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敦煌市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為有效減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負擔,持續規範全市校外培訓機構有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甘肅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工作的通知》(甘教基一函〔2021〕4號)和《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酒泉市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酒政辦發〔2021〕126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敦煌市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敦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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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敦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敦煌市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敦政辦發〔2021〕96號
索引號:DHZFWJ2021-00144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20日
敦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敦煌市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敦政辦發〔2021〕96號
各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駐敦各單位:
現將《敦煌市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敦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13日

檔案內容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為依據,大力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切實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著力解決民眾普遍關注、社會反映強烈的校外培訓亂象問題,防止侵害民眾利益行為發生,重新構建教育發展良好生態。
二、工作原則
(一)政府統籌,部門監管。落實“屬地管理”的政府主管責任,強化“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部門監管責任。
(二)疏堵結合,分類治理。聚焦突出問題,按照“審批准入一批、整改規範一批、關停取締一批”的方式,分類進行治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處置,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
(三)部門協作
綜合治理。教育、宣傳、檢察、網信、發改、民政、公安、住建、文旅、衛健、應急、市場監管、稅務、銀保監、消防救援等部門密切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形成綜合治理合力。
三、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治理,進一步夯實各部門監管責任,建立監管長效機制,深度淨化校外培訓市場,規範辦學行為,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減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負擔、親職教育支出和家長相應精力負擔。
四、治理對象
本次專項治理主要針對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其中:
1.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針對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地理、數學、外語(英語、日語、俄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國家課程標準規定的學習內容進行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
2.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針對體育(或體育與健康)、藝術(或音樂、美術)學科、以及綜合實踐活動(含信息技術教育、勞動與技術教育)等學科進行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
五、治理內容
(一)審批許可
1.從即日起,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不再審批新的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對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的管理,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有關規定執行。
2.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先取得教育行政部門的辦學許可證,再到民政或市場監管等部門進行登記,方可開展培訓活動。對領取了營業執照,但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對證照不齊全的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但符合辦證條件且自主申請辦證的經營者依法依規辦證辦照。
3.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展培訓。對原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改為審批制,進行全面排查,並按備案標準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通過審批的,取消原有備案登記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
4.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的培訓機構,依法依規責令其停止辦學並妥善處置。校外培訓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准。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校外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二)辦學條件
1.辦學場所。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同一辦學場所建築面積一般不少於2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的2/3,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2.安全保障。辦學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疫、消防、照明等安全要求,安全條件不達標的不得營業。
3.師資條件。校外培訓機構所聘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或相關專業技能資格,從事學科類培訓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教師資格證;聘請在境內的外籍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三)辦學行為
1.校外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
2.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國小校教學時間相衝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線上培訓每課時不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於10分鐘,培訓結束時間不晚於21點。
3.校外培訓機構要按照審批機關核定的業務範圍開展培訓活動;開展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要向市教育局備案並向社會公示;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市中國小同期進度;不得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線上培訓機構不得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墮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辦法。
4.校外培訓機構要落實從業者入職查詢制度,對發現性侵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一律不得聘用;要嚴肅查處在職中國小教師“課上不講課下講”“組織開辦校外培訓班”“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同家長搞利益交換”等突出問題。
