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體育行業預付式消費領域資金監管實施細則

《北京市體育行業預付式消費領域資金監管實施細則》為北京市體育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體育行業預付式消費領域資金監管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北京市體育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體育市場管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規範體育行業預付式消費,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首都經濟社會繁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及《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教監管函〔2022〕4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體育行業預付式消費管理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體育健身、體育培訓、體育場館服務等體育服務業務,在運營過程中採取先交費、後服務的預付費經營模式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經營者)。
  本細則所稱單用途預付卡(以下簡稱預付卡),是指經營者以預收資金方式面向消費者發行的,供消費者按照約定僅在經營者及其合作範圍內,可以分次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體憑證或者虛擬憑證。實體憑證包括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載體;虛擬憑證包括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載體。
  第三條 市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市體育市場實際制定行業預付式消費監管政策,並指導區級體育部門開展對區域範圍內體育行業的預付式消費監管工作。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屬地街道(鄉鎮)監管聯動的工作機制,加強對經營者的預付式消費方面的監管。
  第四條 在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堅持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進行交易。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出具載明下列內容的憑據:
  (一)雙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等;
  (二)經營者收款賬戶信息、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履約保證措施;
  (三)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地點、數量、質量及兌付計算種類、收費標準、扣費方式;
  (四)履行期限,以及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
  (五)風險提示;
  (六)贈送權益的使用範圍、條件及退款的處理方式;
  (七)變更、中止、終止等情形預收款的處理方式;
  (八)退款計算方法、渠道、手續費;
  (九)掛失、補辦、轉讓方式;
  (十)消費記錄、餘額查詢方式;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法。
  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載明本條前款規定內容的書面契約的,視為已經出具憑據。
  鼓勵簽訂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聯合推薦的體育健身行業預付費服務及成人體育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
  青少年校外體育培訓機構應使用全國通用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
  無示範契約的,可參照執行。
  經營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開具正規發票。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應就契約約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方式、退費方式、退費流程等事項充分告知消費者。
  第五條 預付卡設定有效期限、預收金額較大等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經營者應當在書面契約中向消費者作出風險提示,並保障消費者能夠完整、充分地閱覽。
第二章 備案
  第六條 本市所有發售預付卡的經營者,均應按照要求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備案,並及時更新備案信息。
  第七條 備案材料包括:
  (一)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活動場地地址,活動場地自有或者租賃、租期,聯繫人,聯繫方式;
  (二)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舉辦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或協定;
  (三)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信息(賬號、開戶行、存管比例等);
  (四)預付式消費交易契約文本;
  (五)會員(學員)數量總數(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八條 消費者可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查詢已備案經營者的相關備案信息。
第三章 預收資金監管
  第九條 經營者應將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價格或者計價方法)、退費辦法、投訴電話等相關信息在經營服務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並於預付交易前向消費者明示。不得委託第三方機構或個人代收費。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消費者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第十條 經營者應選擇本市轄內一家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作為存管銀行,開立唯一的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在區級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與存管銀行簽署預收資金存管服務協定,經營者收費主體與提供服務主體一致。
  第十一條 經營者發售的預付卡期限不得長於場地租賃期限,且不得早於預付卡服務期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經營者應將全部預收資金直接存入經營者的存管專用賬戶,同時將相關交易信息報送至存管銀行,存管銀行將預收資金按符合區級體育部門要求的存管比例留在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中作為存管資金,剩餘預收資金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
  消費者支付現金的,經營者應於1個工作日內將預收資金存入存管專用賬戶,同時將相關交易信息報送至存管銀行。
  第十三條 經營者建立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時,應按下列情況確定資金存管比例:
  經營者發售的預付卡期限為3個月及以內的,應將預收資金的40%作為存管資金。
  經營者發售的預付卡期限為3個月至1年的(包括1年),應將預收資金的80%作為存管資金。
  經營者發售的預付卡期限超過1年的,應將預收資金的100%作為存管資金。
  上述經營者,若自申請設立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前一年內無行政處罰、未列入異常經營名錄等,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可降低10%。
  第十四條 青少年校外體育培訓機構預收資金應將預收資金的100%作為存管資金。培訓收費時段應與教學安排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第十五條 建立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動態調整機制。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在綜合評估的基礎上,每年6月份根據下列情況動態調整經營者(除青少年校外體育培訓機構)預收資金存管比例:
  (一)經營者上年度受到行政處罰或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提高10%的預收資金存管比例(最高可達100%);
  (二)年度預付消費投訴12次及以上且未有效解決,提高10%的預收資金存管比例(最高可達100%);如該年度內無預付消費投訴,降低15%的預收資金存管比例(最低為10%);
  (三)年度預付費糾紛解決率低於80%的經營者,提高10%的預收資金存管比例(最高可達100%);預付費糾紛解決率高於80%的經營者,降低10%的預收資金存管比例(最低為10%);
  (四)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調整預收資金存管比例。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市場主體,減少10%的資金存管比例(最低為10%);信用等級評定為D級的市場主體,提高10%的存管比例(最高可達100%);如無體育行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提高20%的存管比例(最高可達100%)。
  上述調整的存管比例可累加。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了解預付卡使用情況、消費記錄、餘額等信息提供查詢。經營者出現停業、註銷等情形導致預付卡無法兌付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及時通過電話、簡訊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費者,並在經營場所、網頁的顯著位置發布公告。
  第十七條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應依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動態調整經營者資金存管比例,及時通報存管銀行,督導各經營者按照要求納入資金監管。
  第十八條 存管資金撥付應與服務進度同步、同比例。經營者服務完成並經消費者確認,存管銀行應於2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經營者服務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後,消費者超過5個工作日內未確認的,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履行資金撥付。雙方存在爭議的,應按照契約約定處理爭議問題,存管銀行按照爭議處理結果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 鼓勵經營者或消費者在達成預付消費交易時購買“履約保證保險”等商業保險,降低消費風險。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存管銀行不得侵占、挪用預收費資金,不得收取經營者、消費者的任何存管費用。存管銀行應按照體育行政部門的要求,對納入存管的預收資金實施異動監測,並按照相關標準和約定時限,及時向體育和金融監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存管銀行及經營者應通過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加強對預收費的風險管控,保證資金安全,並及時將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相關信息報送至區級體育行政部門。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應建立並及時更新經營者預付式消費監管工作檯賬,並按時報送市級體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市區兩級體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經營者發行、兌付預付卡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經營者的經營場所,了解有關情況;
  (二)要求經營者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要求經營者提供有關證照、憑據、契約、交易記錄等資料並有權複印。
  經營者應當配合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三條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應加強信息共享和工作聯動,形成綜合監管合力。對監督管理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應嚴格依據體育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及時向市級體育行政部門進行報告。
  第二十四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定期將預收資金存管信息和風險情況與體育行政部門共享。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指導商業銀行辦理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業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負責指導存管銀行做好預收資金存管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在預收費資金監管過程中,有關部門、經營者、存管銀行應當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已經開展預收費經營模式的經營者,按照本細則規定應當備案或資金存管的,應當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90日內完成。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體育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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