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1月8日,《四川省中等職業學校設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出台依據】 為規範本省中等職業學校的設定,促進學校建設,保證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技工院校設定標準(試行)〉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群團組織和公民依法舉辦中等職業學校(簡稱中職學校,含技工學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方針原則】 中職學校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德技並修,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實施中等職業教育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傳授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培養技術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四條【統籌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足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統籌規劃設定中職學校。
第二章 設定規範
第五條【校址選擇】 新建中職學校一般設在市(州)、縣(市、區)城區或產業集聚區,選址遵循以下規範:
(一)選擇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交通方便、地形開闊平坦、地勢較高、陽光充足、排水通暢、具備必要基礎設施的地段。
(二)避開地震危險地段和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地段,避開輸氣管道和高壓供電走廊等。
(三)與鐵路、高速公路、城市幹道、機場及飛機起降航線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四)校園用地宜完整,不應有校外道路和通航河道穿越校區。
(五)不應與集貿市場、娛樂場所、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殯儀館、垃圾及污水處理站等喧鬧雜亂、不利於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的場所毗鄰,不應與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應遠離污染源。
第六條【命名規範】 中職學校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規定,體現學校辦學層次,突出辦學特色和專業優勢。
中職學校校名應當冠以學校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名稱。辦學主體為省級以上的,經教育廳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同意,可冠以“四川(省)”字樣;辦學主體為市(州)的,經市(州)教育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冠以“**市(州)”字樣。
中職學校實行一校一名,校名中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內容:
(一)冠以“國際”“世界”“全球”“中國”“中華”“全國”“華夏”等代表世界、中國的慣用字樣或者冠以“西南”“巴蜀”“成渝”等代表區域的字樣及其變體字樣。
(二)冠以國際組織名稱及其簡稱、外國國家名稱及其簡稱、外國地名、外國人名、外語詞等字樣。
(三)冠以政黨名稱、黨政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事業單位名稱及其簡稱、代稱。
(四)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的,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五)使用生僻字或含糊、重複的表述,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表述。
(六)同現有學校的名稱、歷史曾用名或者已被撤銷、註銷的學校名稱相同或近似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禁止的。
第七條【民辦學校命名規定】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校名還須符合《民政部關於印發〈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民發〔1999〕129 號)等規定,舉辦者應當先向民政部門申請名稱預登記,再以預登記名稱依法開展籌設和正式設立。
營利性民辦學校校名還須符合《工商總局 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等規定,舉辦者應當先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名稱預登記,憑預登記名稱依法開展籌設和正式設立。
第三章 設定條件
第八條【法人條件】 中職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
第九條【學校章程】 設定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具有學校章程。
學校章程包括名稱、校址、辦學宗旨、辦學性質、黨的建設、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教職工管理、學生管理、教育教學管理、校產和財務管理、學校章程的修訂等。
第十條【辦學規模】 中職學校應當具備基本的辦學規模,並按規定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
各類中職學校(不含技師學院)辦學總規模原則上在 5000人以內,全日制學歷教育在校生數最低要求見表 1。
第十一條【師資隊伍】 中職學校應當具有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師資隊伍。
專任教師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數不低於 20%,專任教師學歷應當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各類中職學校的專任教師最低配備人數及師生比見表 2。
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下同)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的相應工作經歷或者實踐經驗,達到相應的技術技能水平。專業課教師數應當不低於本校專任教師數的 50%,專業課教師中“雙師型”教師或“一體化”教師不低於 50%。每個專業至少應配備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 3 人。設定實習指導與設備管理教師崗位,確保實習實訓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有專業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員,經教育教學能力培訓合格的,可以擔任職業學校的專職或者兼職專業課教師。兼職教師占本校專兼職教師總數的比例不超過 30%。