5.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要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培訓費,收取的培訓費要開具正規票據。
6.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
(四)廣告宣傳
1.要加強校外培訓廣告管理、確保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和網路平台等不刊登、不播發校外培訓廣告。
2.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中國小、幼稚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國小和幼稚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
3.要嚴肅查處各種誇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製造家長焦慮的校外培訓違法違規廣告行為。
(五)風險防控
教育部門指導和督促停課機構組織好退費工作,最佳化退費流程,保證渠道暢通,穩妥做好退費工作,妥善處理退費糾紛。探索建立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轉型申報制度,允許證照齊全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轉型申辦非學科類內容,經審核通過後可繼續開展培訓。
六、實施步驟
1.工作準備(2021年8月25日—8月31日)。制定治理方案,分工清楚、責任明確、摸清底數,打好工作治理基礎。
2.集中治理(2021年9月1日—10月25日)。政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開展拉網式集中檢查,對違規問題分類建立台賬和整改方案,實行銷號制度,督促逐一整改,對限期未能整改的校外培訓機構,相關部門按照其開展業務範圍,依法依規處理。
3.督促檢查(2021年10月26日—11月10日)。按照方案要求做好集中整治和自查自糾工作,接受酒泉市聯合督查組的督查。
4.總結經驗(2021年11月11日—11月30日)。總結梳理好經驗、做法和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5.鞏固提升(2021年12月11日—2022年6月10日)全面深化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處理遺留問題,梳理完善長效機制。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增強做好校外培訓機構治理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認真學習領會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檔案精神,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市有關校外培訓機構治理部署要求上來,為紮實做好治理工作打好基礎。
(二)精心組織實施。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科學制定實施方案,成立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措施,全力推進治理工作落地見效。加強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協同工作機制,確保治理工作紮實有序推進。充分考慮“雙減”工作啟動後對校外培訓機構運營帶來的影響,制定風險防控預案、強化風險研判和應急處置能力、妥善處置涉校外培訓的輿情、信訪、投訴及各類矛盾問題。對確實存在困難的,要給予關心幫助,引導其積極轉型,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三)及時梳理總結。及時梳理總結專項治理工作,通過媒體平台積極宣傳政策規定和治理工作成效。專項治理期間,教育局要依託《全國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台》,及時準確錄入校外培訓機構相關數據,並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在官網公布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引導社會廣泛參與監督。認真總結治理工作,形成工作總結。
附屬檔案
敦煌市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領導成員及各單位職責分工
一、組成成員
組 長:牛艷紅 市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孔 愛 市教育局局長
馬 敏 市民政局局長
朱建國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邊世友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治安大隊大隊長
於晶梅 市外事服務中心副主任
成 員:張 偉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苟曉東 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成員
馬紅玲 市教育局副局長
何海燕 市非公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工委副書記、民管局局長
常世超 市住建局副局長
王凱敏 市文旅局副局長
嚴爾雲 市衛健局副局長
吳炳軍 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
付有和 市稅務局副局長
魏 剛 酒泉銀保監分局敦煌監管組副組長
陳付勇 七里鎮消防救援大隊副政治教導員
聯絡員:朱凌傑 市委宣傳部市網路信息中心幹部
胡俊博 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書記員
朱永新 市教育局法治與安全管理股股長
胡新平 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四級警長
陳小雲 市民政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幹事
趙 蕤 市住建局質監站幹部
劉亞琴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和價格監督管理室副主任
李彥婧 市文旅局事業股幹部
閆 琪 市衛健局綜合監督執法所三級主任科員
王曉龍 市應急管理局綜合協調股股長
羅 鵬 市稅務局稅務科幹部
領導小組在市教育局設立辦公室,由朱永新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統籌調度專項治理日常工作。小組成員如有工作調整或職務變動,由其繼任者接替,不再另行發文。
二、職責分工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以下職責分工,抓好工作落實。
(一)教育部門在專項治理行動中,要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條件、辦學行為、教學質量、使用教材、教輔材料和教師資質等進行嚴格篩查。
(二)宣傳部門要正面回應社會反映,宣傳黨和國家治理校外培訓機構的政策,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非法出版物的排查、查處等工作。
(三)檢察機關重點圍繞校外培訓機構是否具有辦學資質,師資、管理條件是否達標,教學活動是否合規,是否違法違規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等問題開展監督。
(四)網信部門要指導相關部門做好網路輿情處置,協助主管部門做好線上培訓的監管工作。
(五)公安部門參加專項治理行動時,要依法嚴厲打擊妨礙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聯動開展情報信息蒐集研判和預警預防,做好相關涉穩事件應急處置。
(六)民政部門要重點做好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轉型登記和清查違反相關政策規定的情況。
(七)文旅部門重點清查和督促本部門審批的面向中小學生文化、藝術、體育等培訓機構辦理證照,證照不全的機構一律關停。拒不執行的依法依規划進行嚴肅查處。
(八)衛健部門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的衛生監督檢查和指導防疫工作。
(九)市場監管部門要重點做好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登記工作和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登記、收費、契約、廣告、反壟斷等方面的監管工作,依法查處培訓機構違法經營行為。
(十)應急、住建和消防救援部門要做好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檢查、消防檢查、消防驗收、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
(十一)稅務部門重點清查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稅收情況,防止偷稅、漏稅和逃稅。
(十二)銀保監部門負責指導銀行等機構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風險管控、資金風險預警等工作。
(十三)在組織專項治理行動時,各鄉鎮要積極配合,要將社區、物業加入到專項治理行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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