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

《四川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是2022年12月29日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聯合發布的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
  • 發布單位: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四川省科技廳、四川省體育局、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2月29日,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四川省科技廳、四川省體育局、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發布《四川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

內容全文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所稱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體育類培訓機構”),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體育部門審核同意、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後進行註冊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國小校(園)學生開展以傳授和提升專項運動技能體能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包括以企業為主體面向社會實施青少年體育培訓的營利性體育俱樂部和體育協會。
本標準所指中國小校(園)學生包括3—6歲學齡前兒童、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高中階段學生。
本標準不適用於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所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體育運動學校、公共體育場館等事業單位面向兒童青少年群體開展的非營利性的體育訓練、體育培訓、運動場地(館)等體育服務,以及學校自行管理的校內體育訓練。
二、設立原則
堅持育人為本。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學生體育精神和運動能力,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堅持公益屬性。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防止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
堅持生命至上。堅守安全底線,切實保障師生安全,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三、舉辦者
(一)舉辦者是社會組織、企業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2.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
3.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和教育、體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無境外相關組織和資金背景。
(二)舉辦者是自然人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和教育、體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3.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聯合舉辦體育類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定,明確合作方式、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四)境外投資企業以及境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體育類培訓機構的,應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鼓勵和支持省優秀運動隊退役運動員充分發揮專業特長,開展體育類校外培訓工作。
(六)中國小校(園)及其在職教職工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
四、名稱與章程
(一)體育類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國家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載明“培訓”字樣。同一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1.不得冠以“國際”“世界”“全球”“中國”“全國”“中華”“西南”等大區域字樣;
2.不得包含中國小校(園)、大學名稱或簡稱;
3.不得使用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
4.不得利用中國小校(園)品牌開展商業活動;
5.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准的名稱一致。
(二)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機構的名稱、住所、辦學地址、法人屬性;
2.舉辦者的權利義務,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
3.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4.機構開辦資金、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以及財務制度;
5.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6.機構黨的建設和黨組織負責人或者代表進入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程式;
7.機構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及罷免程式;
8.機構自行終止的事由,剩餘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式;
9.章程修改程式;
10.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制定並完善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與衛生防疫制度、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材料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培訓和考核制度、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等規章制度。
五、開辦資金
(一)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註冊資本)應當與培訓形式、培訓項目、培訓規模相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二)體育類培訓機構正式設立時,開辦資金(註冊資本)原則上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足額存入機構監管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且依法及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三)財政性經費不得作為舉辦者開辦資金(註冊資本)。以國有資產作為開辦資金(註冊資本)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相關規定。
六、場地設施
(一)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培訓項目、培訓規模相適應的獨立使用場所,並取得合法的產權或使用權。以租用場所開辦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協定),租賃契約(協定)中應明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租賃期限自申請開辦之日起不得少於2年。
(二)體育類培訓機構培訓場所必須符合國家和省關於中國小消防、住建、環保、衛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教育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依法依規通過房屋安全鑑定,取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培訓機構不得擅自變更建築用途和使用功能、擅自改變承重結構。不得使用工業廠房、居民住宅、簡易建築、臨時建築、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倉庫、車庫、夾層、違章建築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租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不全的場所,不得租賃或借用中國小校(園)校舍、場地辦學,不得與不利於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用於3—6歲學齡前兒童培訓的場所不得超過建築物3層,用於小學生培訓的場所不得超過建築物4層,用於中學生培訓的場所不得超過建築物5層,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三)體育類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面積應當與培訓內容和規模相適應。其中,培訓場地面積應不少於辦學場所面積的2/3。室外運動場地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同一培訓時段內棋牌類體育項目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其他體育項目生均面積原則上不低於5平方米,確保保持合理間距,不擁擠、易疏散。
(四)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具有與所開展培訓項目相適應的、符合國家(生產和使用)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器材等。室內項目要按照採光和照明有關標準,落實好青少年近視防控要求。培訓場地設施設備要按照國家有關體育場地、設施設備、器材的標準建設。開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培訓的場地設施應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體育場所開放條件和技術要求。
(五)體育類培訓機構辦學場所必須達到中國小校(園)安全要求,開展培訓的室內、外場所應設定視頻圖像採集裝置,採集和回訪視頻圖像能清晰辨認人員體貌特徵,原則上信息存儲時間不得少於60日。各類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項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圖及疏散通道指示圖等應當懸掛在明顯位置;設定醒目的安全指示標誌,並確保全全疏散通道暢通。加強對從業人員進行設施操作、消防安全、應急救護等方面培訓;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並至少半年開展一次應急處置演練;通過為教練員和參訓人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六)體育類培訓機構應配備常規醫療急救藥品及設備,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AED)並能正確使用,定期對場館進行通風換氣,保持空氣清新、無異味。
