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科技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

《雲南省科技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精神,規範我省科技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定條件及審核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雲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檔案要求,制定本指引。

2023年1月,雲南省科學技術廳、雲南省教育廳印發《雲南省科技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科技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
  • 發布單位:雲南省科學技術廳、雲南省教育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1月,雲南省科學技術廳、雲南省教育廳印發《雲南省科技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

內容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精神,規範我省科技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定條件及審核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雲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檔案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範圍
本指引所稱科技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企業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依法依規設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施的,從事編程、機器人、科學實驗、創新發明等旨在培養科學興趣、提升科學素質、拓展創新思維能力的科技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服務的非學歷培訓機構。
已成立的招收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培訓機構以及招收高中階段學生的培訓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不再審批新的面向學齡前兒童的培訓機構。
二、設立條件
申請舉辦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屬性,並具備相應條件。
(二)具有符合本指引規定的舉辦者。
(三)具有合法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規範的機構章程和健全合規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與培訓類別、層次、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五)具有與培訓類別、層次、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投入。
(六)具有與培訓類別、層次、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條件的固定培訓場所及設施設備。
(七)具有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畫及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舉辦者
(一)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企業或自然人。舉辦者是社會組織或企業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舉辦者是自然人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二)中國小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檔案的規定。
(四)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定,明確合作方式、培訓宗旨、業務範圍、出資比例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四、機構名稱
(一)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工商總局 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其中應含有“培訓”兩字,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歧義的文字或含有可能誤導公眾的其他法人名稱,避免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名稱相混淆。
(二)本指引實施前已登記設立的培訓機構,其名稱規範的,可以沿用;存在第(一)項中不規範情形等的,名稱應按照相關登記或管理工作規定進行更名。
五、組織機構與章程
(一)培訓機構應加強黨的建設,推進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應當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二)培訓機構應制定章程,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以及國家、省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培訓機構應當制定並完善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健全合規的規章制度。
(四)培訓機構應依法依規設立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行政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該培訓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
(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執行(行政)機構,執行(行政)機構主要負責人依法行使教學和行政管理權。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無違法違規辦學記錄,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相關教育管理經驗,應為專職,且不得兼任其他組織或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六、從業人員
(一)基本要求
1.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應符合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要求,須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規章,具有良好的個人素質、思想品德、相應的專業技能和教學培訓能力。
2.聘用的教學教研人員應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並持有政府部門頒發或認可的與教學內容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或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並從事與自己專業方向一致的培訓活動。
3.聘用外籍人員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籍人員應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工作類居留證等證件。
4.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國小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
(二)人員配備
1.培訓機構應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專(兼)職教學、教研隊伍。其中,專職教學、教研人員數量不少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不低於學生人數的2%。
2.培訓機構應配備不少於2名專(兼)職安保人員,安保人員應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識和法律法規,熟練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三)人員管理
1.培訓機構應與聘用的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對初次招用人員,應當開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
2.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從業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平台、網站顯著位置公示,並及時在統一監管平台備案。
七、註冊資金與收費標準
(一)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其培訓項目、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穩定的經費來源。註冊資金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應不少於30萬元。
(二)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接受預收費監管,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最新修訂版),嚴格履行契約義務。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民眾監督。
八、場地設施
(一)培訓場所
