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全文
貴州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等檔案精神,全面助力我省“雙減”工作,規範全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定條件及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準入指引。
一、適用範圍
在貴州省內,經屬地縣(市、區、特區)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前置審批,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為提高中小學生文化藝術素養及特長,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音樂、舞蹈、美術、戲曲戲劇、曲藝、其他藝術表演等文化藝術類課程培訓服務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
二、機構設定
(一)舉辦者
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為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屬性,並具備相應條件。
1.舉辦者是社會組織或企業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無不良記錄。舉辦者是自然人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2.如有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應簽訂聯合辦學協定,並明確合作方式、培訓宗旨、業務範圍、出資比例,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3.中國小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企業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
(二)機構名稱
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辭彙,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營利性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
(三)章程制度
培訓機構應制定章程,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關於章程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省其他相關規定。培訓機構應制定並完善安全管理、從業人員管理、教學管理、學生管理、檔案管理、資產和財務管理、收費退費管理、設施設備管理、教師培訓考核、課程備案和公示等規章制度。
(四)決策機構
培訓機構應加強黨的建設,依法依規設立決策機構,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已成立基層黨組織的,黨組織書記應通過法定程式進入決策機構。
(五)責任人
1.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為專職,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違法違規開辦記錄,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相關教育管理經驗,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3.培訓機構應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財務人員,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應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六)開辦資金
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其培訓項目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投入,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確保培訓活動正常運行。開辦註冊資金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單體培訓機構開辦資金原則上不少於30萬元。開辦資金應存入培訓機構開戶銀行的基本賬戶,並出具有效證明。
三、場地設施
(一)場地性質
培訓機構應有與培訓內容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培訓場所(含辦公用房、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以自有或租用場所培訓的,應提供培訓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以租用場所培訓的,還須提供有效的租賃契約,且租賃期限自申辦之日起不得少於2年。培訓場所不得選用居民住宅、架空層、地下室、半地下室、簡易用房、無產權證房屋、違章建築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
招收小學生的培訓機構,培訓場所不應設定在3層以上樓層、地下室、半地下室;招收中學生的培訓機構,培訓場所不應設定在5層以上樓層、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場地面積
培訓機構單獨培訓場所(不含兩個以上教學點合計)建築面積應不少於200平方米,培訓教室建築面積應不少於開辦場所總建築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其中:舞蹈類、戲劇類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確保不扎堆、不擁擠、易疏散。
(三)設施設備
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類別、培訓層次、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器材資料等。採光和照明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落實好青少年近視防控要求。音樂、舞蹈、戲劇、美術等專業培訓用房及設施設備應參照執行《中國小校設計規範》對專業教學的有關規定。
(四)安全要求
培訓場所應符合國家和省關於消防、環保、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要求,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進行消防設計的培訓場所,應經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合格;提供餐飲服務的,還應符合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嚴禁在污染區或危險區內設立培訓機構。培訓機構應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安全防範體系,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培訓機構應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消防安全制度,並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設施設備操作、消防安全、傳染病預防和應急救護處置等方面培訓,同時可通過購買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四、培訓內容
培訓機構的培訓項目和培訓材料等應符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指南》《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等檔案要求,並符合以下相關要求。
(一)教學培訓要求
培訓機構應制定與其培訓項目和專業相對應的培訓計畫、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合理安排課程教學培訓內容。課程內容應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要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教學培訓全過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體現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辦文化藝術類培訓之名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國小校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二)培訓材料要求
培訓教材可選用正式出版發行的教材或自編教材,教材(含省編)及相配套的資料庫、視頻等培訓材料應遞交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正式出版的培訓材料,在培訓機構招生簡介、網站平台上予以公示,採用自編教材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建立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
所有培訓材料應存檔保管和備查,保管期限不少於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後3年。
五、從業人員
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應符合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要求,並符合以下相關條件。
(一)基本條件
培訓機構應配備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教學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培訓能力、身心健康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和專兼職教學教研人員,不得聘用中國小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其中聘用教師一般應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並持有政府部門頒發的與教學內容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或具備與所教專業相符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籍人員應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工作類居留證件。
(二)人員配備
培訓機構應根據所開設文化藝術類專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齊具有相應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教師,其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專業理論課、專業課的標準參照文化藝術類高校同專業生師比標準執行。面向中小學生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學生人數的2%。
(三)人員管理
培訓機構應與聘用的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對初次招用人員,應開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
六、審批登記
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管理,舉辦者應向屬地縣(市、區、特區)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設立申請,提交相關申辦材料,經縣(市、區、特區)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審批後,再由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分別負責登記並發放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登記後才能開展培訓業務及其相關活動。
七、加強監管
培訓機構應當規範收費,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鼓勵實施先培訓後付費或一課一銷的培訓收費模式。培訓機構開展培訓要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自覺使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台,完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八、附則
本準入指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在本準入指引實施前已設立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須在3年內按本準入指引要求,重新審核登記。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關於培訓機構設定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