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等部門發布的檔案。
《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等部門發布的檔案。
《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等部門發布的檔案。發布通知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等4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預收費管理辦法(...
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參照執行。依法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查處超過政府指導價收費行為。(二)執行預收費管理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要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
第十四條 青少年校外體育培訓機構預收資金應將預收資金的100%作為存管資金。培訓收費時段應與教學安排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第十五條 建立預收資金...
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充分考慮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點,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科學合理確定計價辦法,明確收費標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通過第三方託管、風險儲備金等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
(三)外商投資培訓機構章程(含首屆學校董事會組成人員名單)。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名稱、住所、辦學地址、法人屬性;舉辦者的權利義務,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開辦資金、註冊資本...
海南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於印發《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教規〔2021〕10號)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各市、...
《青海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是青海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10個單位於2022年6月共同發布的辦法。發布信息 2022年6月,青海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10個單位共同制定下發《青海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
海南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於印發《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稅務局,...
2022年1月,浙江省教育廳等四部門於印發了《浙江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內容解讀 設立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 機構自主在註冊地選擇一家銀行開設唯一的戶名為“單位名稱+預收費資金託管專戶”的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收繳...
2021年12月,杭州市教育局、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聯合印發《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依法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內容全文 《杭州市校外...
《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暫行辦法》是由雲南省教育廳、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雲南銀保監局聯合印發的通知。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依法規範我省校外培訓...
第十四條(培訓材料)體育類校外培訓應考慮不同體育項目特點,遵循不同年齡段兒童青少年身心發展規律,科學制定與其培訓項目及培訓對象相對應的培訓大綱和培訓計畫。培訓材料符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實行屬地監管原則。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包括本辦法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 第四條 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培訓機構辦學場所、網站...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面向中小學生(含幼稚園兒童)舉辦的,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機構。第三條 本辦法對全市校外培訓機構實施預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