第十二條【辦學條件】 中職學校應當有與辦學規模和專業設定相適應的校園校舍與設施設備。新設定的中職學校應當擁有辦學場地及校舍的產權,具備建設、驗收等相關手續以及不動產權證書。
(一)校園校舍要求:校園校舍建設應當符合《中等職業學校建設標準》等相關規定,不得使用民用住房、臨時性簡易建築、危房、非法建房等場所辦學。
(二)體育衛生要求:有 300 米以上的環形跑道田徑運動場(合成材料面層運動場地應當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中國小合成材料面層運動場地 GB 36246—2018》),有滿足教學和體育活動需要的其他設施和場地,符合《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基本要求。衛生保健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到位,衛生防疫物資齊全,教學、生活設施設備符合《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基本要求。
(三)圖書資料要求:生均圖書不少於 30 冊,圖書包括紙質圖書和數字資源,數字資源折合後計入圖書資源總量,且所占比例最高不超過圖書資源總量的 40%;報刊(含電子報刊)種類80 種以上;教師閱覽(資料)室和學生閱覽室的座位數應當分別按不低於專任教師總數的 20%和學生總數的 10%設定;應當建有數位化圖書館管理系統。
(四)儀器設備要求:具有與專業設定相匹配、滿足教學要求的實驗、實習設施和儀器設備,校內專業實訓教學條件符合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學校專業實訓教學條件建設標準。
教育部門管理的中職學校工科類專業和醫藥類專業生均儀器設備價值不低於 3000 元,其他專業生均儀器設備價值不低於2500 元。
技工學校實習、實驗設備總值不少於 300 萬元。高級技工學校實習、實驗設備總值不少於 1500 萬元。技師學院實習、實驗設備總值不少於 4000 萬元。
(五)實習實訓要求:具有與專業相適應的校內實訓基地和相對穩定的校外實習基地,能夠滿足學生實習實訓需要。
(六)信息化要求:學校信息化建設達到職業學校數字校園規範要求,具備能夠套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實現學校教育、教學及管理信息化、數位化所需的軟硬體設施設備。其中,學校計算機擁有數量不少於每百生 15 台。
(七)校園安全要求: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符合《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專職保全配備、封閉化管理、硬質防衝撞設施、護學崗建設、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和視頻監控系統安裝並與公安機關聯網等 6 項指標應當全部達標。凡是進入學校的設施設備,質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第十三條【學校治理】 中職學校應當按規定設立基層黨組織和群團組織,選優配強負責人。
公辦中職學校實行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通過校長辦公會或者校務會議行使職權,依法接受監督。
民辦中職學校依法健全決策機制,強化學校黨組織政治功能,保證其在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發揮重要作用。民辦中職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校長應當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校領導任職條件】 中職學校應當配備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管理能力、熟悉職業教育辦學規律的學校領導,配備一支政治過硬、品德高尚、業務精湛、治校有方的專業化管理隊伍。校長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品行修養良好並具備國家、省、市(州)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
教育部門管理的中職學校,黨組織書記一般應當具有學校黨務和行政崗位工作經歷;校長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三年以上副校長任職經歷;其他副校長應當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經驗。校長和教學副校長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其他校級領導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民辦中職學校校長年齡一般應在 70 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日常工作。
技工學校的校長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以及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且具有三年以上職業教育、職業培訓或企業工作經歷,其他校級領導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技師以上職業資格。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的校長、教學副校長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以及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且校長應當具有五年以上職業教育、職業培訓或企業工作經歷。
第十五條【內設機構】 中職學校應當根據教育教學實際需要設立必要的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教育教學管理、學生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後勤管理等工作機構。
第十六條【專業設定及教材選用】 設定中職學校,應當具有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專業,有明確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標準、實踐教學標準、考核標準、畢業標準等教學檔案,以及相適應的教材。
教學檔案制定和教材選用應當符合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辦學經費】 中職學校辦學經費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有關法規規定多渠道籌措落實。學校基本建設、實驗實訓設備、教師培訓和生均經費等正常經費,應當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第十八條【開辦資金】 中職學校開辦資金(註冊資本)應當與學校類型、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原則上不少於所在地學校一學年的辦學及運營平均成本,具體標準由市(州)教育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中職學校正式設立時,開辦資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報批設定時承諾的金額繳足,其中:出資(投入)的貨幣資金,籌建時應當轉入學校的驗資賬戶,法人登記後應當及時轉入學校的基本存款賬戶;出資(投入)的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財產,應當及時交付學校並自正式批准設立之日起一年內過戶到學校名下。
