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類網站管理辦法

為規範網際網路教育信息服務,促進四川省教育信息化建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2011年4月7日,四川省教育廳以川教〔2011〕48號印發《四川省教育類網站管理辦法》。該《辦法》分法總則、前置審批、運行管理、年度審核、安全管理、附則6章3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教育類網站管理辦法
  • 有效期:5年
  • 頒布時間:2011年4月7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教育廳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前置審批,第三章 運行管理,第四章 年度審核,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六章 附 則,

四川省教育廳通知

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教育類網站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教〔2011〕48號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學校、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範我省網際網路教育信息服務,促進四川省教育信息化建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省教育廳制定了《四川省教育類網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要求一併執行。
一、四川省教育類網站申辦和年審工作在四川省教育廳入口網站上受理,具體按照網上公布的《四川省教育類網站前置審批辦事指南》和《四川省教育類網站年度審核辦事指南》辦理。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當前,我省教育系統網站管理存在著管理有真空、職責不明確、管理不規範、網路及信息安全有嚴重隱患等問題。各地和高校要按照《四川省教育類網站管理辦法》,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制定和完善措施,加強規範化管理。
三、全面清理整頓教育系統教育類網站。各地和高校要根據《四川省教育類網站管理辦法》,在今年(2011年)內完成對所屬範圍內教育類網站的全面清理整頓工作,並將清理結果報省教育廳。
附屬檔案:四川省教育類網站管理辦法
四川省教育廳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四川省教育類網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省網際網路教育信息服務,促進四川省教育信息化建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網際網路站管理協調工作方案》(信部聯電〔2006〕121號)、《關於加強對教育網站和網校進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號)、《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教技〔2000〕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教育類網站(以下簡稱“教育網站”)是指通過收集、加工、存儲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庫或者同時建立網上教育平台與信息獲取及搜尋等工具,通過接入網際網路,向上網用戶提供教學和其他有關教育公共信息服務的機構舉辦的網站。
第三條 凡通過我省電信運營商接入網際網路且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辦教育網站,或省外教育網站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站及其他代理機構,必須經四川省教育廳前置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開辦教育網站。
第四條 發展教育網站,遵循積極鼓勵、健康發展、正確引導、規範管理的方針。教育網站可以涉及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繼續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以及經過教育部或者四川省教育廳批准的其他類型教育。
第五條 四川省教育廳負責全省範圍內教育網站的前置審批、年度審核,組織指導網站運行、安全等管理工作。
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和職業教育機構舉辦的教育網站,按照面授教育管理對口的原則,由其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同意後報四川省教育廳進行前置審批和年度審核。高校和其他機構舉辦的教育網站直接由四川省教育廳進行前置審批和年度審核。

第二章 前置審批

第六條 未經四川省教育廳批准,任何教育網站不得冠以“四川”字樣。
第七條 申辦教育網站,採用網上受理的方式,受理網站為四川省教育廳入口網站。申請開辦教育網站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辦機構),必須提交申辦材料。
申辦材料主要包括以下規範文本及資料清單:
(一)申辦教育網站的申請報告;
(二)《四川省教育類網站申辦前置審批表》;
(三)申辦教育網站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及相關制度;
(四)申辦教育網站的基本內容及信息來源授權發布證明材料;
(五)申辦教育網站機構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申辦教育網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一經發現申辦機構所提交材料存在虛假內容,立即取消其此次申辦資格,並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辦教育網站。
第九條 申辦教育網站的審批周期為自受理日起的20個工作日。審批周期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四川省教育廳批准,可以再延長10個工作日。
審批周期中,審批部門可以採用實地考察、專家評審和組織聽證會等形式,對申辦機構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其中,實地考察、專家評審、組織聽證會所需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該時間不計算在審批周期內。
第十條 審批結果分為“批准”、“不予批准”和“不需要前置審批”三種,對於“批准”的教育網站授予四川省教育網站資質號(以下簡稱“資質號”),並在四川省教育廳入口網站上公布;對“不予批准”的將告知原因。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已經獲準開辦的教育網站,若涉及新聞、出版、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等網際網路信息服務,以及電子公告(含BBS)服務的,應該依法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同意。
第十二條 已經獲準開辦的教育網站,必須向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或經營許可等手續。
第十三條 已經獲準開辦的教育網站,如果申辦機構發生變更或者教育網站名稱需要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20個工作日內向四川省教育廳提出申請,按照申辦程式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授予新的資質號,原有資質號註銷。
第十四條 凡屬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任何教育網站不得進行有償服務。
第十五條 教育網站的日誌留存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時限保存,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六條 教育網站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如有違反本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四川省教育廳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註銷資質號等行政處罰,並書面通知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建議暫時關閉網站,或者關閉網站並註銷其備案許可或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年度審核

第十八條 四川省教育廳每年六月將對獲得資質號的教育網站進行年度審核(以下簡稱年審),每次年審前,將在四川省教育廳入口網站等媒體發布教育網站年審公告。教育網站年審,採取網上受理方式。已經獲準開辦的教育網站,必須在獲得資質號滿一年後申請年審,並提交年審材料。
年審材料主要包括以下規範文本及資料清單:
(一)《四川省教育類網站年度審核表》;
(二) 本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涉內容的證明材料;
(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教育網站年審周期為自受理日起的20個工作日。審核周期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四川省教育廳批准,可以再延長10個工作日。
審核周期中,審批部門可以採用實地考察、專家評審和組織聽證會等形式,對教育網站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其中,實地考察、專家評審、組織聽證會所需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該時間不計算在審批周期內。
第二十條 年審的結果分為“年度審核合格”、“取消專項服務資格”和“關閉網站”三種。其中,“取消專項服務資格”、“關閉網站”屬於年審核不合格意見。年審結果在四川省教育廳入口網站上公布;對於“取消專項服務資格”和“關閉網站”的將告知原因。
第二十一條 年審的受理,秉承實事求是的原則。一經發現所提交材料存在虛假內容,則給予年審“取消專項服務資格”或“關閉網站”的結果,並按照本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執行。
第二十二條 已經獲準開辦的教育網站,若發生本管理辦法第七條所規定內容中除教育網站名稱變更、申辦機構變更以外的任何一項變更,應當在變更前20個工作日內向四川省教育廳提出申請,按照年審程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授予新的資質號,原有資質號註銷。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教育網站舉辦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本單位教育網站的安全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的原則,舉辦機構應建立安全責任制,形成教育網站的安全責任體系。
第二十四條 教育網站舉辦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安全策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制定應急預案並做好應急演練,保障教育網站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 教育網站舉辦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教育網站上發布的信息要先審後發,嚴防發生泄密事件。
第二十六條 各市(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範圍內教育網站安全工作的監管,各高校負責本校所有教育網站的安全監管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教育網站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對有安全隱患或者出現安全事故的教育網站,要責成其限期整改,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觸犯法律的教育網站,執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在本辦法發布前已經開辦的教育網站,應當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年內,依照本辦法補辦有關手續。逾期未補辦手續的教育網站,均視其為無資質,並按照本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執行。
第二十八條 境外機構在四川省行政區域範圍內參與教育網站建設的,根據中外合作辦學的有關規定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現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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