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四川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檔案精神,深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治理,規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設定和培訓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29日,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四川省科技廳、四川省體育局、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發布《四川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四川省科技廳、四川省體育局、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2月29日,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四川省科技廳、四川省體育局、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發布《四川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檔案精神,深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治理,規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設定和培訓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經各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依法取得辦學許可後進行註冊登記,面向中國小校(園)學生開展文化藝術類、科技類、體育類等校外培訓的非學歷教育機構。本辦法所稱中國小校(園)包括公辦和民辦幼稚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學校。
本辦法所稱中國小校(園)學生包括3—6歲學齡前兒童、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高中階段學生。
第三條 培訓機構設定應當適應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符合教育、文化、科技、體育事業發展和人民民眾需求,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中小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堅持教育公益屬性,堅守安全底線,切實保障師生身心健康。
第四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科技部門、體育部門分別為文化藝術類、科技類、體育類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應發揮專業優勢,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履行培訓機構的審核審批和日常監管、平台監管及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職責。
第五條 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定、黨的工作同步開展,將黨的建設有關內容寫入章程,並在年度報告中專項報告黨建工作情況。
第二章 舉辦者條件
第六條 舉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企業或者自然人,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辦者是社會組織、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其法定代表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和不良從業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在機構存續期間存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不得再擔任法定代表人,培訓機構應及時依法變更法定代表人。在完成法定代表人變更前,暫停開展培訓活動。
(二)舉辦者是自然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和不良從業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辦學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定,明確合作方式、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聯合舉辦者出資計入培訓機構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的,應當明確各自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相應比例。
第七條 中國小校(園)及其在職教職工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境外投資企業以及境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培訓機構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八條 舉辦者應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營利性培訓機構。
第三章 辦學條件
第九條 設立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類型、層次、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註冊資本)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舉辦者應履行出資義務,明確辦學投入來源、資產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材料,並載明產權。舉辦者可以用貨幣或實物出資,也可用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以貨幣出資。所有辦學資產,應及時過戶到培訓機構名下,落實法人財產權。校外培訓機構正式設立時,開辦資金(註冊資本)應當足額存入培訓機構監管賬戶。
第十條 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類型、層次、規模等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場地需求較大的培訓項目,應適當提高生均面積標準,預留安全距離,確保不擁擠、易疏散。用於3—6歲學齡前兒童培訓的場所不得超過建築物3層,用於小學生培訓的場所不得超過建築物4層,用於中學生培訓的場所不得超過建築物5層。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違章建築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在中國小校(園)內舉辦培訓機構。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辦學場所必須獨立使用,符合相關部門建設規劃,符合國家和省關於中國小消防、環保、衛生、房屋安全等管理規定,符合《中國小、幼稚園安全防範要求》標準,符合採光、照明等標準,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培訓機構不得擅自變更建築用途和使用功能、改變承重結構。培訓機構不得提供住宿服務。提供餐飲服務的,應取得相應經營資質,並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類別、培訓層次、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各專業教學用房及設施設備應達到《中國小校設計規範》要求。對於存在噪音危害的設施設備,應採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第十三條 實行“一點一證”制度,一個固定且獨立使用的場所只能申辦設立一個培訓機構,辦理一個辦學許可證。未經審批機關批准,培訓機構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含培訓點,下同)。非營利性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營利性培訓機構增設分支機構的,應當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審批機關單獨申請,並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章 從業人員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應按照《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招錄從業人員並進行管理。招用的從業人員應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從業能力,身心健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持有政府部門頒發或認可的與教學內容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或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
(二)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有1年以上教學工作經歷。
(三)其他從業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職業資質和從業經歷。
