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

2022年1月,浙江省文旅廳發布《浙江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對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作出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
  • 發布單位:浙江省文旅廳
指引全文,—、適用範圍,二、機構設定,三、設施條件,四、從業人員,五、質量管理,六、審批登記,七、資金監管,八、附則,政策解讀,一、制定背景,二、制定思路,三、制定原則,四、制定過程,五、主要內容,

指引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精神,促進全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浙江省教育廳等12部門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設定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檔案,制定本指引。

—、適用範圍

本指引所稱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簡稱“培訓機構”,下同),是指經由屬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從事中小學生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戲劇類(戲曲曲藝)、其他藝術表演類等文化藝術類課程培訓服務的非學歷培訓機構。

二、機構設定

(一)舉辦者
培訓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為公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企業或自然人,堅持社會主義教育方向和教育公益屬性,並具備相應條件。
舉辦者是社會組織或企業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舉辦者是自然人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凡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之間應簽訂聯合開辦協定,明確合作方式,明確各自計入註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金額、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中國小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培訓機構的,應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 機構名稱
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規範性檔案要求,其中應含有“培訓”兩字,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辭彙,避免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名稱相混淆。
本指引實施前已登記註冊並實際開展文化藝術類培訓業務的培訓機構,其名稱規範的,可以沿用;不規範的,名稱應按照相關登記或管理工作指引進行調整。
(三) 開辦資金
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其開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投入,穩定的經費來源。開辦資金應不少於30萬元,須經法定機構驗定,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使用。
(四) 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和管理人員
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該培訓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
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刑事犯罪記錄,無違法違規開辦記錄,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經驗。不得兼任其它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每個培訓機構應根據開辦規模配備不少於3人的專職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財務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會計出納不得兼任。
(五) 章程
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章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關於章程的有關規定, 以及國家、省里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設施條件

(一)培訓場所
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類別和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獨立使用的固定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設施,不得選用工業廠房、居民住宅、違章建築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培訓對象含有12周歲以下學生的培訓場所不得設定在4 層及以上樓層、地下室、半地下室。舉辦者以自有場所開辦的,應提供開辦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開辦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協定)。租賃期限一般應不少於2年。
(二) 建築面積
培訓機構建築面積應與開辦內容和規模相適應,能滿足教學需要。教學用房建築面積應不少於開辦場所建築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其中:舞蹈類、戲劇類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三) 設施設備
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類別、培訓層次、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器材資料等。採光和照明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落實好青少年近視防控要求。
音樂類培訓教室應做好室內音效和隔音設計,一般應配備鋼琴、多媒體等教學設施。
舞蹈類、戲劇類培訓教室層高應不低於3.5米,地面應鋪設舞蹈專用地膠,應配備通長照身鏡和可升降把桿等設施設備。
美術類培訓教室應有良好的北向天然採光,當採用人工照明時,應避免眩光。
(四) 培訓安全
培訓機構場所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等管理規定要求,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等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室內裝修、裝飾應使用不燃、難燃材料,採光、照明、通風、給排水達到相關要求。提供餐飲服務的,需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培訓機構應將各類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項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圖及疏散通道指示圖等懸掛在明顯位置;設定醒目的安全指示標誌,並確保全全疏散通道暢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範體系,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培訓機構應對從業人員進行設施操作、消防安全、應急救護、傳染病預防和處置等方面培訓,同時應通過購買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四、從業人員

(一)基本要求
培訓機構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專業技能和培訓能力。聘用的教師應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並持有政府部門頒發或認可的與教學內容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或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聘用外籍人員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籍人員應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工作類居留證件。各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國小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
(二)人員配備
培訓機構須根據所開設藝術類專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足配齊具有相應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教師,其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專業理論課、專業課的配備標準比照執行藝術類學校同專業生師比要求,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學生人數的5%。
(三)人員管理
培訓機構應與聘用的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對初次招用人員,應當開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
培訓機構應要求擬招用從業人員提供無違法犯罪證明和誠信等材料。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從業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平台、網站顯著位置公示,並及時在統一監管平台備案。

