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是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規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行為,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辦法。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經2023年7月20日教育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for Off campus Training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5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制定經過,教育部令,辦法全文,內容解讀,答記者問,

制定經過

2022年11月23日,教育部發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共6章43條,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本次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12月9日。
2023年9月,教育部印發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教育部令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53號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已經2023年7月20日教育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懷進鵬
2023年8月23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規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行為,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 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進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和限度。
第五條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責令停止招收學員;
(四)責令停止舉辦;
(五)吊銷許可證件;
(六)限制從業;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章 實施機關、管轄和適用
第六條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依法按照行政處罰許可權實施。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建立行政執法信息互聯互通、執法過程協作配合、執法結果及時反饋的工作機制。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的,縣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街道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工作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
第七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書面委託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具體事項、許可權、期限等內容,並應當將委託書向社會公布。
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對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對線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地與機構審批地不一致的,機構審批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九條 對經審批的線上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機構審批機關管轄;對未經審批進行線上校外培訓活動的行政處罰,由違法主體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
違法行為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先行發現線上校外培訓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機構審批地或者違法主體所在地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條 兩個以上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對同一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發現立案查處的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受移送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權直接查處下級部門管轄的校外培訓違法案件。
上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可以將某個下級部門管轄的校外培訓違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發現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同一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但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一)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三)違法行為已經超過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處罰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被處理後兩年內再次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
(二)危害後果嚴重,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同時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
(四)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五)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的;
(六)屬於中國小在職教師且培訓內容為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三章 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一)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式;
(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通過即時通訊、網路會議、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
(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
(三)以諮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親職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遊學、研學、冬夏令營、託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
(四)其他未經審批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
第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網路平台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路會議、直播平台等方式違法開展線上校外培訓,仍為其提供服務的,適用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範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線下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校外培訓的,但是以現代信息技術輔助開展培訓活動的除外;
(二)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的;
(三)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四)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五)其他超出辦學許可範圍開展培訓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阻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
(二)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標開展學科類培訓的;
(四)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的。
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二)項規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與中國小聯合招生等違反規定招收學員的;
(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三)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
(四)線上校外培訓包含與培訓無關的網路遊戲內容及連結的;
(五)線上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留存培訓內容、培訓數據、直播培訓影像的;
(六)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發布廣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
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與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行為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限制從業處罰。
第二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限制從業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式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發現涉嫌違反校外培訓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違法當事人;
(二)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法事實;
(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五)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 對於已經立案的案件,經調查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立案條件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撤銷立案。
第二十八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製作調查筆錄、詢問筆錄等,在調查過程中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開展違法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調查;
(二)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
(三)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培訓有關的契約、票據、賬簿、廣告、宣傳資料、花名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採納。
第三十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對自然人處3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的罰款;
(二)沒收1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
(三)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五)(六)項行政處罰;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由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法制審核的機構按照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組織聽證程式。聽證結束後,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視為放棄此權利。
第三十二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當事人及時改正並積極消除危害後果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前,應當由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法制審核的機構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案件,應當在聽證程式結束後進行法制審核。
第三十四條 調查終結,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作出決定。
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以及其他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作出之前集體討論決定。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載明有關內容,並加蓋本部門印章。
第三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案件結案:
(一)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二)已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三)案件終止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結案的情形。
行政處罰案件材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八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監督制度。
上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工作的指導。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對於重大違法案件,上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可以掛牌督辦,提出辦理要求,督促下級部門限期辦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案件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校外培訓違法形勢分析、案件發生情況、查處情況等逐級上報。
第四十一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違法行為未依法採取制止措施的;
(二)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而未依法處罰的;
(三)應當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移送有關機關追究責任,而未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移送有關機關的;
(四)有行政處罰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違法所得”是指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所收取的全部款項,依法已經予以退還的預收費未消課款項,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數,“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3年9月,教育部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十九屆六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旨在加強校外培訓監管,使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辦法》提出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總體要求。規定適用對象為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營造有利於學生成長成才的良好環境。
《辦法》明確實施機關,劃定管轄許可權。規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依法按照行政處罰許可權實施,分別對線下、線上校外培訓的管轄作出規定。同時,根據中央《“雙減”意見》精神,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辦法》明確違法情形,規定法律責任。依據行政處罰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和規章立法許可權,明確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擅自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擅自舉辦社會性競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等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處罰程式,提升執法水平。注重與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的銜接,結合校外培訓執法實際,明確立案結案標準、調查職權、聽證告知情形、違法所得認定標準等,著力規範校外培訓執法行為。
《辦法》要求,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要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壓緊壓實執法責任,保障校外培訓執法取得實效。要求建立掛牌督辦機制、公開通報機制、統計報告機制、責任追究機制,既強化對處罰過程中濫用、超越職權等違法行為的監督,又督促執法機關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嚴查校外培訓違法行為,不折不扣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久久為功推進“雙減”政策落地見效。

答記者問

2023年9月,教育部印發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53號)(以下簡稱《辦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雙減”工作。“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寫進了黨的百年歷史決議。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良心的行業不能變成逐利的產業,要完善相關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訓機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提出,要加大“教育培訓”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雙減”意見》多處強調要加強校外培訓執法,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依規嚴懲重罰校外培訓違法行為,形成警示震懾。“雙減”改革實施兩年以來,校外培訓治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隱形變異開展校外培訓等問題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個別機構“捲款跑路”問題仍零星發生,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仍不時受到損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訓法律制度,明確執法責任、執法許可權、執法依據等,提升校外培訓執法規範化、法治化水平,讓違法者付出代價,讓合規者受到保護,保障“雙減”改革不斷取得實效。同時,社會各界普遍呼籲儘快出台校外培訓領域行政處罰辦法,加強和規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工作,通過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訓治理。
2.問:《辦法》的研製過程有哪些特點?
