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導意見

《福建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是福建省文化和旅遊廳等四部門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福建省文化和旅遊廳等四部門
通知,全文,

通知

各設區市文旅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旅遊文體局、社會事業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等檔案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雙減”工作部署,規範我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結合我省實際,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導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文化和旅遊廳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全文

福建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
  準入指導意見
  (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等檔案精神,規範我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範性檔案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適用範圍
  本指導意見所稱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藝術培訓機構”),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由企業、社會組織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經費,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戲曲曲藝)以及其他文化藝術類課程培訓服務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
  面向普通高中學生開辦的藝術培訓機構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出台前已設立的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開辦的藝術培訓機構,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二、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藝術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符合本指導意見規定的舉辦者;
  (二)有黨組織設立及開展活動的工作方案;
  (三)有合法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規範的章程和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五)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經費來源;
  (六)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七)有符合房屋質量和消防安全要求,並與開辦培訓類別和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八)有與開辦培訓類別相對應的課程計畫及培訓材料;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設定標準
  (一)組織機構
  1.舉辦者
  藝術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以外的企業、社會組織或自然人,並具備本指導意見規定的相應條件。中國小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藝術培訓機構。
  舉辦者是企業、社會組織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者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無不良記錄;其法定代表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和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舉辦者為自然人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兩個或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還應有聯合辦學協定,明確註冊資金和開辦資金的出資金額、方式、比例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2.機構名稱
  藝術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辭彙,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營利性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應標明具體培訓項目或類別並後綴“培訓”字樣。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
  本指導意見實施前已登記設立的藝術培訓機構,其名稱規範的,可以繼續沿用;不規範的,藝術培訓機構應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進行調整。
  3.黨組織機構
  符合黨組織組建條件的,應當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定、黨的工作同步開展。黨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本培訓機構重大決策並實施監督。
  4.章程及管理制度
  藝術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明確培訓宗旨、業務範圍、舉辦者的權利義務、議事決策機制、資產來源、資金管理、黨建工作、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5.決策、執行和監督機構
  藝術培訓機構應設立決策機構、執行(行政)機構、監事(會)。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執行(行政)機構負責人和員工代表等組成;已單獨建立黨組織的,黨組織書記應通過法定程式進入決策機構。
  6.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藝術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決策機構或執行(行政)機構負責人擔任,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藝術培訓機構的執行(行政)負責人應為專職,並建立以執行(行政)負責人為主要負責人的執行(行政)機構。執行(行政)機構負責人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違法違規記錄,身體健康,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且不得兼任其它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法定代表人。
  藝術培訓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配備相應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財務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工作。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且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員應履行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7.開辦資金
  藝術培訓機構應有與其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確保培訓活動正常運行。每個藝術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具體額度由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在民政部門登記的藝術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簽收民政部門出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申請成立登記事先告知書》,出資人應填寫並向民政部門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申請成立登記捐資承諾書》。
  (二)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包括教學人員、教研人員和其他人員。從業人員應符合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要求,並符合以下規定:
  1.基本要求
  藝術培訓機構所聘用的從業人員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培訓能力,身心健康。藝術培訓機構對聘用人員,應事先開展違法犯罪信息查詢,被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的個人、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聘用。
  專兼職教學、教研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與教學內容相應的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2.與教學內容相應的中級及以上職稱;3.與教學內容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或職業(專業)能力證明;4.與教學內容相應的在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聯審批備案的省級及以上文化藝術類協會、學會成員證明。
  藝術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國小、幼稚園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聘用外籍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人員配備
  藝術培訓機構應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專兼職教學人員,其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數量不得少於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學生人數的2%。面向3-6歲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兒童人數的6%。
