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

2022年8月30日,湖北省體育局、湖北省教育廳、湖北省民政廳、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發布《湖北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30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體育局、湖北省教育廳、湖北省民政廳、湖北省市場監管局
內容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服務監管工作,促進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健康規範有序發展,根據《體育總局辦公廳課外體育培訓行為規範》和《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於做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分類管理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一、適用範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經費舉辦,經縣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在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註冊登記,面向義務階段學生實施的,以培養體育興趣愛好,傳授體育知識和技能,增強學生體質,發現和培養體育後備人才為目標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
招收3至6歲學齡前兒童和高中階段學生的培訓機構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舉辦者
(一)舉辦者是社會組織或企業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2.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舉辦者是自然人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3.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聯合舉辦的培訓機構應當簽訂聯合開辦協定,明確合作方式、培訓宗旨、業務範圍、出資比例、各自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四)實施國家認可的各類體育項目等級考試的考試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活動。
三、機構名稱
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辭彙,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
四、場地設施
申辦培訓機構,應當要有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培訓場所地址應與註冊地址相一致。培訓場所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培訓各項要求和安全規定,不得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危及人身安全。
(一)培訓機構應當具備相對穩定和獨立的辦學場所,並取
得房屋質量合格證明。用於開展培訓的體育場地應當符合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相關規則。室內場地應當在主要位置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二)開展高危體育項目的校外體育培訓場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三)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培訓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以租賃形式使用的培訓場所,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租賃期限自申請舉辦之日起不得少於2年。
(四)培訓場地和設施符合安全、質檢、消防、衛生、環保等標準,並取得住建、消防和衛生檢驗合格證明材料。體育器材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
(五)棋牌類體育項目,每班次培訓的人均培訓面積不小於3m2;其他體育項目,每班次培訓的人均培訓面積不小於5m2(人均培訓面積=培訓場地總面積/同一時間場上學員人數,其中培訓場地總面積指用於培訓的場地面積,不包括配套服務場所面積)。開展寄宿制培訓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學員規模相匹配的生活場所,學員人均宿舍建築面積不得少於6.5m2。
(六)向學員提供餐飲服務的培訓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照。
(七)開展線上培訓業務的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規範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在屬地行政區域內設定固定辦公場所。
五、辦學投入
(一)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聯合舉辦者出資計入培訓機構註冊資本的,應當明確各自計入註冊資本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相應比例。
(二)培訓機構應當有穩定的資金來源,確保培訓活動正常運行。開辦資金數額應當與辦學規模相適應,單體培訓機構開辦資金一般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開辦資金應當存入培訓機構開戶銀行的基本賬戶,並出具有效證明。
(三)培訓機構應當明確辦學投入來源、資產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材料,並載明產權。
六、培訓收費及管理
培訓機構應當有充分的資金保障和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
(一)培訓機構應當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嚴格履行契約義務,將收費項目、標準和退費程式在醒目位置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凡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營利性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合理定價收費;凡經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按照統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
(二)培訓收費時段與培訓進度安排應當協調一致,一次性收費(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費)不超得過3個月或60課時費用,並按規定開具發票。
(三)對於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應當嚴格按照雙方契約約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
(四)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應當採取銀行託管或風險保證金的方式納入監管,培訓機構應當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定,開立專用賬戶,並報縣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培訓機構屬捐助法人的,開辦資金、接受的捐贈、資助和合法取得的培訓收入屬公益資產,開辦者、出資人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不得分配或變相分配利潤,不得私下簽署利益出讓協定,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所開辦的培訓機構。法人終止時,舉辦者、出資人不得分配剩餘資產,剩餘資產捐贈給性質相同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七、師資隊伍
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執教人員,合理配置學員與執教人員配比。原則上每班次培訓的學員人數不超過35人,超過10名學員的培訓應至少配有2名執教人員。
(一)教練員應當提供國家認可的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具備與培訓項目相符的職業資格證明,所提供的證書必須能夠從相關認證系統中查詢。執教人員應持有以下至少一種證書:
1.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
2.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
3.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頒發的體育技能等級證書;
4.體育教師資格證書;
5.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6.經省級(含)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書。
(二)開展高危體育項目的體育類校外培訓,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
(三)聘用外籍執教人員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做好外籍執教人員持有資質證書的認證工作。