第十五條 培訓機構應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齊具有相應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的專兼職從業人員。其中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專職教學人員不得少於3人,每班次應配備至少1名專職教學人員。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配備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設施器材的安保值班人員至少1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七條 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聘請在境內的外籍教學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培訓機構應與招用的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按要求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對初次招用人員,應開展上崗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不得招用中國小在職教師及相關考試招生機構(院校)、相關競賽組織機構、相關考試(競賽)命題人員從事招生、教學、管理等培訓活動。培訓機構應對擬招用人員和勞務派遣單位擬派遣至機構培訓場所工作的人員進行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查詢。
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應將教學人員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師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課程收費等信息在機構培訓場所、官方網站顯著位置公示。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應在機構內部進行公示。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培訓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為公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載明“培訓”字樣。名稱中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三條 培訓機構應依法依規制定機構章程。章程應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應在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 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的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應依法設立監事會等監督機構,從業人員少於20人的,可只設1至2名監事。
第二十五條 培訓機構的行政主要負責人依法行使教學和行政管理職責,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無教育及相關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三)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
第六章 培訓內容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圍繞提升學生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人文素養和審美能力、科學思維和創新能力等目標,制定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畫、教學大綱,合理安排培訓課程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培訓項目中安排學科類課程內容。
第二十七條 培訓機構開設的培訓課程包括培訓名稱、培訓目的、培訓對象、培訓大綱、培訓內容、培訓價格、培訓時間、授課教員等項目應通過“四川省校外培訓機構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簡稱“平台”)申請,由主管部門審核,教育部門核准。各主管部門應會同教育部門成立課程審核專家委員會,依據中國小課程標準和綜合素質拓展要求進行審核;教育部門對課程中是否含有學科類培訓內容進行鑑別,無學科類培訓內容的課程予以核准。經審核、核准的課程,培訓機構方可在平台上架銷售和開展培訓活動。
第二十八條 培訓機構應當選用正式出版發行的培訓材料。自編培訓材料必須經過審核登記,符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等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材料審核、選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在培訓機構招生簡介、官方網站、平台上予以公示。所有培訓材料、資料及編寫研發人員信息應報送縣級主管部門審核和教育部門備案。培訓機構應建立培訓材料保管、備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於材料使用完畢後3年。
第二十九條 培訓機構嚴禁使用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訓材料和資料,嚴禁使用境外培訓課件及資料,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嚴禁使用低俗違法、盜版侵權的培訓材料和資料。嚴格教師教學管理,對教育教學活動中出現的不當言行,按照“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追責問責。
第七章 行為規範
第三十條 培訓機構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後,應通過平台完成註冊,實施“實名制”管理,如實登記培訓項目、培訓內容、培訓材料、培訓教員、培訓學員等信息,開設資金監管賬戶,使用平台上架、售賣課程及退費,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線上監管。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開展的培訓活動不得與當地中國小校(園)教學時間相衝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線上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1:00。
第三十二條 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簡章應載明機構名稱、法人屬性、辦學地址、辦學形式、培訓內容、培訓期限、招生對象、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招生宣傳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誇大其詞、虛假宣傳;不得對升學、通過考試或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培訓機構不得在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網路平台、公共場所、居民區刊登、播發培訓廣告;不得在中國小校(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
培訓機構應在發布招生簡章3個工作日前報主管部門備案,發布內容應與備案內容一致。
第三十三條 線下培訓機構不得開展線上培訓活動。線上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應符合線下培訓的各項要求(除場地外),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落實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提高網路安全防護能力。
第三十四條 培訓機構應建立完善收費管理制度,綜合考慮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並面向學生及家長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使用“培訓貸”等違規方式收取培訓費用;不得向學生及家長售賣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也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及家長購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預收培訓費應全額存入監管賬戶,接受監管。
第三十五條 培訓機構應與學員簽訂培訓契約,規範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並按照相關規定開具正式收費票據。
第三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設定會計賬簿、實行會計核算。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七條 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明確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管理,將安全注意事項、平面示意圖及疏散通道指示圖等懸掛在醒目位置,設定醒目的安全指示標誌,確保全全疏散通道暢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範體系,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並每年至少組織2次演練。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落實傳染病防控措施。
第三十八條 培訓機構應當通過為培訓學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第八章 審批登記
第三十九條 預先登記名稱。其中,營利性培訓機構舉辦者需先到縣級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名稱預先登記,並取得《市場主體名稱預先登記告知書》;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舉辦者需先到縣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社會組織名稱預先登記通知書》。
