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跨縣級行政區域設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區管理規定

2015年8月4日,四川省國土資源廳以川國土資發〔2015〕53號印發《四川省跨縣級行政區域設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區管理規定》。該《規定》共1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跨縣級行政區域設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區管理規定
  • 印發機關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川國土資發〔2015〕53號
  • 印發時間:2015年8月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8月4日
通知,管理規定,附屬檔案,

通知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跨縣級行政區域設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區管理規定》的通知
川國土資發〔2015〕53號
各市(州)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局)、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十屆六次全會精神,進一步最佳化增減掛鈎試點改革,紮實推進精準扶貧工作,根據《省委關於集中力量打贏扶貧開發攻堅戰,確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最佳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改革的意見》(川辦發〔2015〕69號)要求,省國土資源廳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跨縣級行政區域設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區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2015年8月4日

管理規定

四川省跨縣級行政區域設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區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十屆六次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改革,加大對我省扶貧開發和生態移民搬遷工作的支持力度,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下達2014年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的通知》(國土資函〔2014〕474號,以下簡稱474號文)、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支持烏蒙山片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的若干意見>的函》(國土資函〔2014〕569號)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支持四川省巴中市扶貧攻堅意見的函》(國土資廳函〔2014〕95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土資源部474號文下發後,四川省內跨縣級行政區域設定的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區的申報、實施、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跨縣級行政區域設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區,是指擬復墾為耕地的拆舊區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建新區(部分或全部)分別位於省域範圍內不同縣級行政區域內,共同組成拆舊建新項目區。
第四條 我省納入《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確定的11個連片特困地區和其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名單附後)、納入國家相關規劃的生態移民搬遷地區,以及本規定下發後經國土資源部批准的其他地區,在保障本縣域範圍內被拆遷農民安置和生產發展用地的基礎上,可以優先在市域範圍內設定掛鈎項目區,也可在省域範圍內設定掛鈎項目區(以下所稱“增減掛鈎項目”均特指符合上述規定的跨縣級行政區設定項目區的城鄉建設用地掛鈎試點項目)。
第五條 省域範圍內開展增減掛鈎試點應當堅持“依法依規、扶貧優先、協商統籌、維護權益”的基本原則,形成“地方政府主導、國土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城鎮建新區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必須確保本行政轄區內的耕地保有量不低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規劃目標,建設用地總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總規模。
第七條 增減掛鈎項目區建新地塊總面積必須小於拆舊地塊總面積,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的數量、質量,應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數量有增加、質量有提高。
第八條 拆舊區所在縣(市、區)和城鎮建新區所在縣(市、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統籌確定拆舊復墾地塊和建新地塊的規模、範圍和布局。拆舊區所在縣(市、區)負責項目立項、變更和驗收的資料編制和申報。
第九條 項目立項、項目實施規劃變更申報時,須同時提供由城鎮建新區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出具的關於確保落實耕地保護規劃目標的說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關於城鎮建新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條 增減掛鈎項目驗收合格後,省國土資源廳向拆舊區所在市(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增減掛鈎項目驗收合格證書》。項目城鎮建新區所在縣(市、區)在依法辦理土地徵收申報手續時,應當提供拆舊區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使用城鎮建新區的書面確認材料。
第十一條 增減掛鈎項目立項時已按規定跨縣設定項目區的,項目驗收合格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按規定審批程式對原城鎮建新區申請變更。
國土資源部474號文下發後,省國土資源廳審批立項的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縣(市、區)的增減掛鈎項目,其城鎮建新區沒有跨縣級行政區域設定的,該縣(市、區)可以與省內其他縣(市、區)協商一致後,申請將城鎮建新區部分或全部變更到其他縣(市、區)。變更後原則上不得再發生新的變更。
第十二條 增減掛鈎項目實施過程中,因規劃調整、農民意願發生變化等特殊原因,造成項目無法實施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由拆舊區所在縣(市、區)申請撤銷原項目。
第十三條 增減掛鈎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和財稅政策按照《財政部關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有關財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綜〔2014〕7號)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增減掛鈎項目拆舊區所在縣(市、區)要根據增減掛鈎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按要求線上報備。凡未按要求及時線上報備、未能按計畫及時歸還掛鈎周轉指標、損害項目區民眾合法權益、以及其他違反掛鈎管理規定的地區,省國土資源廳將酌情減少或者不予下達下一年度增減掛鈎周轉指標規模。情節嚴重的,暫停該地區增減掛鈎試點,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跨縣級行政區域設定掛鈎項目區的立項、變更、驗收和報征等工作環節的具體程式和要求,仍按國土資源部和我省現行增減掛鈎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四川省秦巴山區、烏蒙山區縣和其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名單
秦巴山區(15)
綿陽市
北川縣、平武縣
廣元市
元壩區、朝天區、旺蒼縣、青川縣、劍閣縣、蒼溪縣
南充市
儀隴縣
達州市
宣漢縣、萬源市
巴中市
巴州區(含恩陽區)、通江縣、南江縣、平昌縣
烏蒙山區(13)
瀘州市
敘永縣、古藺縣
樂山市
沐川縣、馬邊縣
宜賓市
屏山縣
涼山州
普格縣、布拖縣、金陽縣、昭覺縣、喜德縣、
越西縣、美姑縣、雷波縣
其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15)
南充市
嘉陵區、南部縣、閬中市
廣安市
廣安區(含前鋒區)
甘孜州
甘孜縣、德格縣、石渠縣、
色達縣、理塘縣
阿壩州
黑水縣、壤塘縣、小金縣
涼山州
木里縣、鹽源縣、甘洛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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