1.舉辦者必須提供與培訓類別和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條件的固定培訓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層、醫療衛生用房、簡易住房、違章建築及其他存在安全風險隱患的場所,對擬投入使用的場所要健全完善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年代老舊、建設標準低、失修失養,或臨時改建涉及拆改主體結構、達不到建築安全標準,經鑑定為危房的不得作為培訓場所;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遠離殯儀館、危險化學品倉庫、傳染病院、監獄和看守所等建築。
2.培訓機構應設定在建築的4層及以下,其中招收不滿14周歲中小學生的培訓機構,只能設定在建築的3層及以下;培訓機構所在樓層需有2個及以上疏散通道,即2個及以上消防樓梯。
3.舉辦者以自有場所開辦的,應提供開辦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開辦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協定),租賃期限一般應不少於2年。
(二)使用面積
培訓機構使用面積應與開辦內容和規模相適應,能滿足教學需要,單獨培訓場所(不含2個以上教學點合計)總使用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單獨培訓場所(不含2個以上教學點合計)教學用房使用面積應不少於開辦場所使用面積的2/3,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三)設施設備
1.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類別、培訓層次、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器材資料等。採光和照明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落實好青少年近視防控要求。
2.培訓教室設施設備要按照培訓內容設計要求和相關規範進行建設。對於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設備,培訓機構應做好防護措施,設立警示標牌,並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基本防護用品。設施設備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訓機構應採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3.科學實驗應安排在專用教室進行,其場地、設備、安全等要求需與中國小校實驗室要求一致。
4.教輔教具需符合培訓科目的要求和青少年學習培訓特點,與培訓對象的年齡相適應,應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傷害的性能,不能對青少年視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負面影響。
5.教學用房門上必須留有觀察視窗,防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發生。
(四)培訓安全
1.培訓場所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等規範規定要求,依法通過房屋安全鑑定、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並取得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2.室內裝修、裝飾應使用不燃、難燃材料,採光、照明、通風、給排水達到相關要求。
3.提供餐飲服務的,需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4.培訓機構應將各類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項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圖及疏散通道指示圖等懸掛在明顯位置;設定醒目的安全指示標誌,並確保全全疏散通道暢通。
5.培訓機構應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安全防範體系,培訓場所必須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配備數據存儲設施,視頻信息保存時間不少於60天。必須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培訓機構應對從業人員進行設施操作、消防安全、應急救護、傳染病預防和處置等方面培訓,同時應通過購買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九、培訓內容
(一)培訓機構應當發布招生簡章,招生簡章應包括機構全稱、招生對象、培訓地址、學習形式與時限、收費項目與標準等內容。招生簡章應當報屬地縣級教育、科技行政部門審核備案並向社會公示。
(二)培訓機構應當制定與其培訓項目和專業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畫,合理安排課程內容,課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方針。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發布的《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指南》的要求,自覺按照“非學科類”的相關管理要求,規範開展培訓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科技類培訓之名開展學科類培訓。
(三)培訓材料須符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培訓材料應當進行內部審核,並報屬地縣級教育、科技行政部門審核備案。所有培訓材料應當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得少於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後3年。
(四)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國小校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十、申請材料
申請舉辦培訓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申請表(附屬檔案1)。舉辦者為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個人的,應由本人簽字。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健康證明及相關從業資質證明。從業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教學管理人員、教學教研人員、財務管理人員、安全保衛人員等。
(三)辦學場地證明,包含產權證明、租賃契約、房屋安全鑑定、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消防驗收備案)合格證明及其他必需的證明材料。
(四)機構章程。
(五)培訓材料及教學計畫。
(六)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十一、審核登記
(一)培訓機構實行屬地管理,舉辦者到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辦理名稱預先登記後,向當地科技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辦材料。所在地縣級科技行政部門完成初審並出具意見後,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教育行政部門召集科技等相關行政部門共同對培訓場所進行現場查看、審核。審核通過的,由縣級科技、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同意舉辦的培訓機構設立審核表(附屬檔案2),舉辦者持設立審核表到民政或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法人登記手續。審核不通過的,縣級科技行政部門應當說明理由。
(二)舉辦者完成登記註冊後,向所在地縣級科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複印件進行備案。
(三)培訓機構必須辦理完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登記手續,才能開展相應培訓。未經審核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舉辦者、培訓地址、章程。
(四)培訓機構實行“一點一審”,一個固定且獨立使用的場所只能申報設立一個培訓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應當另行申請。
(五)培訓機構開展線上培訓活動的,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規範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辦理。
(六)按照相關規定,培訓機構實行年檢制度。對經年檢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收回同意舉辦的培訓機構設立審核表(已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吊銷許可證),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
按照本準入指引要求,各州(市)可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訂本地區科技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的具體設定要求、審核登記辦法和流程,並報雲南省科學技術廳及雲南省教育廳備案。
本準入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施行之日前取得的尚在有效期的辦學許可證繼續有效。辦學許可證到期的需立即向所在地縣級科技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設立審核,未申請設立審核的,不得繼續開展培訓活動。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培訓機構設定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指引由雲南省科學技術廳、雲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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