五、質量管理

(一)教學要求
培訓機構應制定與其培訓專業和項目相對應的教學計畫,合理安排課程和教學內容。課程安排和教學內容須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要求,以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提高學生審美和人文素養為落腳點。培訓機構在培訓過程中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辦文化藝術類培訓之名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國小校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二)培訓材料
培訓機構可選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編寫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習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訓材料,須在培訓機構招生簡介、網站平台上予以公開。採用自編材料的培訓機構,應組織專門力量編寫,以保證質量,自編材料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培訓材料研發、審核、選用等內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訓材料應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少於本課程培訓完畢後3年。

六、審批登記

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管理,舉辦者應向文化和旅遊部 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辦材料,相關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出具審核意見書。市場監管部門、民政部門分別負責登記發放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上述職能部門應當明確申請材料清單並向社會公開。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登記,辦理許可手續後才能開展培訓。

七、資金監管

培訓機構應規範收費。凡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營利性培訓機構,應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合理定價收費;凡經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按照統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該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民眾的監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培訓機構資金統一納入省規定的監管平台統一監管。

八、附則

各設區市要按照本準入指引的要求和當地實際,研究制訂本地區培訓機構準入的具體設定要求、審批登記辦法和流程。
本準入指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在本指引施行前已設立的培訓機構,必須在三年內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審核登記,規範到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檔案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準入指引》)。

二、制定思路

《準入指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全省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以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提高學生審美和人文素養為落腳點,以建立健全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機制為著力點,通過加強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組織建設,強化管理和各項安全保障措施,努力構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形式接受美育教育的需要,形成校內外協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三、制定原則

(一)聚焦解決問題。聚焦目前我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突出問題,明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準入條件,規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及辦學行為。
(二)堅持發展導向。強調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在滿足中小學生個性化學習需求、發展興趣特長、拓展綜合素質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是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健康發展創設一個穩定、規範、有序的發展環境。
(三)注重依法依規。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省“雙減”相關檔案的規定,在法律的框架內明確各項政策,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理,保持政策的統一性和連續性。

四、制定過程

從2021年8月下旬,省文化和旅遊廳成立“雙減”工作專班,組建《準入指引》起草小組,通過開展全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摸排走訪、問卷調查和座談會等形式全方面分析調研,組織專題研討論證,形成《準入指引(初稿)》。經廣泛徵求意見、專家認證、社會風險評估,反覆研究、多次修改、充分吸納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了《準入指引(送審稿)》。

五、主要內容

《準入指引》共分八個部分,內容包括適用範圍、機構設定、設施條件、從業人員、質量管理、審批登記、資金監管和附則。
(一)明確適用範圍。《準入指引》適用的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經由屬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從事中小學生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戲劇類(戲曲曲藝)、其他藝術表演類等文化藝術類課程培訓服務的非學歷培訓機構。
(二)明確機構設定要求。對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機構名稱、開辦資金、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章程五個方面作出了相關要求。引導機構合法合規設定,著眼解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小、弱、散”現象,擁有明確的組織架構。
(三)明確設施條件要求。從培訓場所、建築面積、設施設備、培訓安全四個方面對培訓機構的設施條件提出了具體要求,切實提升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場地基礎和安全保障。
(四)明確從業人員條件要求。從基本要求、人員配備、人員管理三個方面做了要求,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人員從業標準提供依據支撐。
(五)明確質量管理。從教學要求、培訓材料兩個方面對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提出具體要求,強調課程安排和教學內容不能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要求制定相應的教學計畫和課程,並選用相匹配的學習材料,加強自編材料的內部審核和所有培訓材料的備案管理。
(六)明確審批登記流程。明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管理,舉辦者向文化和旅遊部門提出申請,相關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最後由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發放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
(七)明確資金監管。對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提出要求,明確培訓機構應規範收費並將收費標準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培訓機構資金納入規定監管平台統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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