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教育綜合改革試點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教〔2015〕17號
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學校,教育綜合改革試點單位:
為加強教育綜合改革試點項目及資金管理,深入推進全省教育綜合改革,現將《四川省教育綜合改革試點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財政廳
2015年3月17日
管理辦法
四川省教育綜合改革試點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
四川省教育綜合改革試點項目管理,深入推進全省教育綜合改革試點,根據國家、省教育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教育綜合改革試點項目(簡稱試點項目)是根據教育廳《關於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2014-2020年)》(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行總體安排,由試點單位自主申報,經教育廳教育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簡稱“教育廳綜改小組”)審議批准,並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教育改革實踐。
第三條 試點項目實行統一領導、共同管理、整體推進的原則,在教育廳綜改小組統一領導下,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教育廳綜改辦”,設在省教育廳政策法規與綜合改革處)負責統籌、督查,教育廳相關責任處室(單位)負責試點項目的指導和評估,試點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和項目管理。
第四條 試點單位必須制定科學可行的改革試點方案,明確改革目標,落實職責分工,完善推進措施;認真組織實施,接受監督檢查,規範使用資金;總結改革經驗,及時報送成果,按計畫完成試點任務。
第二章 申請與立項
第五條 申報範圍。試點項目應主要圍繞《指導意見》所列五個方面20項教育改革申報。
第六條 申報條件。申報試點項目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一定的發展條件和改革基礎;
(二)具備一定的保障能力,能保證組織到位、措施到位、資金到位;
(三)能有計畫、有步驟、按要求完成試點任務;
(四)改革目標明確,立項依據充分,擬採取的改革方案與具體措施可行,能解決一些現實問題和深層次矛盾,有一定的示範作用和推廣價值;
(五)申報項目的有關材料客觀真實,對改革過程的風險和改革的預期有充分的論證和評估;
(六)具備較好的財務管理能力,對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使用有科學規範的管理程式,有較好的保障資金安全高效使用的基礎。
第七條 申報和備案程式。
(一)申報單位根據《指導意見》,結合全省教育綜合改革年度工作重點,積極向教育廳綜改辦申報;
(二)教育廳綜改辦集中受理各申報單位的申報項目及材料,並按照責任分工及時將申報項目及材料分送教育廳相關處室(單位);
(三)教育廳相關處室(單位)對申報項目及材料進行論證、指導、審核,並填寫推薦性審核意見;
(四)教育廳綜改辦對推薦申報的項目及材料進行統籌審查,並提交教育廳綜改小組審議、批准;
(五)經批准立項備案的試點項目,以四川省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由教育廳綜改辦承擔日常工作)名義發文公布並啟動實施。
第八條 項目變更。試點項目批准後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目標任務、改革內容、試點單位。確需適當調整的,由試點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經教育廳綜改辦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九條 教育廳相關責任處室(單位)要對負責的試點項目進行跟蹤、調研指導與評估,及時掌握試點項目進展情況及實踐動態,及時指導解決出現的困難與問題。
第十條 建立項目督查制度。自立項發文之日起,每年對試點項目進行一次督查調研。督查調研工作由教育廳責任處室(單位)牽頭,教育廳綜改辦配合進行。督查內容包括:試點項目實施方案是否合理、改革措施是否落實;保障是否到位、進展是否順利;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是否進行研究和討論;對改革實踐中湧現的新思路、新舉措是否予以總結;改革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在督查調研中凡發現試點項目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況做出停止試點的決定:
(一)未啟動和開展改革試點的;
(二)項目實施情況表明,試點單位不具備按原計畫完成改革任務條件或能力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變更項目目標任務、改革內容、試點單位的;
(四)試點項目風險過大,或已產生嚴重負面影響的;
(五)試點項目由於各種原因已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
(七)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發生重大變化,不再需要試點的。
從2015年起,教育廳綜改辦每年9月組織一次立項申報,新增一批意願強、基礎好、可預期的項目,形成能進能出的機制。
第十二條 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各試點單位按照教育廳《關於建立教育綜合改革信息報送制度的通知》要求,落實機構和人員,負責信息收集、整理、報送工作;各試點單位負責同志負責報送內容的審定。
第十三條 各試點單位每年6月底前上報試點項目工作進展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推進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分析、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議等。每年12月底前上報試點項目年度成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試點項目解決的核心問題、在教育實踐創新及體制機制建設等方面取得的成果、項目試點取得的教育效益和社會影響等。
第十四條 教育廳對各地各單位的信息報送情況進行檢查督導,納入全年教育綜合改革目標考核。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各地各單位必須根據項目推進需要,在資金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確保改革試點順利進行。
第十六條 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情況,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省級試點項目。項目資金通過基礎資金和績效資金安排下達。基礎資金按照“滿足必需、兼顧公平”的原則,根據當年試點項目實際情況分配下達;績效資金依據試點項目推進情況、試點工作成效、督查調研結果、日常信息報送等情況考核分配。項目實施進度緩慢或評估結果不合格的項目將停撥或減撥資金。
第十七條 試點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試點單位承擔管理主體責任;試點單位負責人按財務管理規定和程式開支使用,對資金使用直接負責。資金開支範圍僅限於與試點項目相關的會議費、資料費、諮詢服務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不得用於發放人員工資、福利和補貼以及其他獎勵支出。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剋扣或挪用,並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績效考核
第十八條 教育廳在項目試點周期結束後統一組織實施績效考核。
第十九條 績效考核堅持嚴肅認真、科學求實的原則,對試點項目實施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務求使考核工作達到“真實、科學、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條 根據試點項目的實施方案及預期目標,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主要包括:試點項目的推進情況評價(主要包括教育改革與實踐、創新體制機制、執行情況等內容);試點項目的管理情況評價(主要包括組織方式、協調管理、資金使用等內容);試點項目的改革成效評價(主要包括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效益及項目產生的效益、成果套用前景、解決熱點難點問題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試點單位應積極做好試點成果的宣傳工作。教育廳積極宣傳和推廣改革力度大、特色鮮明、成效顯著的改革試點經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教育廳、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