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7日,廣州市教育局發布《廣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要求培訓機構應當在其所在區範圍內自主選擇具備監管能力的銀行,開設唯一的預收費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統稱專戶),由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作為存管銀行(以下統稱存管銀行)存管預收費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17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教育局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9日
2021年9月17日,廣州市教育局發布《廣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要求培訓機構應當在其所在區範圍內自主選擇具備監管能力的銀行,開設唯一的預收費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統稱專戶),由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作為存管銀行(以下統稱存管銀行)存管預收費資金。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發布《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對於專用存款賬戶出現單筆交易金額超過10%或者單個月累計支出金額超過50%的大額資金異動情況,及時發出預警信息,防範培訓機構...
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培訓費應依法納稅,應如實開具發票。通知強調,要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包括本通知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各地可結合實際,採取銀行...
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和法人登記證,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設定在中國小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學生以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舉辦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學校是教育的主陣地,校外培訓是學校教育的...
《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是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於2021...
2021年12月,杭州市教育局、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聯合印發《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依法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內容全文 《杭州市校外...
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充分考慮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點,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科學合理確定計價辦法,明確收費標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通過第三方託管、風險儲備金等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
第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實行屬地監管原則。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包括本辦法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 第四條 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培訓機構辦學場所、網站...
《雲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暫行辦法》是由雲南省教育廳、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雲南銀保監局聯合印發的通知。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依法規範我省校外培訓...
2022年1月,浙江省教育廳等四部門於印發了《浙江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內容解讀 設立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 機構自主在註冊地選擇一家銀行開設唯一的戶名為“單位名稱+預收費資金託管專戶”的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收繳...
2021年5月27日,為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及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廣大學生合法權益。銀川市金融工作局、民政局、市場監管局、教育局聯合印發《銀川市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辦法(暫行)》。發布內容 2021年5月27日,從寧夏銀川市教育局獲悉,為...
由成都市教育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實施細則適用於成都市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從事學科類非學歷教育培訓的線下校外培訓機構,不適用於省教育廳審批的線上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線下非學科類、非學歷高等教育助考類校外培訓機構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