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暫行辦法》是由雲南省教育廳、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雲南銀保監局聯合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暫行辦法
- 發布部門:雲南省教育廳、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雲南銀保監局
《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暫行辦法》是由雲南省教育廳、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雲南銀保監局聯合印發的通知。
《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暫行辦法》是由雲南省教育廳、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雲南銀保監局聯合印發的通知。主要內容第一條 為依法規範我省校外培...
(二)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接受預收費監管,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最新修訂版),嚴格...
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培訓費應依法納稅,應如實開具發票。通知強調,要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包括本通知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各地可結合實際,採取銀行...
《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規範辦學行為管理,增強培訓機構的守規守紀意識,雲南省教育廳制定的管理辦法。2023年7月,《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發布,自2023年7月21日...
《青海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是青海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10個單位於2022年6月共同發布的辦法。發布信息 2022年6月,青海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10個單位共同制定下發《青海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
、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和陝西省《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工作方案》等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1年10月,廣東省教育廳、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發布《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對於專用存款賬戶出現單筆交易金額超過10%或者單個月累計支出金額超過50%的大額資金異動情況,...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檔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實施辦法。
2022年1月,浙江省教育廳等四部門於印發了《浙江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內容解讀 設立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 機構自主在註冊地選擇一家銀行開設唯一的戶名為“單位名稱+預收費資金託管專戶”的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收繳...
第二十條 民辦教育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為校外培訓機構選擇有資質的存管銀行和保險機構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指導。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國家和省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有新規定的,按新規 定執行。解讀 ...
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資金監管工作,防範“退費難”“卷錢跑路”等損害民眾利益的問題發生,我們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
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資金監管工作,防範“退費難”“卷錢跑路”等損害民眾利益的問題發生,我們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
培訓機構可自主選擇經審核備案的銀行開立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監管銀行接受委託後,應當與培訓機構簽署《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資金託管協定》,培訓機構應將課程設定、收費標準及交易信息等提供給監管銀行。《辦法》明確在預收費資金監管過程中,有關...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工作職責、標準、流程以及責任追究辦法。四、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落實國家以及行業規定的場地、設施、消防等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