  3.人員管理
  藝術培訓機構應與聘用的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對初次聘用人員,應開展崗前培訓。
  藝術培訓機構應當將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從業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等信息,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以及機構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線上線下平台長期公示。
  藝術培訓機構應加強對所聘用從業人員培訓行為的全過程管理監督,維護未成年人身財產安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杜絕在培訓期間侵犯未成年人身心等行為發生。
  (三)場地設施
  藝術培訓機構應提供與培訓類別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場所的設定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要求,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臨時搭建的房屋、工業廠房、倉儲建築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
  1.場地性質
  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辦學的,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協定),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於3年。
  2.面積
  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的2/3。同一培訓時段內,舞蹈類生均教學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音樂、戲劇戲曲、曲藝類生均教學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其餘類型生均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3.設施設備
  藝術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類別、培訓層次、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器材資料等,採光和照明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音樂類培訓教室應做好室內音效和隔音設計;舞蹈類、戲劇類培訓教室天花板離地面至少2.65米以上;美術類培訓教室應有良好的北向天然採光,當採用人工照明時,應避免眩光。
  4.安全保障
  藝術培訓機構場所必須符合國家和省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必須符合《福建省教育廳等二十一部門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通知》(閩教發〔2019〕57號)中提出的《福建省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消防安全條件》要求,並提供相應的消防安全證明材料。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抽查。招收寄宿學員的培訓機構,其向學員所提供的宿舍,應當符合相關消防要求。培訓機構應根據教育部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印發的《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要求,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藝術培訓機構應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範體系,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
  藝術培訓機構應對從業人員進行設施操作、消防安全、應急救護、傳染病預防和處置等方面培訓,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同時應通過購買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培訓內容
  1.課程內容
  藝術培訓機構應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制定與培訓專業和項目相適應的教學大綱、培訓計畫,配備相應培訓材料,合理安排培訓課程和教學內容。課程安排和教學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方針。不得以任何形式借辦文化藝術類培訓之名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開展培訓。
  2.培訓材料
  藝術培訓機構可選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編寫培訓材料,並在招生簡章、網站平台、微信公眾號等予以公示。選用正式出版的培訓材料,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自主編寫培訓材料的,應符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要求;應當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培訓材料及編寫研發人員信息應向屬地文旅、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所有培訓材料應存檔保管和備查,保管期限不少於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後3年。
  3.培訓時間
  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國小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四、資金監管
  (一)收退費
  藝術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內容、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退費標準和流程,並在培訓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
  藝術培訓機構應當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
  (二)預收費監管
  藝術培訓機構應按《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和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台的資金監管要求,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託管協定,開立預收費資金託管專用賬戶(培訓收費專用賬戶)。預收費須全部進入本機構預收費資金託管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
  藝術培訓機構應將託管協定報當地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納入全國監管平台管理
  藝術培訓機構應在屬地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及時將本機構信息主動錄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台,按要求落實在該平台合規運營,配合全流程監管。
  五、審批登記
  (一)藝術培訓機構的審批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並頒發審批檔案。舉辦者應向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徵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配合對培訓課程及師資等涉及教育主管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核,並出具書面意見。符合條件的,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向申請人出具審批檔案。申請人憑審批檔案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民政部門申請法人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後方可開展培訓。
  (二)培訓內容含有文化藝術、體育、科技多個門類的,應分別取得所在地縣級相應行政主管部門的準入審批,並憑審批檔案申請法人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後方可開展培訓。藝術培訓機構的舉辦資質實行年檢制度,由屬地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開展聯合審查,年檢不通過且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撤銷審批意見書。
  (三)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出具的審批檔案抄送同級教育部門和上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六、附則
  (一)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地方實際,研究制定當地實施細則。
  (二)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創新工作方式,暢通公眾投訴舉報渠道,強化輿論和社會監督;積極聯合教育、市場監管、民政等相關部門,健全常態化排查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建立文化藝術培訓市場“黑白名單”。
  (三)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本意見實施之前已設立的藝術培訓機構,須按本指導意見要求重新審批登記。其中,已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台錄入並落實資金監管等要求的藝術培訓機構,可繼續使用平台上的原名稱和資金監管信息等,視情以補齊缺件和變更等形式完成重新審批登記及更新平台信息的全部要求。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自行設定一年過渡期。未按時完成重新審批登記要求的,不得繼續開展培訓活動。法律法規和國家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屬檔案:福建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流程(試行)
  
