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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落實《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精神,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經費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從事音樂、美術、舞蹈、表演、播音主持、書法、導演、設計等非學科類文化藝術課程培訓服務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適用本標準。
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和高中階段學生從事非學科類文化藝術課程培訓服務的培訓機構,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二章舉辦者
第三條單位組織舉辦培訓機構,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其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本條第二款自然人所具備的條件。
自然人舉辦培訓機構,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中國小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第四條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定,明確合作方式、辦學宗旨、業務範圍、出資比例、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五條舉辦者應當履行出資義務,出資數額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單體培訓機構開辦資金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開辦資金應當存入培訓機構開戶銀行的基本賬戶,並出具有效證明。
其中,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屬捐助法人的,開辦資金、接受的捐贈、資助和合法取得的培訓收入,屬於公益資產,開辦者和出資人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不得分配或變相分配利潤,不得私下簽署利益轉讓協定。法人終止時,舉辦者和出資人不得分配剩餘財產,剩餘財產捐贈給性質相同的社會組織。
第三章機構設定
第六條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辭彙,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規範性檔案要求,並應含有“培訓”二字,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字樣。
同一培訓機構不得同時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雙法人。
第七條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章程,章程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對於章程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培訓機構達到黨員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本條件時,應當建立黨的基層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並應當為其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九條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機構性質、規模、人數等情況,設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
受過刑事處罰、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在決策機構、監督機構中任職。同一個人不得同時在決策機構、監督機構中任職。
第十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執行機構,執行機構(行政)主要負責人依法行使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行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相關教育管理經驗,不得兼任其他組織和機構行政負責人。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制定機構運行管理、教職人員管理、教學管理、學生管理、後勤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並落實到位。
第四章培訓場所
第十二條設立培訓機構,應有與培訓內容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培訓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培訓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以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租賃期限自申辦之日起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三條培訓場所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層、醫療衛生用房、簡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遠離殯儀館、危險化學品倉庫、傳染病院、監獄和看守所等建築。
第十四條培訓場所應當符合建築、消防、環保、衛生等管理規定要求;提供餐飲服務的,還應當符合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培訓機構應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等相結合的安全防範體系,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應當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應當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或其他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第十五條培訓機構每一培訓場所的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場所總建築面積的 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其中舞蹈類、表演類、播音主持類、導演類同一培訓時段生均教學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人均培訓面積=培訓場地總面積/同一時間場上學員人數,其中培訓場地總面積指用於培訓的場地面積,不包括配套服務場所面積)
第五章教職人員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教職人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規章,具有良好的個人素質、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專業技能、教學培訓能力,符合《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要求。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應當配備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少於教師總量的50%。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與培訓科目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或文化藝術類相關專業學歷﹐或與培訓科目相對應的等級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並從事與自己專業方向相一致、專業能力相匹配的培訓活動。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應當與專職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應當與兼職聘用人員簽訂協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對初次聘用人員,應當開展崗前培訓。
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國小校在職教職人員。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應當將培訓機構專兼職教職人員基本信息、從業資格、從教(工作)經歷、任教課程(服務崗位)等信息,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機構網站等平台公示。
第六章培訓內容
第二十條培訓機構應當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要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教學培訓全過程,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
培訓機構應當制定與培訓項目和專業相對應的培訓計畫、教學大綱,配備相應教材,合理安排培訓課程內容。
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舉辦文化藝術類培訓之名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國小正常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第二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規範選用教學材料。應當主要選用正式出版發行的教材和其他培訓材料。自編和培訓材料,應符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要求,並在培訓機構招生宣傳介質、網站平台上予以明示和接受質詢。
培訓機構應當將所有培訓材料報送當地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備案。建立培訓材料保管、備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於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後3年。
第二十二條培訓機構不得使用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訓材料,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課程,不得使用盜版侵權的培訓材料。
第七章培訓收費
第二十三條培訓機構應當在具有培訓預收費監管資質的金融機構開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並採取銀行託管或風險保證金的方式將預收費資金納入監管之中。
第二十四條培訓機構應規範收費。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營利性培訓機構,結合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合理定價收費;經社會組織登記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按照統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
培訓機構應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舉報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民眾的監督。
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培訓機構應當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與培訓對象簽訂培訓服務契約,載明培訓課程、培訓時長、收費金額等內容,還應載明培訓對象未完成或中途終止培訓課程的相應退費辦法。
第八章審批登記
第二十六條培訓機構須經審批登記後方可開展培訓。設立培訓機構,由屬地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含履行文化藝術類事項審批職責的部門,下同)審批。培訓機構取得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其舉辦的核准書後﹐到市場監督部門或社會組織登記部門按照要求進行法人登記。未經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同意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社會組織登記部門不予登記。
第二十七條本標準印發實施前的培訓機構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均已齊全的,不再重新審批和登記,但需要對照新的設定標準在一年內完善軟硬體條件,規範辦學行為。有照無證的培訓機構,需到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補辦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後不再重新進行法人登記;審批未通過、且經督促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應當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或變更(經營範圍)登記,或到社會組織登記部門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登記。
本標準印發實施前的學科類培訓機構轉型為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的,應當向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獲得審批同意後再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社會組織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其中,非營利性培訓機構須申請屬地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八條培訓機構實行“一點一審”,一個固定且獨立使用的場所或培訓點只能申報設立一個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且不能與學科類培訓機構共同使用。未經審批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第二十九條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對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從事培訓服務行為,或經審批同意設立培訓機構後降低培訓服務要求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直至撤銷核准書。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核准書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分別責令停止招生、撤銷核准書;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訓機構核准書的,對已取得的核准書予以撤銷。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法律法規和國家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市(州)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實施細則,並報湖北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標準由湖北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