(七)體育類培訓機構辦學場所應當達到當地防疫部門的防疫要求,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落實培訓場所各項防控措施,做好教室等重點場所衛生防疫管理,保障教員和學員身體健康。
七、從業人員
(一)基本條件
1.體育類培訓機構應貫徹黨的教育、體育方針,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體育精神,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身心健康的專職管理人員和專兼職教學人員隊伍,實名上崗。
2.體育類培訓機構聘用教練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體育教練員系列職稱;
(2)具有二級及以上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
(3)具有體育類教師資格證;
(4)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頒發的體育教練(員)等級證書;
(5)具有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6)具有經省級及以上體育項目管理單位認可的相關證書和證明。
(二)人員配備
1.體育類培訓機構應配備與自身規模適應數量的執教人員,按照體育項目特點和培訓規模控制學員和執教人員配比。原則上每班次培訓的學員人數不得超過35人,超過10名學員的培訓應至少配有2名執教人員。開展高危體育項目的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
2.體育類培訓機構應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財務人員,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三)人員管理
1.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對擬招用人員和勞務派遣單位擬派遣至機構場所工作的人員進行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建立教員電子檔案,實行實名制管理。教學、教研人員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師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課程收費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四川省校外培訓機構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官方網站顯著位置公示;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應在機構內部進行公示。
2.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契約、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為教職工繳納符合相關規定的各項社會保險,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對初次招用人員,應當開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
(四)體育類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下列人員:
1.中國小校(園)在職教職工;
2.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人員;
3.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
4.因危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處罰的人員;
5.其他不適宜在培訓機構工作的人員。
八、組織機構
(一)決策機構。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黨組織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決策機構成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有犯罪記錄和教育、體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者不得在決策機構任職。
(二)監督機構。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建立監督機構,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監督機構應當有黨的基層組織代表,且教職工代表不少於1/3。教職工人數少於20人的可以只設1至2名監事。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及其近親屬、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擔任監督機構成員或者監事。
(三)行政負責人。體育類培訓機構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教育從業管理經驗和良好業績,無犯罪記錄和教育、體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法定代表人。體育類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機構章程的規定,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負責人擔任。
九、黨的建設
(一)體育類培訓機構必須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均應單獨建立黨組織。對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培訓機構,可採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選派黨建指導員、聯絡員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
(二)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培訓機構黨組織的隸屬關係。把黨的建設有關內容寫入培訓機構章程,審批時對章程中黨的建設有關內容嚴格把關。
(三)推進機構黨組織班子與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保證黨組織在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
十、課程要求
(一)體育類培訓機構應落實自主管理責任,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發布的《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指南》規定,自覺按照“非學科類”的相關管理要求,規範開展培訓活動,不得出現名不符實的情況,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活動。
(二)體育類培訓機構開設的培訓課程應與培訓對象的年齡、身體狀態、運動能力相匹配,具備科學和完整的課程體系和內容,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運動傷害。培訓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像,採獲的視音頻信息儲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
(三)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嚴格執行《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工作職責、標準、流程以及責任追究辦法。培訓機構應當對培訓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作出書面承諾並自覺接受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所有培訓材料應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少於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後3年。
(四)體育類培訓機構不得向學生出售和提供含有酒精的飲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幫助學生獲取和使用興奮劑。
十一、培訓收費
(一)體育類培訓機構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培訓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培訓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明碼標價,不得過度逐利。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項目與標準、預收費監管賬戶等信息應當在辦學場所、官方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二)體育類培訓機構應當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生合法權益。自覺規範收費行為,禁止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方式開展經營活動。
(三)體育類培訓機構應在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開設預收費監管賬戶並與平台聯通,通過平台上架、售賣課程、收退費用。收取的培訓預收費應全部進入預收費監管賬戶,不得採取變通手段繞開平台,私下誘導家長進行交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收取培訓費用,不得強制、誘導學員使用消費貸款,收取培訓費用時不得捆綁貸款、保險等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銷售情況不符的內容,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代替發票。
(四)體育類培訓機構在學生繳費時應將有關退費辦法向繳費者進行說明並公示,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應嚴格按相關政策規定及雙方契約約定及時辦理退費。
十二、附則
(一)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不再審批新的面向學齡前兒童的體育類培訓機構。在本標準實施前已設立的體育類培訓機構,須按照本標準要求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在平台重新進行核准。未按時核准登記或經核准認定達不到準入條件的,不得繼續開展培訓活動。
(二)體育部門應當加強體育類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獨立或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日常檢查、隨機抽查、專項檢查和年度檢查等。
(三)各市(州)體育部門應當按照本標準規定的要求和當地實際,研究制訂本地體育類培訓機構準入的具體設定細則。
(四)本標準自2023年2月1日起試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培訓機構設定另有新規的,從其規定。
(五)本標準最終解釋權歸四川省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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