類培訓機構必須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均應單獨建立黨組織。對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培訓機構,可採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選派黨建指導員、聯絡員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
(二)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培訓機構黨組織的隸屬關係。把黨的建設有關內容寫入培訓機構章程,審批時對章程中黨的建設有關內容嚴格把關。
(三)推進機構黨組織班子與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保證黨組織在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
十、課程要求
(一)科技類培訓機構應落實自主管理責任,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發布的《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指南》規定,自覺按照“非學科類”的相關管理要求,規範開展培訓活動,不得出現名不符實的情況,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活動。
(二)科技類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具有明確的培訓宗旨、培養目標和培訓內容,制定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畫,培訓方式與培訓對象的年齡狀況、身心特點、認知水平相適應。不得開設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等危害人身安全、社會公共安全以及違背公序良俗的課程內容,不得開設科技類以外的課程內容,不得宣揚宗教、偽科學、封建迷信等。培訓內容以學生動手參與和互動協作活動為主,動手時間不得低於培訓總時長的80%。培訓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像,採獲的視音頻信息儲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
(三)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工作職責、標準、流程以及責任追究辦法。培訓機構應當對培訓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作出書面承諾並自覺接受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所有培訓材料應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少於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後3年。
十一、培訓收費
(一)科技類培訓機構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培訓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培訓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明碼標價,不得過度逐利。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項目與標準、預收費監管賬戶等信息應當在辦學場所、官方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二)科技類培訓機構應當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生合法權益。自覺規範收費行為,禁止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方式開展經營活動。
(三)科技類培訓機構應在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開設預收費監管賬戶並與平台聯通,通過平台上架、售賣課程、收退費用。收取的培訓預收費應全部進入預收費監管賬戶,不得採取變通手段繞開平台,私下誘導家長進行交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收取培訓費用,不得強制、誘導學員使用消費貸款,收取培訓費用時不得捆綁貸款、保險等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銷售情況不符的內容,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代替發票。
(四)科技類培訓機構在學生繳費時應將有關退費辦法向繳費者進行說明並公示,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應嚴格按相關政策規定及雙方契約約定及時辦理退費。
十二、附則
(一)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不再審批新的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科技類培訓機構。在本標準實施前已設立的科技類培訓機構,須按照本標準要求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在平台重新進行核准。未按時核准登記或經核准認定達不到準入條件的,不得繼續開展培訓活動。
(二)科技部門應當加強科技類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獨立或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日常檢查、隨機抽查、專項檢查和年度檢查等。
(三)各市(州)科技部門應按照本標準規定的要求和當地實際,研究制訂本地科技類培訓機構準入的具體設定細則。
(四)本標準自2023年2月1日起試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培訓機構設定另有新規的,從其規定。
(五)本標準最終解釋權歸四川省科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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