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廣東省教育廳、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發布《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對於專用存款賬戶出現單筆交易金額超過10%或者單個月累計支出金額超過50%的大額資金異動情況,及時發出預警信息,防範培訓機構跑路風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
2021年10月,廣東省教育廳、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發布《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對於專用存款賬戶出現單筆交易金額超過10%或者單個月累計支出金額超過50%的大額資金異動情況,及時發出預警信息,防範培訓機構跑路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發布《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對於專用存款賬戶出現單筆交易金額超過10%或者單個月累計支出金額超過50%的大額資金異動情況,及時發出預警信息,防範培訓機構...
《關於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監管的通知》 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就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監管有關事項印發的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
《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暫行辦法》是由雲南省教育廳、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雲南銀保監局聯合印發的通知。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依法規範我省校外培訓...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通知》(中辦發〔2021〕40號),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資金監管工作,防範“...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和陝西省《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工作方案》等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及《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教監管函〔...
各相關部門應當將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是否納入資金監管情況,依法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和年審、年檢的範圍。金融監管部門依據工作職責,監督存管銀行的資金監管行為,督促存管銀行對進入專戶的預收費資金實施常態化監測,指導存管銀行在校外...
《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教監管〔2022〕4號)《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通知》等國家和本市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檔案的有...
《成都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實施細則》由成都市教育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實施細則適用於成都市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從事學科類非學歷教育培訓的線下校外培訓機構,不適用於省教育廳審批的線上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線下非學科類、...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同時應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及我省的相關規定,並向社會公示,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培訓不...
培訓機構收費應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區相關規定要求。培訓機構預收費全部納入監管範圍,學科類培訓機構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
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同時應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及我省的相關規定。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醒目位置設立收費公示牌,公布收費...
(一)培訓機構的收費應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區相關規定。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二)...
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體育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監管廳函〔202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文化和...
(二)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接受預收費監管,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契約(示範文本)》(最新修訂版),嚴格...
2022年1月,浙江省教育廳等四部門於印發了《浙江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內容解讀 設立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 機構自主在註冊地選擇一家銀行開設唯一的戶名為“單位名稱+預收費資金託管專戶”的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收繳...
收費監管 2021年10月,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旨在貫徹落實“雙減”政策,就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出進一步部署,嚴防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各有關部門實施營利性培訓機構的依法登記和無需許可的相關營利性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辦法印發 上海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滬府辦規〔2019〕1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
發布通知 自治區教育廳等八部門關於印發 廣西壯族自治區校外培訓機構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局)、衛生計生委(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精神,依據《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辦...
(省教育廳《關於做好 2021 年全省普通中國小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面向普通高中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照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措施執行(但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9年3月6日印發的辦法。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2021年4月26日,教育部印發《關於加強義務教育學校作業管理的通知》,將禁止留作業作為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切實避免“校內減負、校外增負”。發展經過 2021年5月2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