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學校安全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四川省學校安全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07年5月30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07〕26號印發。《辦法》分總則、指導思想與主要任務、學校管理工作、管理職責、安全教育培訓、學生的社會管理、安全事故處理與報告、獎勵與責任追究、附則9章48條,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學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學校安全管理辦法
  • 檔案號:川府發〔2007〕26號
  • 頒發時間:二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 適用於:四川省學校
  • 內容中心:安全管理辦法
  • 類別:通知
通知,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第九章,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學校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府發〔2007〕26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
《四川省學校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四川省學校安全管理辦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省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學校及其學生、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維護當地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教育部等10部(局、署)《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3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指通過加強管理,確保校園平安,維護學生和教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指導思想與主要任務
第三條 學生及教職工安全涉及千家萬戶,事關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具體要求。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理念,樹立“責任重於泰山”意識,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加強學校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指導督促,學校具體落實,社會廣泛參與”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六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落實安全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強化責任落實,完善制度措施,健全工作機制,確保學校安全工作規範、有序、長期進行。
(二)建立學校安全事故預測、預防和預警機制,落實防範措施,及時排除各種安全隱患。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應急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各類事故。
(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健全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統籌協調機制,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整合各種社會資源,建立齊抓共管,能對學生安全進行全面保障的社會管理體系。
(四)加強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培養學生和教職工以人為本的理念,全面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行為能力,構建平安和諧校園,推動社會的文明進步。

