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通知指出,要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落實培訓收費管理政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要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預收費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培訓費應依法納稅,應如實開具發票。
通知強調,要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包括本通知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各地可結合實際,採取銀行託管、風險保證金的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監管。實行預收費銀行託管的,校外培訓機構要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託管協定並報教育等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預收費資金託管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託管、盡託管”。託管銀行不得因提供託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採取風險保證金方式的,校外培訓機構應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定並報教育等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入規定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其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
通知明確,教育、發展改革、人民銀行、銀保監、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的協同監管。建立定期共享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有關信息的工作機制,強化風險預警。要將培訓機構的預收費情況納入其誠信建設內容,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組織在信用建設、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導培訓機構規範運營,積極主動將培訓預收費納入監管。
通知要求,各地要將預收費監管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範圍。儘快組織並完成對本省(區、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情況、是否存在“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開展集中排查整改。
通知全文
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銀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防範“退費難”“卷錢跑路”等損害民眾利益的問題發生,指導各地做好面向中小學生(含幼稚園兒童)校外培訓機構(包括線上和線下)預先收取的學員培訓服務費用(以下簡稱預收費)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範預收費管理
(一)落實培訓收費管理政策。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參照執行。依法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查處超過政府指導價收費行為。
(二)執行預收費管理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要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並於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
(三)加強預收費票據管理。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培訓費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校外培訓機構開具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二、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
(四)實行預收費監管全覆蓋。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實行屬地監管原則。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包括本通知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各地可結合實際,採取銀行託管、風險保證金的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各地根據工作需要,分類明確銀行託管和風險保證金監管的具體要求。
(五)實行預收費銀行託管。校外培訓機構要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託管協定並報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開立預收費資金託管專用賬戶(培訓收費專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資金託管專用賬戶,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全部歸集至資金託管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託管、盡託管”。託管銀行不得侵占、挪用預收費資金,不得因提供託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託管銀行應當對收集的學員及家長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實行銀行託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應採取風險保證金方式進行監管。
(六)設立預收費風險保證金。採取風險保證金方式的,校外培訓機構應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定並報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入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其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不得用保證金進行融資擔保。保證金額度和監管要求由各地確定,最低額度不得低於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保證金額度實行動態調整,須報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同時,要加大對培訓收費專用賬戶的監管力度。
(七)加強對培訓領域貸款的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教育培訓領域貸款業務的合規管理和風險管控,不得對未按要求進行審批備案、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風險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授信或開展業務合作,禁止誘導中小學生家長使用分期貸款繳納校外培訓費用。
三、健全預收費監管機制
(八)加強協同監管。各地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的作用,做好學科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運營和預收費日常監管,強化風險排查和源頭化解;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負責指導銀行等機構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做好預收費託管、風險保證金存管、培訓領域貸款業務合規管理工作,相關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及協定約定辦理;稅務部門負責對校外培訓機構納稅情況進行監管,對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肅查處違反價格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九)強化風險預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定期共享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有關工作信息。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判風險情況,並根據風險程度,向社會發布風險預警。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主動報送從託管銀行獲取的有關資金監管賬戶、大額資金變動、交易流水等信息。
(十)加強行業自律。各地要將培訓預收費情況作為校外培訓機構誠信建設的重要內容,依法依規嚴厲懲治違法失信行為。引導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組織在信用建設、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動自律公約、宣傳培訓等工作,引導校外培訓機構規範運營,積極主動將培訓預收費納入監管,提高培訓服務契約履約能力。
四、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把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切實做到認識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位。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預收費監管實施辦法,完善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平台,將預收費監管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範圍,確保培訓服務交易安全,切實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十二)重視宣傳引導。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提升培訓機構合規經營意識。加強對家長的風險防範引導,宣傳國家政策要求、消費注意事項等,引導家長理性選擇校外培訓,合理預付培訓費,主動索要發票等收付款憑證,及時舉報違法違規行為,正當合法維權,共建共享校外培訓市場良好消費環境。
(十三)組織開展排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通知內容,組織對本省(區、市)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情況、預收費託管、風險保證金和培訓收費專戶監管情況、是否存在“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開展排查,並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各省(區、市)須於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查整改並全面落實監管要求,將工作落實情況和排查整改情況分別報送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和銀保監會。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中國銀保監會
2021年10月21日
答記者問
1.問:請介紹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過程。
答:近年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無序擴張,片面追求發展規模,大量資金用於銷售與廣告,開展惡性競爭,再加之經營不善,導致資金鍊斷裂、企業倒閉、大量未消課的費用無法退回,更有甚者惡意停業“卷錢跑路”,嚴重侵害民眾利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意見》,對“雙減”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確要求通過第三方託管、風險儲備金等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加強對培訓領域貸款的監管,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
為貫徹落實《意見》精神,加強對全國的指導,在各地試點探索的基礎上,就進一步明確銀行託管、風險保證金兩種監管方式的具體實施政策,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5部門迅速開展了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檔案的研製工作。一是開展全面系統調研。深入開展專題研究,紮實開展實地調研,廣泛聽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機構等方面的意見建議。二是廣泛徵求各方意見。《通知》文稿形成後,通過書面和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徵求有關部委、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機構、銀行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建議。三是認真研究論證完善。檔案起草過程中,對各方意見建議逐一研究分析,不斷修改完善文本,形成《通知》。
2.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
一是嚴格規範預收費管理。著眼實現合理、規範地收費,針對培訓機構過高收費、過度逐利、超長期限收費、通過不公平格式契約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等問題,強調要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落實培訓收費管理政策,執行收費專用賬戶和收費時段等預收費管理要求,加強預收費票據管理。
二是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著眼實現收取的費用合理、安全地支付使用,針對培訓機構容易發生“退費難”“卷錢跑路”的情況,《通知》強調對面向中小學生(含幼稚園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區分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包括本《通知》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各地結合實際,採取銀行託管或風險保證金方式,全面實行預收費監管。同時,要加強對培訓領域貸款監管,嚴禁誘導中小學生家長使用分期貸款繳納校外培訓費用,減少衝動消費。
三是健全預收費監管機制。著眼解決多個主管部門間難以形成監管合力的問題,針對監管工作涉及部門多、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強調加強部門統籌,形成監管合力,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強化風險預警,加強行業自律。
四是認真抓好組織實施。著眼解決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針對涉及利益主體眾多、容易形成政策執行效果衰減的情況,強調要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政策全面儘快落地。要重視宣傳引導,提高培訓機構合規經營意識,引導家長理性選擇培訓機構。要對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情況、是否存在“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開展全面排查和整改。
3.問:實行預收費銀行託管如何有助於保障學員和家長利益不受損害?
