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暫行辦法

《陝西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暫行辦法》是為依法規範我省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有效防範校外培訓機構“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維護學生、家長和校外培訓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和陝西省《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工作方案》等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9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教育廳、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陝西省科學技術廳、陝西省公安廳、陝西省文化和旅遊廳等
  • 實施地點:陝西省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設區市、楊凌示範區、韓城市、神木市、府谷縣教育(教體)局、發展改革委(局)神木市、府谷縣發展改革和科技局、科技局、公安局、文化和旅遊局、市場監管局、體育局、稅務局,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營業管理部、陝西省各中心支行、楊凌支行,各銀保監分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全面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現將《陝西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陝西省教育廳
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陝西省科學技術廳
陝西省公安廳
陝西省文化和旅遊廳
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陝西省體育局
國家稅務總局陝西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
2022年10月19日

檔案全文

陝西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規範我省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有效防範校外培訓機構“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維護學生、家長和校外培訓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和陝西省《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工作方案》等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範圍內審批登記的面向中小學生(含3至6歲學齡前兒童)開展校外培訓的機構(包括線上和線下)。預收費是指校外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學員培訓服務費用。
第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實行屬地監管原則。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包括本辦法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
第四條 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培訓機構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並在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強制收費。禁止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禁止任何形式的價格欺詐行為。
第五條 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第六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自主選擇所在縣(市、區)內符合條件的銀行,在主管部門指導下設立預收費專用賬戶,並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於當日或次日全部歸集至專用賬戶。對於本辦法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應於本辦法發布後15個工作日內全部劃轉至專用賬戶。銀行根據有關規定及協定約定,做好歸集至專用賬戶的預收費資金的託管工作。銀行託管數據全部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台(以下簡稱監管平台),實現動態監管,各地選用的資金監管合作銀行應與監管平台實現資金數據的實時同步。
第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應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第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員索票。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第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契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學員,並全額退還剩餘費用。學員申請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培訓契約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式,及時完成退費。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後提出退費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餘費用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契約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
第十條 經主管部門評估,對暫不能實行“消撥同步”的,設立過渡期,採用風險保證金監管模式,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校外培訓機構實行預收費風險保證金託管的,培訓機構要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與屬地校外培訓機構主管部門、託管銀行簽定風險保證金託管三方協定,足額留存風險保證金,由託管銀行託管,按協定約定定期撥付,風險保證金額度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實行動態調整,並提供給託管銀行,最低額度不得低於校外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金額,總金額可按上年度培訓機構收取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費用的平均值測算。過渡期結束後,當日或次日釋放風險保證金。禁止校外培訓機構用風險保證金進行融資擔保。
第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實行預收費全額銀行託管的,培訓機構要與屬地校外培訓機構主管部門、託管銀行簽定預收費專用賬戶管理三方協定,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託管協定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培訓機構要將託管賬戶信息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預收費託管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託管銀行根據監管平台反饋的授課進度撥付資金。校外培訓機構授課完成並經學員確認同意,向託管銀行提供相關資料後,託管銀行應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校外培訓機構授課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後,學員超過15個工作日未確認且未提出異議的,託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履行資金撥付。校外培訓機構需採取錄音、錄像方式,對成年學員或未成年學員監護人確認過程進行全程記錄,錄像畫質應足以辨認確認人身份及確認完成的具體授課事項,音像資料應在確認後保留三年以上。
第十三條 託管銀行要在當地校外培訓機構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嚴格履行託管協定。託管預收費資金的銀行要具備同時為主管部門、校外培訓機構、學員等提供即時信息互動的技術條件。託管銀行不得侵占、挪用預收費資金,不得因提供託管服務而額外收取機構、學員費用。
第十四條 學員與校外培訓機構發生退費糾紛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資金監管為由,拒絕學員的合理訴求。學員與校外培訓機構因收退費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學員與校外培訓機構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校外培訓機構達成的仲裁協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判風險情況,並根據風險程度,向社會發布風險預警。專用賬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銀行應按照三方協定約定立即向主管部門發出風險預警通報:
(一)專用賬戶最低餘額低於核定的風險保證金額度;
(二)單筆提取資金超過5萬元或當日累計提取資金超過20萬元(各地可結合實際調整額度);
(三)銀行認為有必要向主管部門進行風險預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接到預警通報後,應會同有關部門,立即開展專項調查、風險評估和處置化解。發現違法犯罪線索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線索後,要及時開展調查核實,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主動報送從託管銀行獲取的有關專用賬戶、大額資金變動、交易流水等信息。
第十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不配合資金監管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規實施信用公示,列入黑名單;對學員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依規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各地將預收費監管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範圍,確保培訓服務交易安全,切實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主管部門對校外培訓機構實施差異化監管,對收退費規範、預收培訓費風險低的可減少檢查頻次;對退費投訴集中、預收費風險高的進行重點監測,加大檢查頻次和力度,督促機構合規經營。
第二十條 各地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的作用。主管部門負責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託管資金轉入專用賬戶以及託管資金撥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全流程監管,強化風險排查和源頭化解;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銀行等機構配合主管部門依法做好預收費託管、風險保證金存管、培訓領域貸款業務合規管理工作;稅務部門負責對校外培訓機構納稅情況進行監管,對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肅查處違反價格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涉校外培訓機構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預收費資金監管過程中,有關部門、機構、託管銀行應當對收集的學員及家長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對相關人員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依規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各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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