第三章

學校管理工作
第七條 學校必須按照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以確保全全為重點,全面加強各項管理工作,履行好學校安全的主體責任。
第八條 校長(高校包括黨委書記)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學校要負責指導督促二級學院、校外辦學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學校應當健全安全工作機制,設定必要的安全、衛生等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明確職責,保證必要工作條件,同時落實各部門、各崗位對安全工作的“一崗雙責”要求。
第十條 根據上級要求和本校實際,學校應當健全校內日常教學活動管理、校舍管理、消防管理、樓道管理、實驗室和實訓場地管理、食品衛生及疾病防控等制度,認真抓好落實。建立安全工作檔案制度。
第十一條 合理安排力量,明確工作重點,定期(不定期)對可能存在問題的地方進行檢查(觀察),及時整改隱患,落實監控措施,相關情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完善對易發和可能導致群死群傷事故隱患的防控措施,切實預防各類事故發生。
(一)強化治安管理。學校應當完善校園防護設施,嚴格門衛制度,對進出人員實施有效管理,同時加強校園巡邏(巡查)。
(二)對校內建(構)築物、設施設備等可能存在問題的地方進行科學規範的排查,確保監控到位,重點是小青瓦教室、教學樓樓道、道路交通、消防設施等。
(三)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0號)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14號)、《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衛監督發〔2005〕260號)等的要求,在編制內安排專職衛生工作人員認真做好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和疾病防控等工作,相關職能部門應予以支持。
(四)強化寄宿制學生管理工作。學校應有校領導和專門人員負責寄宿制學生管理,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值班巡查、清潔衛生、文體活動、晚自習課、請假銷假、火災防範和安全保衛等各項管理制度並認真執行。切實做好女生宿舍的管理工作。
(五)組織學生開展大型文藝、體育等活動應當在校內或專門場所進行並應有安全保障措施。組織學生參加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社會實踐等活動,應當符合學生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六)掌握校園及周邊可能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的隱患情況,落實責任,明確方法,進行持續觀察和有效監控,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做好充分防範準備,切實做到有備無患。
(七)學校不得將校內場所出租給他人從事可能有害學生身心健康和影響學校正常秩序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將校內場地自行(或出租)作為停放校外機動車輛的場所。
(八)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由專業人員或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製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生產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或與教學無關的禮儀活動。
(九)學校應當健全實驗室、實習(實訓)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規範操作要求,完善防護措施,加強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等購買、保管、使用環節的管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必須停止使用或更換。
第十三條 學校的教學、科研、服務等各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完善相應手續,加強日常管理,主動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督促和檢查。
第十四條 不斷完善學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突出針對性和操作性,健全應急機制,落實日常條件準備工作和演練培訓工作,切實做到防患於未然。一旦發生險情,現場教師有權利、有義務幫助學生迅速脫離險情。
第十五條 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對學生的危險行為應當及時告誡、制止;遇到險情時,應當及時報告、救助。學校不得聘用不適宜在學校工作的人員。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規定作息時間。發現學生身體(心理)異常、非正常離校(缺席)時,必須及時通知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將本校主要的安全管理要求、存在的隱患和防範措施、安全工作聯繫人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舉報電話等公布在顯著位置,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對當地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責任。
(一)把確保學校安全作為創建平安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納入議事日程認真研究,及時解決存在的重大問題。把學校安全管理狀況納入教育督導要求,實行目標管理。
(二)落實相關職能部門指導督促學校安全管理的責任,對其日常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綜合考核。深化“警校共育”工作,協調各方面力量,調動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廣大民眾參與學校安全管理的積極性,促進信息、人員、設施等資源共享。
(三)把學校納入當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建設的統籌安排,建立健全各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負責組織學校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置工作。督促部門加強配合,妥善處理學校一般安全事故。鄉(鎮)人民政府(含村組、社區組織)應加強與上級相關職能部門配合,監督當地學校落實日常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加強當地學校安全管理的主導責任。
(一)把確保學校安全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建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負責人為副組長的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安排專項經費,確保相應條件,加強對當地教育戰線安全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
(二)按照“管業務必須管業務範圍學校安全工作”的“一崗雙責”要求全面落實領導班子成員和內部各業務部門的職責,完善要求,加強督促,建立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三)全面掌握職責範圍內學校安全工作情況,及時分析研究,找準問題、明確重點,強化指導基層工作的針對性。切實轉變作風,改進檢查督促方法,確保各項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實到位,提高工作實效。
(四)把確保學校安全的要求融入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各項制度,完善應急體系;指導督促學校排查安全隱患,落實整治措施;指導督促學校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五)把安全教育作為提高學生綜合素質,促進社會和諧文明的重要內容納入地方教育課程。完善配套措施,鼓勵採取多種形式不斷提高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做好教育系統幹部、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安全知識培訓工作。
(六)加強調查研究,不斷改進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積極完善與相關職能部門情況溝通,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宣傳工作,爭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廣大民眾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了解、參與、支持和監督。
(七)應當負責處理的其他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把指導督促學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作為重要職責,納入本部門業務工作的整體安排,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
(一)根據上級要求和當地人民政府部署,完善制度措施,作為目標考核、檢查評估的重要內容,做到與業務工作同時研究、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考核。
(二)掌握當地學校日常管理相關情況和工作動態,指導督促下級部門和學校加強管理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校園及周邊各種安全隱患,完善相應應急預案,切實做好事故預防工作。
(三)主動向政府反映學校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加強與教育行政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工作配合,安排人員參與學校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加強對學校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的指導督促。
(四)通過參與研究、提供資料、共同組織、派出人員或安排場地等方式支持、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做好相應內容的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主要相關職能部門的具體職責:
1. 安監部門負責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督促和考核;
2. 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校園及周邊的消防、交通、治安等管理工作,積極推進警校共育工作;
3. 衛生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校園及周邊的食品衛生、疾病防控管理工作;
4. 法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學校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5.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校園及周邊的地質災害預防工作;
6. 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學校規劃、設計、建設,負責督促校舍隱患排查整治,負責城區學校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和管理;
7. 交通部門負責公路沿線學校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和管理(農村公路由當地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做好學生接送車、船管理工作;
8. 新聞出版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校園及周邊出版物銷售場所(書店、攤點)的管理和整治工作;
9. 水利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江河、庫渠附近學校做好相應災害防範工作;
10. 文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校園及周邊相關治理工作;
11.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校園及周邊環境污染的整治,電磁輻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校園及周邊經營場所,取締各種非法經營活動;
13.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學校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監察,指導學校做好特種設備日常管理工作;
14.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學校做好食品和藥品的管理工作;
15. 地震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學校做好地震預防範科普宣傳工作;
16. 氣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學校做好災害性天氣防範工作;
17. 保監部門負責指導督促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做好學校安全事故、教職工和學生校外事故的賠付工作;
18. 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做好責任範圍的相應工作。
第二十一條 按照 “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學校舉辦者(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等)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把安全責任意識和管理能力作為校長聘任的重要條件,作為考核其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強化責任落實。
(二)為學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辦學條件,保證學校校舍、場地和教學、生活設施等符合確保全全的要求。
(三)按照規定,為學校加強安全管理工作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衛生管理等方面人員,安排相應工作經費。
(四)掌握情況,指導督促學校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條件的學校購買安全事故校方責任保險。協助學校做好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生家長的責任。學生家長(含其他監護人)應當切實履行對學生的法定監護責任,做好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和行為管理,要求學生認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做危及自身、他人和社會安全的事情。有條件的,可以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三條 學校安全教育應當以幫助學生平安健康成長為主線,教育內容涵蓋人文理念、思想道德、法制意識、自然常識、科技知識、心理健康、疾病防控、行為要求等方面,著力培養學生關愛生命、關注健康、遵紀守法、和諧相處的意識,同時掌握相應的安全知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中國小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要求。中國小必須將安全教育納入地方課程內容,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要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並保證必要的教學時間。
第二十五條 學校要利用校園網路、閉路電視、宣傳櫥窗等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宣傳安全知識,創造校園安全文化氛圍。在開學、放假和季節變化時段,要集中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要把普及安全知識納入其他課程相關內容和各項學生活動中,寓教於樂,提高教育效果。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在相關職能部門協助指導和社會各方面積極支持下創造參觀實習、操作演練的條件,組織學生進行多種形式的實踐活動,幫助他們掌握科學地判斷、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和技能,在增強安全的意識同時提高安全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把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納入職工崗位培訓要求,採取多種形式,規範有序進行。做好重要部位、重點崗位管理(操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把確保全全的要求落到實處。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定期組織安全工作管理人員、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及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積極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學校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進行專門的業務培訓。

