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關於規範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鈎試點工作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相掛鈎試點工作的通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四川省內掛鈎試點項目區的申報、實施、驗收、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管理辦法
  • 發行號:川國土資發[2008]68號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關於規範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鈎試點工作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相掛鈎試點工作的通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內掛鈎試點項目區的申報、實施、驗收、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以下簡稱掛鈎)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第四條
項目區實施規劃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城市建設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農房建設規劃相銜接。
掛鈎項目與土地整理項目原則上實行分類管理,按照各自管理辦法的要求分別申報、實施、驗收,組卷歸檔。
第五條 掛鈎試點工作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全省掛鈎試點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組織管理。負責制定管理辦法,審批項目區實施規劃和方案,實施監督檢查,組織項目區驗收。
試點市(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掛鈎試點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負責試點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審查項目區實施規劃和方案,組織項目區初驗等工作。
試點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編制項目區。實施規劃,制定工作計畫並具體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項目區竣工自查。
掛鈎試點工作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推進。項目區的申報立項、實施、驗收等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組織實施。
第六條 項目區申報原則
(一)以規劃統籌試點工作,引導城鄉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最佳化,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二)以城帶鄉、以工促農,通過掛鈎試點工作,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三)以掛鈎周轉指標安排建新拆舊年度規模,調控實施進度,考核計畫目標。
(四)因地制宜,統籌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後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五)充分尊重農民民眾意願,維護集體和農民合法權益。
(六)項目區實施的資金由當地自籌。
第七條 項目區申報條件
(一)項目區農村建設用地布局、結構需進一步最佳化,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較大。
(二)當地政府重視,民眾積極性較高。
(三)能確保項目區實施所需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四)土地管理嚴格規範,各項基礎業務紮實,具有較強制度創新和探索能力。
(五)項目區應重點放在城鄉結合部地區,原則上控制在一個鄉鎮內或相鄰的兩個鄉鎮內。拆舊地塊以完整的行政村為單位設定,不得打破村界,應相對集中連片,拆舊面積占所在行政村農村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為丘陵區不低於30%,平原區不低於45%。項目區內建新和拆舊地塊要相對接近,便於實施和管理,建新地塊不得占用基本農田;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總面積必須小於拆舊地塊總面積,做到項目區內耕地的數量有增加、質量有提高。
(六)項目區所在區位具有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電等配套基礎設施;或已擬定相關的道路、水利、電力工程等建設方案,有關措施與資金已經落實,擬同步規劃和實施,或上述幾項建設正在實施。
第八條 項目區立項申報材料
(一)試點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立項申請報告。
(二)試點市(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轉報檔案。
(三)資金承諾證明。
(四)項目區實施規劃(含文本、圖件、附屬檔案及電子文檔,技術要求見《四川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區實施規劃編制技術要點》)。
(五)試點縣(市、區)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
(六)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簽字、鄉鎮、村社簽章同意的進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意見書。
(七)涉及拆遷的農戶同意拆遷的意見書。
(八)初步擬定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九)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數據(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
第九條 項目區立項申報程式
項目區申報單位為試點縣(市、 區)人民政府,項目區實施單位為試點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項目區申報材料經市(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後, 出具審查意見並轉報省國土資源廳。
省國土資源廳對項目申報材料審查同意後按規定報批。
第十條
項目區經批准後,試點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項目區實施規劃方案,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第十一條
試點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批准的實施規劃方案,切實組織好項目區的實施工作,並對其真實性、可行性負責。
項目區涉及工程建設的必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制、公示制、監理制和廉政建設制度。
項目區實施規劃一經批覆,不得擅自修改。 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須按原程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每季度末將項目區實施進展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對項目區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二條 項目區竣工驗收
(一)竣工驗收依據;
1.項目區實施規劃及批准檔案。
2.實施規劃變更檔案、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3.現行國家、省行業標準及相關規定。
(二)竣工驗收內容
項目區實施規劃執行情況、拆遷農戶滿意程度調查、復墾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積的數量和質量、建新區農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鎮建新地塊用地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工程質量、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工程管護措施、後續利用及掛鈎周轉指標歸還情況等。
(三)竣工驗收應提交的材料
1.項目區竣工驗收請示、 自查報告和市(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初驗意見。
2.項目區實施規劃(含文本、圖件)。
3.項目區竣工報告。
4.項目區竣工圖。
5.項目區批准檔案和經批准的項目區實施規劃方案。
6.項目區實施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表及相關影像資料。
7.土地權屬調整方案落實情況報告。
8.項目區招標、監理、廉政建設有關材料。
9. 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含有驗收資質單位出具的房屋驗收報告)。
10.資金使用、財務決算及審計報告。
11. 鄉、鎮政府出具的拆遷農戶滿意程度調查報告。
12.拆舊地塊農民安置去向表。
13.與農戶簽訂的復墾耕地承包協定。
14.復墾耕地質量報告,符合條件的補劃為基本農田的檔案及圖件。
15.掛鈎周轉指標歸還情況報告。
16. 電子文檔。
(四)竣工驗收程式
項目區驗收採取自下而上方式進行。
由項目區所在試點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查。 市(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拆舊地塊的復墾數量和質量、建新地塊的規模及掛鈎周轉指標歸還情況進行初驗,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終驗。
第十三條
省、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作好項目區成果的檔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有關檔案和資料,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 掛鈎周轉指標的使用與管理
掛鈎周轉指標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 到期歸還”的原則進行管理,專項用於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 面積規模控制,並在規定時間內用拆舊地塊復墾出來的耕地 面積歸還,歸還的耕地面積數不得少於下達的掛鈎周轉指 標。其他地類整理復墾的耕地不能用於核定歸還指標。
掛鈎周轉指標經國土資源部下達後, 由省國土資源廳按 項目區分解下達到各試點市、縣。
項目區終驗合格後, 由省國土資源廳出具驗收意見函。
第十五條 掛鈎試點項目土地徵收
(一)項目區內建新地塊需要徵收為國有土地的,可按 鄉鎮批次以建設用地報批,按原地類進行補償;屬於經營性用地的,必須徵收為國有土地,並按照規定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
(二)掛鈎試點項目建新地塊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和經批准的掛鈎試點項目區規劃。 申報徵收的建新地塊必須是納入建新區,所徵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塊必須與項目編制申報和批准的建新地塊的位置、地塊一致。其掛鈎試點項目原則上應當已經完成拆舊,並通過驗收。
(三)審查報批程式和步驟
掛鈎項目經批准、實施並驗收後,其中涉及需要徵收的土地原則上應一次性申報。補償安置標準必須按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補償安置政策執行。項目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申報材料並按征地程式起報。
省國土資源廳收到征地報件後,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和有關規定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掛鈎試點項目區 規劃,對擬徵收土地的規模、區位、用途、征地補償安置進 行總體審查,形成審查報告,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四)項目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對項目 區的真實性、可行性負責,實施情況要作為項目區統一竣工 考核和驗收的重要內容。省國土資源廳要對申報材料嚴格審核把關,組織實地踏勘論證。
第十六條
對未能按計畫及時歸還掛鈎周轉指標的縣 (市、 區),停止下達下一年度的掛鈎周轉指標,並對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予以相應扣減,情況嚴重的,停止其開展掛鈎試點工作。
第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紀、違規行為和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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