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師培訓項目承訓機構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為四川省教育廳發布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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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我省教師培訓體制機制,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中國小幼稚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畫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55號)和《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國家和省級教師培訓計畫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教〔2022〕18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國家和省級教師培訓項目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開展的教師及教育系統培訓項目。
第二章 機構認定
第三條 認定原則
按照統籌規劃、分類組建、條件公開、自願申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動態調整的原則認定承訓機構。堅持教師培訓的公益屬性,一般由高校、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性機構承擔,職教校企合作、中國小教師信息技術套用能力提升工程等項目除外。
第四條 認定範圍
(一)從事教師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具有教師培訓經驗和專業優勢的其他普通高等院校。
(二)縣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舉辦的教師發展機構(教師進修學校、教育學院等),教育主管部門所屬的教研、科研、電教、教師發展、教育技術裝備等相關單位,優質中國小校,國家、省級教師校長培養培訓基地及教師實踐基地。
(三)經民政部門登記、教育主管部門主管的社會團體;其他事業單位;市場監管部門批准的企業等。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有關教師繼續教育的政策,熱心承擔教師培訓任務。
(二)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資格。
(三)具有教師培訓服務事項所必需的場地、安全保障、設備設施、師資力量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在已有的培訓活動中無不良記錄。培訓項目如涉及企業,企業應具有良好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無安全責任事故。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具體條件
(一)培訓業績
具有教師培訓經驗,有專門的培訓管理部門和健全、規範的管理制度,服務意識強,培訓質量高,社會信譽好。
(二)專業和研究方向
從事的專業教育或研究與承訓項目相一致,職教師資承訓機構原則上應為從事職業教育的院校(科研機構)或具備職業教育師資成長軟硬體環境的相關企業。其他師資承訓機構原則上應為從事教師教育的院校(科研機構)或具備教育師資成長軟硬體環境的其他學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三)師資隊伍
1.具有優秀的專家團隊。設定項目首席專家,事業機構首席專家須為本機構正式在編在崗人員,其他機構首席專家須為簽有勞動契約的人員。首席專家應具有相當學術造詣和影響力,具有豐富培訓經驗,具有高級及以上職稱,能全程參與培訓項目指導。專家團隊人員數量配置合理、專業結構合理、具備實施相應培訓項目的專業知識和培訓教學能力。專家團隊中,本機構專家占比不低於30%,高級及以上職稱專家比例不低於50%,且有一定數量高級及以上職稱的教育一線名優教師及校(園)長。申報職教培訓項目的機構,應具有一定數量的行業(企業)專業技術人才。
2.具有優秀的管理團隊。管理人員配備齊全,責任明確,管理制度完善,能夠充分調動融合優質資源,提供培訓項目所需的良好教學和後勤服務保障。
(四)場地平台
1.線下培訓項目應具有滿足培訓需要的培訓教室和相應的 培訓設施,並能提供食宿等生活後勤保障。其中自有校舍(含自有產權或有租用期在承接項目周期內的租賃契約)面積滿足培訓項目需要。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所屬教研、科研、電教等相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2.線下培訓項目應具有穩定的、優質的教師教育實習實訓基地,能夠有效滿足教師進行跟崗實踐、教學觀摩、情境教學等需要。
3.線上培訓項目使用的平台應完成工信部ICP備案,公用網路IP位址、域名、事業法人機構等符合法定要求,平台所屬公司及遠程教育培訓機構經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註冊。提供APP平台的,應完成教育部教育APP備案。
4.線上培訓平台應具有服務培訓項目所需的同步或異步線上功能,並符合教育部《線上培訓指南》相關要求。支持同步培訓的平台應具有直播授課、錄播回放、即時互動、課堂監管、並發支持等方面的功能。支持異步培訓的平台要具有資源瀏覽、主題討論、作業提交、小組合作、成果分享等線上活動功能,能夠通過數據分析與智慧型推送為教師線上學習提供差異化、個性化支持,並實現全過程評價與管理。
5.線上培訓時,平台應具備良好的網路培訓支持條件,伺服器、寬頻、並發承受能力、多網連通性、視頻點播、瀏覽速度等方面能夠滿足相應參訓項目並發訪問要求,數據存儲安全,處理能力強,系統運行安全穩定,且具有專職的培訓管理團隊和技術服務人員,能夠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處置突髮狀況。
(五)課程資源
1.已開發的教材資源、案例資源、網路資源等課程資源豐富適用、形式多樣,能夠滿足不同類別、不同層次教師個性化選學需要。
2.課程資源內容新穎,針對性、實用性強,且有一定比例的實踐性課程。
(六)項目設計
項目設計科學合理,方案有特色與創新。培訓主題鮮明,目標定位清晰,課程安排合理,培訓形式多樣,績效目標可測,組織管理嚴密。
(七)制度建設
具有完善的學員管理、教學管理、課程管理、質量監控、考核評價、經費使用、檔案管理、成果凝練等培訓管理制度。
第七條 資格認定程式
教育廳根據當年所需開展的教師培訓項目,按照“發布通知-自主申報-組織評審-公示公告”等程式組織資格認定和遴選。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機構根據國家和省級教師培訓項目相關要求,向教育廳同時遞交資格認定和項目申報書。教育廳根據項目需求和機構所具備的相應條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第三方進行評審,遴選確定年度項目承訓機構。
國家“雙一流”(含世界一流大學和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教育部直屬單位(主要社團)、國家和省級教師培訓基地、教師教育實踐基地、從事教師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可直接遞交項目申報書,不再進行資格認定審核。
第三章 機構管理
第八條 項目管理
(一)通過資格認定的機構承擔本培訓項目的接受教育廳及其委託單位的過程管理、監督指導與績效考核。
(二)培訓項目完成後,承訓機構應向教育廳報送項目總結(包括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自評報告、決算報告等)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當年項目驗收整改不到位或項目接受績效評價得分低於60分或評價等級為不合格的承訓機構,3年內不得申報承擔四川省組織開展的教師培訓工作。有項目驗收不合格、績效評價未通過或審計整改不到位的市(州),相應扣減其次年項目經費和參訓名額。
第九條 經費管理
(一)項目承訓機構要嚴格培訓經費專項管理,落實經費審計和預決算制度,嚴格經費報銷,確保培訓經費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二)項目承訓機構要嚴格執行《四川省國家和省級教師培訓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將培訓任務轉包給其他機構實施,嚴禁通過分包、轉包等形式將培訓經費劃撥到其他機構。
第十條 退出機制
項目承訓機構在申報或培訓活動中存在分包、轉包、虛假培訓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教育廳可取消其培訓資格,五年內不接受其申報,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因培訓機構自身原因無法履行培訓協定或未完成培訓任務的,教育廳可取消其培訓資格,三年內不接受其申報,並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市(州)教育主管部門實施的國家和省級教師培訓項目承訓機構認定及管理辦法由市(州)教育主管部門參考本辦法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教育廳實施國家、省級教師培訓項目承訓機構認定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教函〔2020〕4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