第四章 設立審批
第十九條【籌設規定】 中職學校設定分為申請籌設和正式設立兩個階段。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請。籌設期間不得招生。
第二十條【審批程式】 舉辦者應當按擬設學校管理許可權進行申請。管理許可權在縣(市、區)或市(州)的,舉辦者向市(州)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州)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由市(州)人民政府審批,並報教育廳備案;管理許可權在省級部門的,舉辦者向教育廳提出申請,由教育廳審核並審批。其中,公辦學校審批前,教育主管部門還須會同同級財政、機構編制等部門會審。
技工學校的設定審批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籌設材料】 申請籌設中職學校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包括籌設學校名稱、校址、隸屬關係、舉辦者、黨組織設定、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性質、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專家論證報告。
(三)舉辦者基本情況(包括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稱、地址及有效證明)。
(四)資產來源、資金數額、產權情況及有效證明。
第二十二條【正式設立材料】 申請正式設立中職學校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批准書。
(二)籌設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
(四)辦學條件的有效證明(包括辦學場地不動產權證、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空氣品質監測報告、資金證明、設施設備購置清單等,運動場地使用合成材料的須提供運動場地合成材料面層檢測報告)。
(五)校長、教師的資格證明(包括學校校長任職資格證明以及領導班子年齡、學歷、職稱、專業結構等,師資來源、年齡、學歷、專業結構、資格證明、職稱證明等)。
(六)專業設定說明(包括專業建設規劃、專業設定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開設條件情況、專家論證意見等)。
(七)申請設立民辦中職學校,還須提供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第二十三條【直接設立】 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設定條件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中職學校,提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除籌設批准書、籌設情況報告之外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恢復辦學】 停止招生三年以上的中職學校申請恢復辦學的,審批機關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設定條件重新核准學校的辦學條件。
第五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五條【變更或終止的情形】 中職學校的變更包含校名、舉辦者、校址等變更。
中職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其他按規定應當終止辦學的。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終止審批】 中職學校變更或終止,由本辦法第四章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機關審批,並按照相關規定在原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由市(州)審批的應報教育廳備案。
技工學校的變更和終止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按照相關規定在原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變更申報材料】 申請變更的中職學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申請報告(包括申請變更的事項、變更原因等)。
(二)變更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三)風險防控化解與應急處置方案。
(四)學校章程。
(五)變更舉辦者,還須提供財務清算報告、變更後舉辦者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終止申報材料】 申請終止的中職學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調整申請報告(包括申請調整的事項、調整原因等)。
(二)調整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三)風險防控化解與應急處置方案。
(四)財務清算報告。
(五)現有學生、教職工安置方案。
第二十九條【終止後續處置】 終止的中職學校,應當妥善安置現有學生和教職工。在及時組織清算後,由原發證機關收繳辦學許可證,銷毀印章,並在原登記機關完成註銷登記,不再保留原中職學校建制。清償債務結束後,仍有剩餘財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條【招生資格】 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年向社會公布具備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中職學校名單、專業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異地辦學】 中職學校原則上不得在異地設立校區(含校外教學點)。確需設立的,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三章所規定的設定條件,並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批。
第三十二條【辦學條件監管】 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辦學條件常態化監管機制和定期預警通報制度,每年對中職學校辦學條件開展監督檢查。對辦學條件不達標的中職學校,應當及時督促舉辦者採取有效舉措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滿仍未達標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調控專業設定、調減招生計畫、暫停招生、撤銷辦學許可等處理,並逐步向社會公開達標情況,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督導檢查】 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當加強對中職學校設定的督導檢查,對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及審核、審批過程中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追責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辦法定位】 本辦法規定的設定條件,為我省設定中職學校的基本標準,是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檢查、評估、督導中職學校的基本依據。
