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報批管理辦法

山東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報批管理辦法

《山東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報批管理辦法》是山東省為了進一步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報批工作,統籌城鄉發展,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報批管理辦法
  • 原則:統籌規劃,穩妥推進
  • 符合以下條件:拆舊建新所需資金有保障
  • 特點:節約用地,集約發展
檔案原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報批工作,統籌城鄉發展,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的立項、申報、審批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將若干擬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區)和擬用於農民安置、農村發展、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區)共同組成項目區,通過土地復墾和調整利用,實現項目區內耕地面積不減少、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項目。
第四條 增減掛鈎試點項目的立項、申報、審批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穩妥推進。試點項目應當與城鄉建設、產業發展等有關規劃相協調,先易後難,量力而行;
(二)依靠民眾,尊重民意。試點項目應當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受益權;
(三)明晰產權,維護權益。試點項目應當堅持先確權後實施,先安置後拆遷,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四)節約用地,集約發展。試點項目應當嚴格落實節約集約用地標準,推進居住向社區集中,工業向園區集中,就業向小城鎮集中。
第五條 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報批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分級負責的工作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相關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列為增減掛鈎試點項目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區內各村莊書面同意拆舊建新的村民達95%以上;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
(三)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復墾潛力較大;
(四)拆舊建新所需資金有保障;
(五)符合國家、省下達的增減掛鈎周轉指標。
第七條 擬申報增減掛鈎試點項目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相關村莊的土地權屬和利用現狀、人口和居住情況、民眾意願等進行摸底調查,並將摸底調查情況如實報縣(市、區)人民政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摸底調查工作。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摸底調查情況,綜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建設用地需求、資金承受能力,進行統籌安排,篩選確定申報項目。
下列村莊應當優先確定為申報項目:
(一)整鄉(鎮)推進農村新型社區建設涉及的村莊;
(二)已實施農用地整治但未改造的村莊;
(三)受地質災害隱患影響的村莊;
(四)因壓煤和黃河灘區防洪需搬遷的村莊。
第九條 申報項目篩選確定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財政、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擬訂拆舊建新與補償安置方案。
拆舊建新與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安置方式、安置區選址、社區規劃、配套設施、拆舊面積與補償標準、安置戶型等內容。
安置區應當堅持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綠化美化、生產布局等同步規劃,方便農民生產和生活。
項目區應因地制宜保留歷史文化村、傳統村落、特色景觀村和傳統建築。
第十條 拆舊建新與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廣泛徵求意見,並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0日。公示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對拆舊建新與補償安置方案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向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拆舊建新與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拆舊建新與補償安置方案,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村民簽訂三方補償與安置協定,並簽字蓋章。
補償與安置協定應當包括拆舊房屋面積、宅基地面積、補償標準及地上附著物補償金額、安置房屋面積及戶型、建築結構、安置房屋補償標準、政府補償金額以及需要個人交納的金額、時間要求等;需要提供周轉房的,還應當明確相應的補助標準。
第十二條 增減掛鈎試點項目涉及土地權屬調整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擬訂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應當包括土地利用和權屬現狀、土地歸併和分配辦法以及相關圖件等內容。
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0日。相關權利人對土地權屬調整有異議的,應當先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處。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經批准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組織相關權利人簽訂土地權屬調整協定。
土地權屬調整協定涉及補償問題的,應當另行簽訂相關協定。
第十四條 拆舊區復墾為耕地的,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簽訂土地復墾協定。
土地復墾應當與周邊耕地集中連片,實施水、路、林及建築物綜合配套;復墾的耕地應當不低於建新占用的耕地數量和質量,並依法實行承包經營。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項目區實施規劃。
項目區實施規劃應當包括項目概況、基礎條件分析、項目規模與範圍、項目實施時序、拆舊區整治復墾和安置區建設規劃方案、資金預算與籌措、工程後期管護方案、土地利用結構調整與土地權屬調整方案等內容;規劃附圖應當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圖、拆舊復墾及安置區建設規劃圖、遙感影像圖、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整治規劃圖等。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拆舊建新與補償安置方案、補償與安置協定、土地權屬調整協定、土地復墾協定、項目區實施規劃及公示、聽證等相關材料報送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並提出立項申請。
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立項材料進行審查和實地核查,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七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立項申報材料後,應當在6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符合條件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試點項目及其相關材料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在批准增減掛鈎試點項目立項時,應當對拆舊區建設用地轉農用地、安置建新區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等同時予以批覆。
試點項目節餘的建設用地指標,應當預留適當比例用於農村新型社區的長遠發展,其餘的可調劑到城鎮使用,產生的淨收益應當及時全部返還用於改善農民生活條件和支持農村發展。
第十九條 增減掛鈎試點項目批覆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公告,並及時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手續。
公告主要包括批准文號、批覆的項目區位置和範圍、拆舊建新與補償安置方案、實施期限、救濟渠道等內容。公告期限不少於30日。
第二十條 增減掛鈎試點項目經批准後,項目區實施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項目區實施規劃應當在3年內完成。未完成的或者在項目實施中侵害農民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暫停該縣(市、區)的試點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充分尊重民眾意願和聽證程式騙取項目立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私分農民補償安置費用的;
(三)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四)將批准用於安置農民的住宅用地擅自用於其他建設項目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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