第六章

學生的社會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加強社會綜合治理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應當把營造學生平安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協調力量,密切配合,講求實效,積極探索,逐步建立加強學生社會管理的有效運行機制。
第三十條 各基層人民政府特別是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或村社組織要建立協調機制,多渠道聽取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及建議,共同研究制訂動員全社會力量關心青少年、兒童健康成長的措施方案。
第三十一條 各基層人民政府應結合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積極探索督促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切實履行監護責任,加強學生親職教育管理;企業文化體育活動,充實學生節假日生活;創造關心留守兒童、民工子女愉快成長的環境,在實踐中不斷總結、不斷完善。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加強相互溝通,配合做好對校園及周邊的網咖、遊戲廳、歌舞廳、餐館、商店、攤點、出租房等場所以及交通設施、危化物品、自然災害隱患點等的管理,切實排除各種安全隱患。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應採取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等形式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可採取動員當地民眾、安排義務工作者、志願者等方式對網咖、歌舞廳、危險路段及河段(池塘)等重點地方進行巡查(值守),進一步強化社會管理工作。
第七章 安全事故處理與報告
第三十四條 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和依法辦事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學校要把挽救生命放在第一位,盡最大努力搶救受傷人員。要按照在造成事故原因中當事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督促落實相應賠償工作,妥善處理善後事宜,維護學校和社會的穩定。
第三十五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應迅速介入,在指導督促事故處置的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事故調查,儘快作出事故性質、責任的認定意見,以利事故的及時妥善處理。
第三十六條 完全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部分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由於學生父母(其他監護人)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學生父母(其他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的事故,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事故當事各方在責任劃分、賠償數量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應當積極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未果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生活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學校在發生安全事故或重大危險迫近時,要立即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緊急動員全部力量迅速開展救援、處置工作,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報告情況。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接到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或面臨重大危險的報告後,應根據事態性質、造成的危害和可能的發展趨勢等情況迅速決定是否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同時分別按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規定要求向上級報告情況。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瞞報、遲報、謊報;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其他部門報告。

第八章

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學校以及社會團體(單位)應對在學校安全管理中成績顯著或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學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包括存在未及時發現問題的失職行為、未及時督促整改發現問題的瀆職行為)的,由其上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處分(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加重處分。
第四十五條 對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指在幼稚園、中國小、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高等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中學習的全日制學生。
第四十七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幼稚園、中國小、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高等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學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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