第三十五條【附設部(班)】 高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舉辦中等職業學歷教育附設部(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民辦學校登記】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等事項按照民政部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定執行,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等事項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此前由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的中職學校設定管理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如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起草說明
一、起草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教育部印發的《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技工院校設定標準(試行)》、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中等職業學校建設標準》、國家體育總局和教育部印發的《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文化部和教育部印發的《中等藝術學校設定標準(試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教育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等各類職業學校設定標準檔案。借鑑其他省份的經驗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四川省中等職業學校設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二、起草過程
(一)成立起草小組。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高度重視,為加強起草工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有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起草工作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
(二)收集相關政策。為全面了解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中職學校)設定有關管理規定和設定標準,起草小組收集了職業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檔案,收集了一般類中職學校、體育類中職學校、藝術類中職學校、特殊教育類中職學校、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設定標準檔案,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出台的中職學校設定管理辦法。
(三)系統分析研究。逐條分析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檔案的基本內涵和適用範圍。深入研究有關省(市)已出台檔案,充分借鑑經驗做法,綜合研判我省中職學校設定管理中的痛點、難點、空白點,在對標學習借鑑、把握省情實際的基礎上,形成初稿。
(四)廣泛徵求意見。初稿形成後,組織市(州)教育主管部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代表、職業教育專家、中職學校以及技工院校代表召開現場研討會聽取意見。書面徵求省委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文化和旅遊廳、省國資委、省體育局、省市場監管局、省殘聯等省級單位,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有關職業學校的意見建議。經反覆論證、多次修改,形成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三、基本考慮
(一)明確辦學方向。明確中職學校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德技並修,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二)明確設定規範。明確新建中職學校一般設在市(州)、縣(市、區)城區或產業集聚區,明確選址應當遵循的規範,明確中職學校實行一校一名以及校名中不得含有的文字和內容。
(三)明確設定條件。明確一般類中職學校、體育類中職學校、藝術類中職學校、特殊教育類中職學校、邊遠脫貧地區中職學校、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七類學校的全日制學歷教育在校生數要求、師資隊伍要求、辦學條件要求,並對邊遠脫貧地區的設定條件適當放寬。
(四)明確審批許可權及提交材料。明確中職學校的設定、變更與終止的審批程式和應當提交的材料,明確管理許可權在省級部門的,由教育廳審批;管理許可權在縣(市、區)或市(州)的,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公辦學校審批前,教育主管部門還須會同同級財政、機構編制等部門會審。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共七章三十七條,全文總計7100 余字。包括總則、設定規範、設定條件、設定審批、變更與終止、管理與監督、附則等方面。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包括出台依據(第一條)、適用範圍(第二條)、方針原則(第三條)、統籌規劃(第四條)等內容。
第二章 設定規範。主要明確中職學校設定的校址選擇(第五條)、命名規範(第六條)、民辦學校命名規定(第七條)等內容。
第三章 設定條件。主要明確中職學校設定在法人條件(第八條)、學校章程(第九條)、辦學規模(第十條)、師資隊伍(第十一條)、辦學條件(第十二條)、學校治理(第十三條)、校領導任職條件(第十四條)、內設機構(第十五條)、專業設定及教材選用(第十六條)、辦學經費(第十七條)、開辦資金(第十八條)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 設立審批。主要明確中職學校的籌設規定(第十九條)、審批程式(第二十條)、籌設申報材料(第二十一條)、正式設立申報材料(第二十二條)、直接設立(第二十三條)和恢復辦學(第二十四條)相關要求。
第五章 變更與終止。主要明確中職學校變更或終止的情形(第二十五條)、變更或終止的審批程式(第二十六條)、變更申報材料(第二十七條)、終止申報材料(第二十八條)、終止後續處置(第二十九條)。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主要明確中職學校招生資格確定(第三十條)、異地辦學規定(第三十一條)、辦學條件監管(第三十二條)、設定過程的督導檢查(第三十三條)。
第七章 附則。主要明確本辦法定位(第三十四條)、附設部(班)規定(第三十五條)、民辦學校登記規定(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施行時間(第三十七條)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