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管理辦法

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管理辦法

《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規範辦學行為管理,增強培訓機構的守規守紀意識,雲南省教育廳制定的管理辦法。

2023年7月,《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發布,自2023年7月21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雲南省教育廳 
發布信息,徵求意見稿,

發布信息

2023年7月,《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發布,為提高管理辦法的科學性和可行性,7月21日起,雲南省教育廳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

《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具體列入“白名單”“黑名單”的培訓機構認定條件做了明確。培訓機構“白名單”“黑名單”第一次集中公布後,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及時更新公布。
符合下列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可以列入“白名單”:
(一)持有辦學許可證(或設立審核表)和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二)上一年度年檢結論為合格並經縣(市、區)科技、文化和旅遊、教育體育等行政部門公示;
(三)一年內無違規辦學行為。
存在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的校外培訓機構,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列入“黑名單”:
(一)無辦學許可證(或設立審核表)無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開展培訓的;
(二)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設立審核表)的;
(三)偽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證照的;
(四)未經許可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隨意聯合辦學的;
(五)擅自改變培訓機構名稱、辦學內容、辦學地址和舉辦者等許可範圍的;
(六)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的;
(七)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存在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的校外培訓機構列入“黑名單”
存在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的校外培訓機構,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並下發整改通知,在規定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單”:
(一)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無辦學許可證(或設立審核表)開展培訓;
(二)無證開展線上培訓;
(三)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四)上年度年檢不合格;
(五)使用消防、建築、環保、衛生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辦學場所;
(六)聘用中國小在職教師或高薪挖搶學校教師;
(七)聘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違規開展培訓;
(八)使用基本信息及資格證明未在機構顯著位置公示的教師上課;
(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十)出現《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所列出的11項情形;
(十一)聘用嚴重違法失信人員、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從業人員;
(十二)不按規定簽訂聘用契約、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不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和購買社會保險;
(十三)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培訓結果與中國小校招生入學掛鈎;
(十四)炒作考試押題、猜題話題,引導、誤導、質疑考試內容、難度、命題範圍等;
(十五)以任何形式宣傳炒作“考試狀元”“高分考生”“考試喜報”“上線率”等考試成績及排名有關事項;
(十六)借用“名校”“名師”等概念進行招生宣傳;
(十七)與在職中國小教師合作招生、有償招生;
(十八)利用中國小和幼稚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
(十九)在主流媒體、新媒體、網路平台、公共場所、居民區等線上線下空間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
(二十)以暴力、威脅、誘導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
(二十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
(二十二)通過電話、簡訊、微信等方式對家長和學生進行行銷宣傳;
(二十三)泄露家長和學生信息;
(二十四)超過政府指導價進行收費(學科類培訓);
(二十五)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
(二十六)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一次性收費超過5000元;
(二十七)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強行集資,誘導中小學生家長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二十八)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十九)風險保證金最低額度低於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金額;
(三十)使用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預收費,預收費未全額納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
(三十一)不與培訓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不按照契約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退費事宜。在培訓服務契約中設定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格式條款;
(三十二)開具虛假髮票或不開發票;
(三十三)出現《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所列出的12項情形;
(三十四)選用未經審核通過的培訓材料或正式出版物;
(三十五)提供境外教育課程和違規選用境外教材;
(三十六)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在科技、體育、文化藝術等非學科類培訓中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三十七)學科類培訓出現“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
(三十八)未按批准的名稱、層次、類別及項目開展培訓活動;
(三十九)和當地中國小校教學時間相衝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晚於20:30;
(四十)以遊學、研學、夏令營、思維素養、國學素養等名義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四十一)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託管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
(四十二)以課前預習、課後鞏固、作業練習、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業,增加學生課業負擔(學科類培訓);
(四十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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