答:校外培訓一般採用先付費後服務的消費模式,一旦發生培訓機構關停倒閉,學員和家長預交的培訓費極有可能無法退回,自身利益將嚴重受損。預收費銀行託管重在改變由培訓機構單方控制預收費資金的狀況,改變學員和家長在培訓服務中的弱勢地位;通過將預收費交由第三方即銀行進行監督管理,按照培訓服務提供進度向培訓機構撥付資金,督促培訓機構按契約約定履行義務,有效保障學員和家長的合法權益。按照銀行託管的要求,校外培訓機構要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託管協定並報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預收費資金託管專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預收費(包括以現金方式收取)須全部進入資金託管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託管、盡託管”。培訓機構一旦發生非正常停業,學員未消課的學費可從銀行如數退還,最大限度保障了學員和家長的利益。
4.問:為何在銀行託管之外,還規定可以採用風險保證金的監管方式?
答:由於各地情況不同,各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管理模式也不盡相同,在提供銀行託管的同時,根據《意見》精神,《通知》還明確了風險保證金的預收費監管方式,給各地提供選擇,依然能夠實現嚴格監管的目標。按照風險保證金方式的監管要求,由校外培訓機構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定並報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培訓機構按要求繳存一定金額的風險保證金作為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且不得用保證金進行融資擔保。保證金的額度和監管要求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具體額度實行動態調整,但底線標準是不得低於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這也提醒廣大學員和家長,必須關注並遵守政策,不要超周期交費,以利於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5.問:銀行託管與風險保證金的區別是什麼,各有什麼優勢?
答:銀行託管與風險保證金都是預收費監管的方式,都能起到保障預收費資金安全的作用。兩者的區別在於,一是所監管的資金來源不同。銀行託管監管的資金為培訓機構預收的學員培訓費,而風險保證金的來源是培訓機構自有資金。二是對資金的監管要求不同。銀行託管的資金將由託管銀行根據培訓機構履約情況,主要是按照其提供培訓服務的進度,一般由家長確認後,按同比例、同進度原則撥付給培訓機構;風險保證金繳存後,在培訓機構存續期間,培訓機構不得使用,也不得用於融資擔保。三是所監管資金的額度不同。銀行託管資金的額度是學員和家長預交的培訓費;風險保證金的額度由各地確定,具體額度實行動態監管,但不得低於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
銀行託管方式下,不需要額外占用培訓機構的自有資金,但是對銀行的管理服務水平要求高。風險保證金方式下,操作便捷,但培訓機構監管專戶上需要沉澱一定自有資金,且不能支配使用,現金流壓力較大。但這些約束都是為了最大限度保障學員和家長的資金安全,都符合《意見》規定的“嚴禁資本化運作”“強化培訓收費監管”精神。
6.問:如何做到各部門對培訓機構預收費齊抓共管?
答: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要堅持系統治理,健全三個方面機制。一是協同監管機制,強化協作聯動,不斷織牢織密監管體系。各地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的作用,明確教育、發展改革、人民銀行、銀保監、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的職責,形成監管合力。二是風險預警機制,確保早發現、早處置,防患於未然。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研判風險情況,並向社會發布風險預警。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主動報送從託管銀行獲取的有關資金監管賬戶、大額資金變動、交易流水等信息。三是行業自律機制,著眼長遠,不斷提升行業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各地要將培訓機構的預收費情況納入其誠信建設內容,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組織在信用建設、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導培訓機構規範運營,積極主動將培訓預收費納入監管。
7.問:如何抓好預收費監管政策的組織實施?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實。要確保預收費監管政策落地見效,必須認真抓好組織實施。一要加強組織領導。管住“錢”是從根本上確保民眾利益不受損失。各地要認識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位,結合實際制定預收費監管實施辦法,將預收費監管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範圍。二要重視宣傳引導,增強全社會共同防範管“錢”的風險意識。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加強對家長的風險防範引導,引導家長理性選擇校外培訓,合理預付培訓費,及時舉報違法違規行為,正當合法維權。三要組織開展排查,努力使今後不再讓學員和家長的每一分錢受到損失。各地有關部門要對本區域內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情況、預收費託管、風險保證金和培訓收費專戶監管情況、是否存在“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組織開展排查,並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按要求將工作落實情況和排查整改情況及時報送教育部等六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