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

《上海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意見》、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上海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等要求,規範校外培訓行為,服務青少年科技創新人才培養,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在《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服務條件指引》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於2023年7月6日印發,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 發文字號: 滬科規〔2023〕7號 
  • 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印發信息,標準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的通知
浦東新區科經委、各區科委,各區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意見》有關精神,促進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聯合制定了《上海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23年7月6日

標準全文

上海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意見》、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上海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等要求,規範校外培訓行為,服務青少年科技創新人才培養,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在《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服務條件指引》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
 第一條 (適用範圍)
 國家機構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目的,不以升學、考試為目的,通過課堂教學、社會實踐活動等形式、線上或者線下方式實施培訓等活動,適用本標準(相關機構統稱“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
 實施公益性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的,以及本市各類科普場館等事業單位實施面向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科技教育的,不適用本標準。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 (基本要求)
 設立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服務條件指引》規定的各項基本條件,還應當具備本標準明確的科技培訓所需的培訓場所、場地設施、安全保障、從業人員、培訓內容、培訓安排等條件。
 第三條 (培訓場所)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線上培訓業務的,應遵守《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服務條件指引》有關線上培訓的規定;開展線下培訓業務的,應當具有穩定的培訓場所。線下培訓場所(含培訓點)建築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以租賃場所辦學的,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人或者其受託人依法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少於2年。培訓場所應當符合《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 55037-2022)。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在課程中設定科創科普實驗的,應安排在專用教室進行,其環境、設備、實驗儀器、藥品、安全等應當嚴格執行中國小有關實驗室的標準,不得開設易燃易爆及其他高危險性實驗課程,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通風、換氣、採光、照明、防火、防潮、防霉條件,按培訓項目所需設定電源、網路接口、給排水管道、排氣、排污、排毒設施;
 (二)具有充足的儲存空間,儀器設備、耗材、工具、教具等教學用具應按照功能類別與使用場景分室、分櫃、定位存放;
 (三)配備的實驗儀器等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四)化學藥品要和儀器分開存放,並貼有明顯標籤。易燃、易爆、劇毒藥品,應易地單獨存放。
 第四條 (安全保障)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落實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安全管理與救護、設備設施維護、衛生防疫管理等制度;
 (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每年至少1次);
 (四)在醒目位置設有安全須知,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
 (五)在緊急疏散通道和出口設有醒目標識,並保持暢通;
 (六)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配備必要的救護人員,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傷害;
 (七)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培訓場所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八)配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音視頻監控設備,視頻信息保存時間不少於30天,並應具備與相關行政部門實時聯網的接口;
 (九)配置必要的實驗儀器安全防護設備(包括防塵、防潮、防腐蝕、防暴曬等)。
 第五條 (從業人員)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隊伍,包括管理人員、教學人員、實驗指導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全面貫徹黨的教育、科技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二)愛國守法,恪守憲法原則,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各項職責;
 (三)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舉止文明,關心愛護學生,執教、教研人員還應為人師表,仁愛敬業;
 (四)校長以及教學、實驗指導人員應當掌握青少年教育教學規律,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特點;
 (五)非中國小、幼稚園在職教師;
 (六)未被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
 (七)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學人員應當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且持有教師資格證的專職教學人員應當不低於專職教學人員的50%。開展線下科技培訓,應當按照培訓項目特點控制班額並配置足夠的教學人員、實驗指導人員。其中,開展科創科普實驗的,應按不高於6:1生師比配置教學人員和實驗指導人員。
 教學人員應當具備與所開展培訓項目相匹配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由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教師資格證;
 (二)具有科技傳播相關學歷或學位證明;
 (三)經本市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的科技類協會、學會或專業機構成員;
 (四)具有3年以上科普工作管理者、科普講解員、中國小科技指導員等科普工作經歷;
 (五)具有本市科技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同認可的行業培訓證書。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校長(即營利性機構的經理或非營利性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含科學普及、科學傳播工作等)管理經驗,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具有本市科技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同認可的行業培訓證書。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按《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服務條件指引》有關規定設立決策機構,1/3以上的決策機構成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有故意犯罪記錄、教育、科技領域不良從業記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在決策機構任職。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聘請在境內的外籍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第六條 (培訓內容)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項目應當按照《上海市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類別鑑定指引》鑑定為非學科培訓,不得開設學科類培訓,培訓項目應符合科技類校外培訓項目目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區科技行政部門核准並記載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備註欄中。市科技行政部門制定、公布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項目目錄,並適時調整。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循學員身心發展特點和教育規律,堅持科學精神,尊重科學原理和倫理準則,反對和抵制偽科學,向學員提供與培訓對象的年齡、身體素質、認知水平、科學意識相適應的培訓內容。
 第七條 (培訓材料)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選用或自主編寫的培訓材料應當符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規範培訓材料的選用程式,選用的培訓材料須為審核通過的培訓材料或者正式出版物,選用境外培訓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聘請不少於1名科學顧問對培訓材料、展陳設計、教學內容等的科學性進行審查。科學顧問應當取得相關學科背景的博士學位或副高級以上職稱。
 第八條 (培訓安排)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科技培訓活動,應當明確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培訓進度、培訓時間(課時)等。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制定與其培訓內容相對應的培訓計畫,結合項目特點、學員情況,合理安排培訓計畫及教案。
 科技類培訓的教案應當包括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方式、結果評價等,全面體現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價值觀三位一體的課程功能。
 科技類培訓機構開展研學活動的,應加強行業自律,鼓勵遵照《研學旅行服務規範》(LB/T 054-2016)等相關規定,做到“活動有方案,行前有備案,應急有預案”。
 第九條 (附則)
 本標準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本標準實施前設立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擬繼續實施面向中小學生與學齡前兒童科技類培訓活動的,應當在2023年12月31日或者變更相關登記事項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檔案和本標準規定辦理辦學許可等手續;不符合本標準等規定的,或者擬不再繼續實施中小學生與學齡前兒童科技類培訓活動的,應當停止開展有關培訓活動,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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