答: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涉及多方權益,教育部及有關部門十分重視,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開門立法,著力提高立法質量。一是進行了深入研究。教育部成立專門工作團隊,認真研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於校外培訓執法有關建議提案,通過案例研究、比較研究和實證研究等方法進行專題研究,為立法工作奠定理論基礎。二是充分總結地方實踐。針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適用情況、管轄許可權、違法情形和罰則、執法程式等內容,組織開展立法調研,調研組先後赴北京、天津、上海、山東、江蘇、江西、浙江等實地調研,“解剖麻雀”式深入分析各地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梳理問題、分析原因、研究對策。三是堅持問題導向。根據中央《“雙減”意見》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基層反映強烈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痛點、難點問題,明確違法情形、規定法律責任、規範處罰程式,起草形成了辦法草案。四是凝聚了廣泛共識。將徵求意見貫穿於《辦法》研製全過程,做到凝聚共識、集思廣益。徵求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多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徵求了有關專家學者意見。通過教育部官網,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召開專門座談會,面對面聽取專家、校外培訓機構代表及基層執法人員意見建議。逐一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建議,力求《辦法》科學完備管用。
3.問:《辦法》立法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在指導思想上,《辦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教育的重要論述和校外培訓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管理校外培訓機構,久久為功落實中央“雙減”決策部署。在立法目的上,《辦法》重在使校外培訓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合法權益給予保護,使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在立法原則上,《辦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要求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式合法、處罰適當。在立法模式上,《辦法》立足校外培訓執法實際,採取“實體法+程式法”的立法模式,既確立處罰規則,又規範處罰程式,一攬子解決基層實際問題,提升立法質量和效能。
4.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民辦學校)是民辦教育促進法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第六十四條),一些“黑機構”搞惡性競爭,導致“劣幣驅逐良幣”,擾亂行業生態,損害家長和學生權益。《辦法》第十七條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列明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情形,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式、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即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5.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未經審批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存在培訓環境安全風險、培訓內容危害風險、“超標超綱”違背教育規律風險、從業人員侵害學生風險、“退費難”風險等各種隱患,既容易損害家長權益和學生身心健康,又可能使全社會陷入“教育內卷”無益競爭的泥潭。必須把隱形變異培訓問題整治作為鞏固校外培訓治理成果的重要內容,依法堅決予以打擊。《辦法》第十八條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明確了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列舉了“轉線上”“轉地下”“換馬甲”等三種隱形變異行為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警告直至10萬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同時,《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中國小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6.問:對為違法違規培訓活動提供線下場所或線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違規提供線下場所或線上渠道為違法違規培訓活動提供了基礎環境,一些協助者在執法人員責令改正後仍然拒不改正,必須依法予以處罰,從源頭上予以治理。《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提供場所的;網路平台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路會議、直播平台等方式違法開展線上校外培訓,仍為其提供服務的,首先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7.問: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存在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學生在參加校外培訓過程中的身心健康問題是人民民眾關心的首要問題。此前,教育部已出台《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材料嚴禁出現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破壞民族團結、宣揚宗教迷信等內容,不得含有暴力、恐怖、賭博、毒品、性侵害、淫穢、教唆犯罪等內容,不得違背教育規律“超標超綱”開展學科類培訓。《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從重處罰,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直至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的處罰。
8.問:對校外培訓機構聘用有性侵前科等違法犯罪人員為學生開展培訓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服務對象是中小學生,這不同於一般行業,應當從立德樹人、為人師表、保證學生免受侵害的角度,從嚴把握用人標準,這是最重要的行業底線要求。此前,教育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出台《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人員,不得聘用為校外培訓從業人員。近期,教育部又全面推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準入查詢制度,開展從業人員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集中查詢,織密校外培訓安全防護網。《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9.問:對校外培訓機構拒不執行預收費監管有關規定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退費難”“捲款跑路”是人民民眾最為痛心疾首的商家無良行為,一些校外培訓機構拒不執行校外培訓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有關規定,違規收取大額預收費導致“捲款跑路”風險。