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精神,持續規範全縣校外培訓(包括線上培訓和線下培訓),堅決壓減學科類校外培訓,切實減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負擔,構建良好教育生態,保障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針對民眾普遍關注,社會反映強烈的培訓亂象問題,踐行黨史學習教育“我為民眾辦實事”承諾,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堅決防止侵害民眾利益行為,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對基礎教育的新期待,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2.工作目標。通過專項治理,進一步落實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建立監管長效機制,淨化我縣校外培訓市場,規範培訓行為,堅決治理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違規行為,有效減輕學生過重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親職教育支出和家長相應精力負擔。
二、治理重點內容
1.審批登記方面。一律停止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再審批新的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對原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改為審批制。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中辦、國辦《意見》第四部分第13條和此檔案結尾段)
2.培訓時間方面。嚴禁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校外培訓機構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國小校教學時間相衝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線上直播類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1:00,且不得留作業。(中辦、國辦《意見》第四部分第14條、第15條,國辦發〔2018〕80號第七條)
3.證照資格方面。未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嚴禁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超許可範圍開展學科類培訓活動;嚴禁未經許可私自設立、合併分支機構或培訓點、隨意聯合辦學,以教育諮詢公司名義開辦的培訓機構或面向成人開辦的培訓機構一律不允許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活動;進一步健全常態化排查機制,完善“黑白名單”制度。(中辦、國辦《意見》第四部分第13條、第14條)
4.培訓內容方面。學科類培訓內容不得超前、超綱、超範圍等;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等名義對學前兒童進行“國小化”教學;嚴禁以課前預習、課後鞏固、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業。(教育部《關於堅決防止中小學生暑期學習負擔過重有關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
5.意識形態方面。嚴禁利用培訓向青少年傳教或者組織青少年參加涉宗教內容的活動;不得出現危害國家安全、衝擊意識形態安全、內容低俗等培訓授課內容。(省教育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五部門印發的《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設定的意見》第七部分)
6.廣告宣傳方面。嚴禁發布虛假廣告,對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嚴禁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等;不得在當地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路平台等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嚴禁校外培訓各種誇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製造家長焦慮等違規廣告行為。(中辦、國辦《意見》第四部分第15條,第六部分第22條)
7.收費管理方面。應在培訓場所設定收費公示牌,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不得收取公示項目和標準外的其他費用;嚴禁超前超期預收費,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過拆分契約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的費用。應與培訓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不得出現收取培訓費未開具正規票據和未按相關規定退費。(中辦、國辦《意見》第四部分第14條)
8.培訓人員方面。嚴禁培訓機構聘用不具備相應教師資格的教師,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外籍人員;不得聘請中國小在職教師作為培訓教師,嚴禁勾連中國小校在職教師誘導或者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嚴禁中國小在職教師組織開辦校外培訓班,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中辦、國辦《意見》第 四部分第 14 條,教師廳函〔2021〕17 號第一部分)
9.安全隱患方面。辦學場所不得存在建築防火、電氣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器材等不符合規範要求的消防安全隱患。未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供餐單位不得向校外培訓機構提供餐飲服務。(省教育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五部門印發的《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設定的意見》第五部分)
10.考試招生方面。嚴禁與學校勾結,私下舉行選拔招生;嚴禁向中國小校公開培訓機構學生的內部測試成績及升學情況等個人信息;嚴禁以任何形式宣稱或暗示培訓結果與中國小招生入學掛鈎;嚴禁組織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擇校培訓及競賽。(省教育廳《關於做好 2021 年全省普通中國小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
面向普通高中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照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措施執行(但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開展學科類培訓和轉為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兩個方面不參照)。
三、工作步驟
(一)全面排查階段(2021 年 8 月上旬)
縣城國小(包括九年一貫制學校),鄉(鎮)中心國小全面排查本轄區內所有校外培訓機構,登記培訓機構有關信息,做到一所不漏。並立即通知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的機構暫停培訓,無證照的培訓機構關停。
(二)全面整改階段(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20日)
依託縣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組成部門,成立由縣教育體育局牽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住建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委網信辦、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參與的專項治理工作組,下到每一所校外培訓機構進行核查,並填寫核查情況表,登記造冊,建立治理台帳,確保全覆蓋、無死角。
專項治理工作要實行邊查邊糾,即整即改,對出現違規辦學的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進行嚴厲查處,堅決執行“七個一律”:即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新的培訓機構一律不得審批(中辦、國辦《意見》第四部分第13條);現有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中辦、國辦 《意見》第四部分第13條);原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中辦、國辦《意見》第四部分第13條);對不符合條件的非法培訓機構一律關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 62、64條);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的一律關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2、64條);對辦學資質不全、存在安全隱患和其他違規培訓行為的培訓機構一律暫停辦學,限期未整改的一律關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 62、64條);對存在違規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的在職教師和學校一律從嚴處罰,直到撤銷教師資格。(教育部《嚴禁中國小校和在職中國小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
(三)督查鞏固階段(2021年9月21日—2021年10月20日)
專項治理工作組在全面治理的基礎上,對每一所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再督查,再治理,鞏固治理成果。總結梳理好經驗、好做法和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長效機制。
四、組織保障
(一)組織機構:都昌縣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鄭 為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候選人
副組長:余朝松 縣教育體育局局長
成 員:向炎初 縣公安局副局長
沈太平 縣住建局副局長
舒志傑 縣委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副書記
江親勤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余開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但風平 縣城市管理局副局長
付建斌 縣委網信辦主任
石 林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龔夢凡 縣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
徐 曹 縣教育體育局二級主任科員
(二)責任分工,協調管理
縣教育體育局牽頭負責開展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涉及培訓時間、內容、教師隊伍等具體培訓行為方面的問題治理。負責查處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校外培訓機構。按照“從嚴查處、形成長效”原則,落實主體責任、強化宣傳教育、嚴格教師管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做好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登記工作,對校外培訓機構廣告宣傳、收費、反壟斷及企業信用等方面的問題進行治理;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置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投訴舉報,一經發現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法收費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查處。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縣財政局、縣教育體育局制定學校課後服務和代收費標準,加強校外培訓收費監管,研究制定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指導政策。縣民政局牽頭做好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轉為非營利性機構登記工作,並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加強監管。縣教育體育局要加強與銀保監的合作,推動銀行機構配合落實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建立學雜費專用帳戶,嚴控帳戶最低餘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監管措施。縣公安局、縣數字經濟發展中心、縣網信辦配合開展規範線上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登記備案工作。縣數字經濟發展中心對教育體育局認定的線上上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網站(APP)給予及時處置。縣住建局依法對校外培訓機構建設工程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縣消防救援大隊加強消防安全監管,依法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縣公安局指導公安派出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積極做好專項治理維穩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妨礙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宣傳部、網信辦加強社會輿情監測和引導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治理有關工作。
(三)強化監督管理,完善治理保障
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分工壓實責任,明確治理步驟,完善治理舉措,確保治理工作順利推進。注重輿論引導和社會監督,定期向社會宣傳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整治工作成果,及時曝光典型案例,震懾違法違規培訓行為。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對在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