附屬檔案
  福建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流程
  (試行)
  為規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福建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導意見》(試行)等檔案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名稱申報
  申請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藝術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向市場監管部門自主申報藝術培訓機構名稱。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至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
  二、設立申請
  完成藝術培訓機構名稱保留或名稱預審核後,舉辦者向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藝術培訓機構。一個固定且獨立使用的場所只能申報設立一個藝術培訓機構,實行“一點一證”,不得在同時段內“一址多用”。
  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福建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申請登記表》;
  2.擬申請的藝術培訓機構名稱已在市場監管部門保留的材料或者已經民政部門預審核的證明;
  3.舉辦者資格證明檔案。舉辦者為企業、社會組織的,提交法人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舉辦者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聯合舉辦的,還須提交聯合辦學協定文本;
  4.藝術培訓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5.辦學投入的有效證明材料;
  6.舉辦者、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信用證明,全體從業人員身份證、健康證明、相關從業資質證明及誠實守信和無犯罪記錄承諾書,填報《福建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明細表》;
  7.辦學場地證明,包含產權證明材料、內部結構平面圖(應當標明實際用於教學的區域、面積)、安全合格證明、消防合格證明等。租賃場地的,還應當提交租賃期不少於3年的租賃契約(協定);
  8.課程計畫、教材,填報《福建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備案表》;
  9.黨組織設立及開展活動的工作方案;
  10.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審批
  1.受理。舉辦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向舉辦者出具《受理通知書》。
  2.審核。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申報材料審核和辦學現場審核,並綜契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出具是否符合設立條件的審核意見。
  3.公示。對擬同意設立的培訓機構,在培訓場所和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官網公示7個工作日。
  4.審批。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設立培訓機構的結論,出具《福建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審批意見書》。
  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批結論。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舉辦者。
  四、法人登記
  辦學審批通過後20個工作日內,舉辦者持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同意的《福建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審批意見書》及其他法定登記材料,至相關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手續。營利性培訓機構至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辦理營業執照;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至民政部門依法依規辦理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
  五、銀行託管及納入全國平台監管
  舉辦者持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同意的《福建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審批意見書》和法人登記證書,應在15日內到符合條件的託管銀行完成簽訂託管協定和開立預收費資金託管專用賬戶(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並在取得專用賬戶後10日內在屬地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及時將本機構信息主動錄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台,按要求落實在該平台合規運營,配合全流程監管。
  六、備案辦結
  舉辦者完成法人登記,簽訂資金託管協定後,應在10日內向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託管協定複印件備案,完成藝術培訓機構設立流程。
  七、變更和註銷
  藝術培訓機構名稱、舉辦者、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場所地址、培訓內容、培訓對象等事項發生變更,須向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經審批同意後,取得審批檔案。其中藝術培訓機構名稱發生變更的,應憑審批檔案向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藝術機構不再開展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活動的,應主動至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註銷《福建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審批意見書》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憑審批檔案向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辦理相關事項變更登記或藝術培訓機構註銷登記手續。
  八、年檢年報
  1.年檢。對藝術培訓機構的舉辦資質實行年檢制度,舉辦者應在初次設立登記審批意見書到期前1個月,向原審批部門提交年檢申請,由屬地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開展聯合審查,年檢通過的,可以繼續舉辦;年檢不通過的,準予3個月整改期,整改後仍達不到年檢要求的,撤銷審批意見書,並抄送民政及市場監管部門。
  2.年報。藝術培訓機構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業務情況報告,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年度開展培訓活動情況、師資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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