(四)培訓機構必須與聘任教練員簽訂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並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其工資和福利待遇。
(五)培訓機構應當將執教人員的姓名、照片、資質證書編號等信息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六)培訓機構應當對擬錄用的從業人員進行背景審查,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中國反興奮劑中心公布的興奮劑違規“禁止合作名單”人員不得錄用。
(七)培訓機構要高度重視培訓教練員隊伍建設,應當定期組織教練員參加體育部門組織舉辦的各級各類教練員繼續教育培訓。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在職執教人員內部培訓,培訓時長年度累計不少於90個學時(45分鐘計1學時)。
八、培訓課程
(一)培訓機構應當制定與其培訓項目和專業相對應的培訓計畫、教學大綱,配備相應教材,合理安排培訓課程內容。課程內容需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要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教學培訓全過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體現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國小校教學時間相衝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線上培訓時間不得晚於21:00。
(二)培訓機構應當選用正式出版發行的教材。自編教輔材料應當符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所有培訓教材、資料應當遞交屬地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培訓機構應建立培訓教材、資料保管、備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於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後3年。
(三)培訓機構嚴禁使用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訓教材和資料,嚴禁使用低俗違法、盜版侵權的培訓教材和資料。
(四)鼓勵各省級單項體育協會結合實際,制定體育項目培訓大綱、培訓指南,引導培訓機構科學、規範培訓。
九、規章制度
培訓機構應有符合法律法規的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一)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內容包含:機構名稱、性質(營利或非營利)、培訓地址、業務範圍、培訓項目、培訓形式、培訓規模、資產來源、舉辦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決策機構、監督機構、終止辦學事由及處理原則、章程修改程式、黨組織建設等方面的內容。登記為非營利性培訓機構,須申請縣級體育行政部門擔任業務主管部門,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重大事項及時報告且在章程中載明。
(二)培訓機構應當制定並完善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學生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師資培訓和考核制度、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等規章制度。
十、組織機構
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工作的需要,完善組織機構,組織機構的負責人或決策人必須符合規定條件。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關管理人員,完善運營機制。
(一)培訓機構應當加強黨的建設,推進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包括黨的組織關係在其他單位的兼職人員)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黨章的規定建立基層黨支部。黨員不足3名的,可以加入當地企業或社會組織的聯合支部,或掛靠當地社區黨支部,確保每位黨員都能夠正常參與組織生活,參加黨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
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執行機構,執行(行政)機構主要負責人依法行使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行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相關教育管理經驗,不得兼任其他組織或培訓機構行政負責人。
(四)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並在章程中予以明確。
(五)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監事(會)。
十一、安全要求
培訓機構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管理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認真做好培訓過程中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及時依據屬地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通報對培訓課程進行調整,需要時應當關閉培訓場所,暫停培訓活動。
(一)培訓機構應當將各類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項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圖及疏散通道指示圖、《消防安全承諾書》等懸掛在明顯位置;設定醒目的安全指示標誌,並確保全全疏散通道暢通。培訓機構同一時間開展兩項及以上體育項目,各體育項目培訓區域之間應當設定連續性隔離帶。首節培訓課應當包括安全教育內容。培訓機構應當制定意外突髮狀況處置程式(如地震、火災、學員嚴重受傷等),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二)培訓場所應當在開展培訓的室內、外場所設定視頻圖像採集裝置,採集和回放視頻圖像能清晰辨認人員體貌特徵,視頻監控終端存儲時間不低於30天。所有培訓器材都要定期檢查維護,保證安全使用。
(三)培訓機構應當健全運動傷害風險防範機制,配備常規醫療急救藥品及設備,包括消毒包紮藥物材料、自動體外除顫儀(AED)等,應當根據自身規模配備不少於1名經過培訓並獲得急救證書的人員,加強對從業人員開展關於運動損傷防護與急救培訓等方面的培訓。應當配備不少於1名專(兼)職安保人員,應當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四)鼓勵培訓機構購買經營場所責任險。鼓勵培訓機構為參加培訓人員購買人身意外險。鼓勵培訓機構為參加高危項目培訓的人員購買專門保險。
十二、審批登記
(一)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管理,舉辦者須按照《湖北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辦理流程》向所在地縣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含履行體育類事項審批職責的部門,下同)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縣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並核發《湖北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核准書》後,按照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要求進行法人登記。其中開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培訓機構,應同時取得相應《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證》後才能開展培訓。
(二)培訓機構實行“一點一審”,一個固定且獨立使用的培訓場所只能申報設立一個培訓機構,未經審批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培訓機構地址、增設分支培訓機構或培訓點。
(三)培訓機構實行年檢制度,對經年檢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湖北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核准書》和撤銷登記,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三、附則
(一)本標準自公布起施行,有效期2年。
現有證照齊全的培訓機構,不再重新審批和登記,培訓機構須在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善軟硬體條件,規範辦學行為。
(二)各縣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屬地管理主體責任,聯合有關部門,全面落實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準入、審批、監管、考評措施。各市州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當地實施細則,並報湖北省體育局備案。
(三)本標準由湖北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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