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站穩人民立場,依法予以防範治理。此前,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已出台有關政策,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收取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的費用,學科類培訓收取費用不得超過政府指導價限額標準,非學科類培訓一次性收費不得超過5000元。《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10.問:對擅自組織面向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為落實中央《“雙減”意見》精神,規範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教育部辦公廳、中央編辦綜合局、民政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已公開印發了管理辦法,公布了《2022—2025學年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名單》,各地也公布了管轄範圍內的競賽活動白名單,凡未列入白名單的均屬違規舉辦的“黑競賽”。這類“黑競賽”普遍存在收費高昂、管理混亂、質量低下、兜售獎項、牟取暴利等嚴重問題,不僅加重學生負擔、影響校外培訓治理成效、破壞教育生態,而且隱藏詐欺風險、侵害民眾利益,必須依法予以治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1.問: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按類別具體由哪一級的什麼部門來處罰?
答:依據中央《“雙減”意見》精神,根據行政處罰法有關授權(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等),結合校外培訓治理實際,《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對校外培訓執法管轄許可權進行了明確。一是明確實施機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是執法主體,明確“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對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或賦權鄉鎮街道實施行政處罰的地區,要求主管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加強業務指導。對委託實施行政處罰作出指導和規範。二是明確管轄部門。規定對線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對經審批的線上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機構審批機關管轄;對未經審批進行線上校外培訓活動的行政處罰,由違法主體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三是明確銜接機制。規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等部門予以處罰,明確了“行—行”銜接機制;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確了“行—刑”銜接機制。同時,根據中央《“雙減”意見》精神,市場監管、民政、工信、網信、公安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校外培訓監管,嚴肅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12.問:發現校外培訓違法線索如何舉報?
答:人民民眾監督舉報是發現校外培訓違法問題線索的重要渠道,對依法深化校外培訓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歡迎人民民眾如實監督舉報,如發現違法培訓問題線索,可通過國務院“網際網路+督查”、教育部官網、“中國教育督導”微信公眾號及各地開通的監督舉報渠道進行投訴舉報;如涉及違法違規收退費等經濟糾紛問題,還可通過全國12315平台進行投訴舉報,也可向當地消協組織投訴舉報,共同推動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共同維護學生及家長的合法權益。
13.問:《辦法》對規範校外培訓執法過程和行為作了哪些規定?
答: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是校外培訓執法的生命線,直接影響校外培訓執法的公信力。《辦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結合校外培訓執法實際,注重與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的銜接,重點對實操層面迫切需要明確的情形和標準作了規定。一是明確立案和結案標準。具體規定了立案應當符合的5項條件,明確了符合結案的4種情形。二是明確調查職權。具體規定了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可行使詢問、查閱、複製、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等職權,保證執法人員依法實施調查。三是明確聽證告知情形。明確規定對自然人處3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的罰款,沒收1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等情形,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四是明確違法所得認定標準。明確規定“違法所得”是指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所收取的全部款項,依法已經予以退還的預收費未消課款項,可以扣除。這樣既可依法嚴懲重罰違法者,起到警示震懾作用;又有利於促使違法者積極主動退還未消課的預收費,解決“退費難”問題。加之此前已配套印發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流程圖》和《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文書格式範本》,已建立了一套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標準化體系,著力規範校外培訓執法行為,努力提升校外培訓執法水平。
14.問:如何確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工作落地見效?
答:執法監督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關鍵環節,是校外培訓執法取得實效的重要保障。《辦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建立了執法監督機制,壓緊壓實執法責任,著力提升校外培訓執法效能。一是建立掛牌督辦機制。明確規定對於重大違法案件,上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可以掛牌督辦,提出辦理要求,督促下級部門限期辦理。二是建立公開通報機制。明確規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將案情和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通報,形成警示震懾,同時接受社會監督。三是建立統計報告機制。明確規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案件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校外培訓違法形勢分析、案件發生情況、查處情況等逐級上報。四是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具體規定了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中需追究責任的4種情形,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力求通過執法監督機制,督促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久久為功推進“雙減”政策落地見效,守護孩子快樂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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