第四十條 培訓機構審批實行屬地化管理。核名通過後,舉辦者應向縣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材料,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查驗,根據審查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設立的意見。同意設立非營利性質的培訓機構,主管部門還應出具同意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主管單位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舉辦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其他相關規定,持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設立意見到教育部門申請辦學許可。教育部門根據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設立意見核發辦學許可證,並會同主管部門在辦學許可證上籤章。
第四十二條 舉辦者應按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國家和省相關職能部門的規定,憑辦學許可證到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各地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明確申請登記需要的材料清單並向社會公開。
已實施行政許可權集中試點的縣(市、區),按照職責劃分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舉辦者向主管部門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申辦審批表;
(二)培訓機構舉辦者、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社會信用證明;
(三)開辦資金(註冊資本)投入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培訓機構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五)培訓場所房產權屬證明,租賃場地還應當提交租賃期不少於兩年的租賃契約(協定);培訓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應當標明實際用於教學的區域、面積;
(六)關於房屋安全、消防、環保、衛生等內容檢查合格的有效證明材料;
(七)從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健康證明及相關從業資質證明和安全保衛人員安全背景審查材料、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明細表(從業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負責人、教學管理人員、教學教研人員、財務管理人員、安全保衛人員等);
(八)擬開設培訓項目的相關材料;
(九)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定;
(十)意識形態工作承諾書;
(十一)主管部門及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十四條 審批流程
(一)申請設立
培訓機構舉辦者向縣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需提交第四十三條所列的材料及本辦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審核
1.材料審核。對申請材料齊全的,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2.實地查驗。對材料審核通過的培訓機構,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現場查驗。
3.公示。經審核和查驗,對擬同意設立的培訓機構,在主管部門官方網站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3個工作日)。
4.結論。公示無異議,主管部門作出同意設立的意見,同時抄送同級教育部門。
(三)申請辦學許可
舉辦者持同意設立的意見至教育部門或履行主管部門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申請辦學許可。
(四)法人登記
舉辦者持辦學許可證,至縣級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營利性企業法人或者非營利性法人培訓機構的登記手續。登記完成後,舉辦者應向主管部門和教育部門提交非營利性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利性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備案。
(五)平台註冊
舉辦者完成法人登記後,應在平台完成註冊,由主管部門負責在平台審核培訓機構信息。
第四十五條 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場所地址、培訓範圍、培訓對象等事項變更或不再從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業務的培訓機構,須在平台提交變更或終止申請,同時,書面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由主管部門同意後到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培訓:
(一)舉辦者依據機構章程規定自行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辦學許可證,責令關閉的;
(三)營業執照所載明營業期限已到期的;
(四)被撤銷同意設立意見的;
(五)因資不抵債等原因無法繼續開展培訓活動的;
(六)培訓場所有重大安全隱患的;
(七)連續三年年檢不合格的;
(八)出現意識形態不當言行等情況且拒絕整改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培訓機構終止時,應分別到主管部門、教育部門、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主管部門、教育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應收回批准檔案、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辦理註銷登記和銷毀公章(僅限民辦非企業單位),並向社會公示。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加強日常監管。市(州)文化和旅遊、科技、體育部門要督促指導縣(市、區)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對培訓機構進行設定審查,加強對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日常監督,防止重審批輕監管。同時應根據需要,聯合多部門不定期開展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嚴格年檢年報。各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培訓機構設定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要求、行為規範和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工作。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應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五十條 公布黑白名單。各級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完善黑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培訓規範、信譽良好的培訓機構建立白名單;對違法違規培訓、聲譽較差的培訓機構建立黑名單,兩個名單應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嚴肅違規查處。各級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要嚴格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培訓行為。對利用非法手段取得辦學許可證或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以及未經批准擅自經營的培訓機構,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培訓機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設立的培訓機構,須按照本辦法要求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在平台進行重新核准登記。未按時核准登記或經核准認定達不到準入條件的,不得繼續開展培訓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各級文化和旅遊、科技、體育等部門或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團組織所直屬的事業單位面向青少年群體提供的教育培訓服務。
第五十五條 各市(州)可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培訓機構管理的實施細則,具體標準和要求不得低於本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四川省科技廳、四川省體育局、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分別依據職責負責解釋,並督導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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