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

《上海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意見》等要求,制定的標準。

2024年3月15日,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市教育委員會印發《上海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自2024年4月15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5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市教育委員會
  • 文號:滬文旅規〔2024〕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的通知
滬文旅規〔2024〕2號
各區文旅局、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意見》、《國家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等要求,進一步促進本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會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聯合制定了《上海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
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24年3月15日

內容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意見》等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立與管理實施辦法》《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服務條件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一條(適用範圍)
國家機構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包括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股東、非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線上或者線下方式面向中小學生、通過線下方式面向學齡前兒童實施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活動,設定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適用本標準。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登記。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基本原則)
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發揮積極作用。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進入的領域,不得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其舉辦者、機構名稱、舉辦者投入、業務範圍、組織機構、從業人員、收費管理、章程、制度管理等應當符合《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服務條件指引》規定的各項基本條件,還應當具備本標準明確的文化藝術培訓所需的培訓場所、設施設備、安全保障、從業人員、培訓內容等條件。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組織管理、變更與終止應當符合《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立與管理實施辦法》和《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服務條件指引》規定的各項要求。
第三條(培訓場所)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線下培訓業務的,應當提供與培訓類別和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設施,以及與其培訓規模、培訓對象、培訓內容等相適應的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安全防護等條件,並取得相應證明材料。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提供該場所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以租賃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與該場所房屋產權所有人或者其受託人依法簽訂的租賃契約或者委託、承包協定,租賃或者使用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少於2年。培訓場所應當符合《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建築防火通用規範》等規定。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場所面積應與培訓內容、培訓規模相適應,原則上建築面積不得低於200平方米,培訓用房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培訓場所總建築面積的2/3。同一培訓時段內,音樂類培訓生均建築面積不低於4平方米;舞蹈類、戲劇類(戲曲曲藝)培訓生均建築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且至少可以容納10人,教室天花板頂離地至少2.65米及以上;其他文化藝術類培訓生均建築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按規定設定醒目安全通道標識,且保持通暢、易疏散。落實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要求,充分考慮特殊群體需求。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開展培訓活動。
第四條(設施設備)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培訓類別、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培訓規模等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器材資料,並且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標準。
音樂類培訓教室應當做好室內音效和隔音設計,一般應當配備保障教學的音樂器材、多媒體等教學設施。
舞蹈類培訓場所內應設通長鏡面和可升降把桿等設施設備,地面宜採用木地板或鋪設專用地膠。
美術類培訓場所應有良好的北向天然採光。當採用人工照明時,應避免眩光。
第五條(安全保障)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是該機構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完善安保措施,進行安全教育,設定必要安保和急救人員,增強未成年人在培訓場所安全保障。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場所應當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每年不少於1次。鼓勵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並且配備數據存儲設施,視頻信息保存時間不少於30天。
第六條(線上培訓)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線上培訓業務的,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具備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伺服器,並且伺服器必須設定在中國內地;依法取得ICP(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證明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三級以上(含)定級備案證明和等級測評報告。
文化藝術類線上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並且向住所所在區的行業主管部門提供具備相應許可權的內容審查賬號。線上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提供直播培訓服務的,還應當具備即時阻斷網際網路直播、及時消除違法、違規直播內容、防止信息擴散的技術能力。
文化藝術類線上培訓平台應當具備信息儲存功能。線上培訓平台上的培訓內容及相關數據信息須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學的影像須留存至少6個月;用戶行為日誌須留存1年以上。線上培訓平台應當具備護眼功能和家長監管功能。
第七條(從業人員)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培訓規模等相適應的從業人員隊伍,包括專兼職教學人員、教研人員、安全管理人員、財務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學生人數的5%;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培訓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兒童人數的6%。
教學、教研人員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師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平台、網站顯著位置公示。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聘用和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
2.從業人員未被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
3.從業人員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學、教研人員應熟悉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並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與培訓內容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
2.與培訓內容相對應的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3.與培訓內容相對應的文化藝術類、藝術教育類中級及以上專業職稱;
4.與培訓內容相對應的省級及以上文化藝術類協會、學會或專業機構成員;
5.具有本市文旅部門和教育部門共同認可的相關行業組織培訓證書。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校長(即營利性機構的經理或非營利性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按《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服務條件指引》有關規定設立決策機構,1/3以上的決策機構成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有故意犯罪記錄、教育、文化藝術領域不良從業記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在決策機構任職。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聘請在境內的外籍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第八條(培訓內容)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制定與培訓對象年齡、認知程度等相適應的培訓計畫。遵循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身心發展特點和教育規律,向學員提供適合的培訓內容,不得以承諾通過任何形式的文化藝術水平測試、考試等作為招生誘導。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之名開展學科類培訓。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辦學內容”明確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並備註培訓項目、培訓形式等,培訓項目應當按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項目目錄》中的項目名稱表述,《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項目目錄》由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另行制定公布。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對其提供的培訓服務類別進行審查判斷,判斷標準可以參照《上海市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類別鑑定指引》。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主動按照非學科類的相關管理要求,規範開展培訓活動,避免對外宣傳與實際培訓服務類別不一致的情況。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選用或自主編寫的培訓材料應當符合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規範培訓材料的選用程式,選用的培訓材料須為審核通過的培訓材料或者正式出版物,選用境外培訓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制定培訓計畫,合理安排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培訓進度、培訓時間(課時)。
第九條(附則)
本標準自2024年4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本標準實施前已設立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擬繼續實施面向中小學生與學齡前兒童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活動的,應當於2025年6月30日前或者變更相關登記事項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檔案和本標準規定辦理辦學許可等手續;不符合本標準等規定的,或者擬不再繼續實施中小學生與學齡前兒童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活動的,應當停止開展有關培訓活動,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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