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

《北京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是為促進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健康發展,提升服務質量而制定的標準。

2024年4月8日報導,北京市教委、北京市體育局發布《北京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明確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與體育中考等掛鈎,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
  • 發布單位:北京市教委、北京市體育局
編制進度,檔案全文,

編制進度

2024年4月8日報導,北京市教委、北京市體育局發布《北京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明確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與體育中考等掛鈎,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措施〉的通知》等檔案精神,促進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健康發展,提升服務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教育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印發〈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的通知》《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課外體育培訓行為規範〉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標準所稱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擬在北京市登記註冊,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以傳授或提升體育技能、培養體育興趣愛好、提高身體素質為目的,提供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設立體育項目的各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的市場主體。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機構名稱)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體現行業特徵,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語,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准的名稱一致。未經批准,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未經批准,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學校”“高中”“幼稚園”“進修”“專修”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避免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名稱相混淆。
第四條(舉辦者)舉辦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舉辦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舉辦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個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二)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其開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投入,穩定的經費來源,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培訓機構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三)涉及聯合辦學辦訓的,應簽署聯合辦訓協定明確合作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五條(決策機構)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員工代表等組成。首屆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由舉辦者負責推選,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法定代表人)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負責人擔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七條(行政負責人)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執行(行政)機構,行政主要負責人行使培訓教學和行政管理權。行政負責人除了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培訓教學規律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第八條(章程)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章程載明事項應包括黨的建設等內容,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舉辦者根據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參與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九條(黨組織建設)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都要單獨建立黨組織。對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採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選派黨建指導員、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加強黨的建設,實現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定、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
第十條(管理制度)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依規制定並完善有關運營管理制度,並承諾嚴格落實。運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基本制度:(一)培訓教學管理制度;(二)從業人員管理制度;(三)場地和設施管理制度;(四)收費標準及收退費管理制度;(五)安全及應急管理制度。
第三章 場地設施及安全保障
第十一條(培訓場地和設施)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培訓項目、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地和設施,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線下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自有或租賃與培訓類別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含辦公用房、體育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具有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以租用場所舉辦的,簽訂租賃協定的主體應與提供培訓的服務的主體一致,且租賃期限不少於1年。室內培訓不得使用居民住宅作為培訓場所。
(二)體育類校外培訓場所應符合國家及本市的安全、消防、衛生等標準及管理規定要求。用於開展體育類校外培訓的體育場地應達到國家規定的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符合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相關規則,體育器材應達到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室內場地應在主要位置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三)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在開展培訓的室內、外場所設定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音視頻監控設備,確保培訓場地、活動室、周邊等場所無死角,設定明顯提示性標識,並具備與公安等部門實時聯網的接口。視頻監控保存時間不低於30天。
(四)線下體育培訓機構開展體育類校外培訓,同一培訓時段內,棋牌類體育項目每班次培訓的人均培訓面積不小於3㎡,其他體育項目每班次培訓的人均培訓面積不小於5㎡(人均培訓面積=培訓場地總面積/同一時間場上學員人數,其中培訓場地總面積指用於培訓的場地面積,不包括配套服務場所面積)。
(五)不得跨審批區域設立培訓場所。未經登記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第十二條(消防安全要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機構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範體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落實各項安全職責,定期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一)體育類校外培訓場所應符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消防設施通用規範》GB55036-2022中相關規定要求,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體育類校外培訓場所應將各類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項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圖及疏散通道指示圖等懸掛在明顯位置;設定醒目的安全指示標誌,並確保全全疏散通道暢通。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同一時間開展兩項及以上體育項目,各體育項目培訓區域之間應設定連續性隔離帶。首節培訓課應包括安全教育內容。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制定意外突髮狀況處置程式(如地震、火災、學員嚴重受傷等),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二)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常規醫療急救藥品及設備,包括消毒包紮藥物材料等。鼓勵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AED)。鼓勵根據自身規模配備經過培訓並獲得急救證書的人員。
(三)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不少於1名專(兼)職安保人員,應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四章 培訓管理
第十三條(培訓要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堅持“健康第一”導向,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體育精神融入體育類校外培訓全過程,抵制“應試體育”思維,以提高身體素質、增強體質健康、提升運動技能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與體育中考等掛鈎,以防製造社會焦慮。
體育類校外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國小校教學時間相衝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第十四條(培訓材料)體育類校外培訓應考慮不同體育項目特點,遵循不同年齡段兒童青少年身心發展規律,科學制定與其培訓項目及培訓對象相對應的培訓大綱和培訓計畫。
培訓材料符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教監管廳函〔2021〕6號)要求。選用境外教材,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體育培訓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專業技能和培訓能力,無犯罪記錄,符合《教育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監管廳函〔2021〕9號)中的相關要求。聘用外籍工作人員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體育類校外培訓應配備與自身規模適應數量的執教人員,按照體育項目特點和培訓規模控制學員與執教人員配比。每班次培訓的學員人數及執教人員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二)從事體育類校外培訓的執教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高等教育學歷或中等以上職業教育學歷,並持有以下至少1種證書:
1.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
2.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
3.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或省級單項體育協會頒發的體育技能等級或教練員證書;
4.體育教師資格證書;
5.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6.經省級(含)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書。
第十六條(收費管理)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堅持公益屬性,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培訓成本、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控制調價頻率和幅度。
(一)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採用預收費方式經營的,預收資金應全部進入本機構預收費存管專用賬戶。培訓機構收費主體應與提供服務主體一致,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費用,收費賬戶應向社會公開。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鼓勵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採取先提供培訓服務後收費方式運營。
(二)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應全面使用教育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明確培訓項目、培訓要求、培訓收退費及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內容。
第十七條(信息公示)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從業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及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價格或者計價方法)、退費辦法、投訴電話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平台顯著位置公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準入流程)舉辦者申請設立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先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查詢並保留公司名稱。申請設立線下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取得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後,再依法進行法人登記。
按照本標準設立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發生變更、註銷等情形的,應先到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持變更意見檔案到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變更、註銷登記。
舉辦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潛水、攀岩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培訓機構,須同時取得《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證》。
第十九條(實施日期)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之前實際開展體育類校外培訓業務的機構,參照本標準重新審核准入。
第二十條(解釋權)本標準由北京市體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等部門負責解釋。關於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