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2022年1月,浙江省教育廳等四部門於印發了《浙江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教育廳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設立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
機構自主在註冊地選擇一家銀行開設唯一的戶名為“單位名稱+預收費資金託管專戶”的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收繳學員預付費用,並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機構總部不得劃轉、歸集分支機構預收費資金。
因終止辦學或合併、分立、變更舉辦者等原因需變更專戶信息的,機構應當按相關規定和程式完成專戶變更,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明確預收費託管協定內容
機構向學員預收的費用須全部繳入本機構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專戶中,以微信、支付寶、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全部歸集至專戶。
機構申請開立專戶時,應當與開戶銀行簽訂預收費託管協定,明確委託授權內容、資金劃轉方式、數據安全、免責條款等權利和義務,並授權開戶銀行向教育行政部門推送專戶交易、餘額等信息。
機構在轉登記前收取的、但尚未消耗的費用,可採用全額保證金監管模式進行過渡,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保證金總額不得低於機構所有學員單次收費周期繳納的總金額。總金額可按上年度機構收取所有學員單次收費周期費用的平均值測算。
一次性收費不得超3個月或60課時
收費項目與標準應當在辦學場所、機構運營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並於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集資。
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當協調一致。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
收費時間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1個月。機構不得誘導學員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費用。
按有關規定向學員開具發票
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學員索要發票的,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原則上一次性退還
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機構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向原繳費方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後提出退費要求的,應當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餘費用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向原繳費方一次性退還。
學員與機構因收退費問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學員與機構協商解決; 請求消費者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向有關部門投訴; 根據與機構達成的仲裁協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撥付資金應當與授課進度同比例
規定繳入專戶的預收費資金,在機構完成授課並經學員確認同意後,由機構向銀行申請完成資金撥付,撥付資金應當與授課進度同比例。機構授課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後,學員超過7個工作日未確認的,視為確認同意。
強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按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開展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督促銀行機構落實機構預收費資金託管要求。發現專戶資金異常變動的,要及時報告教育行政部門。
教育行政部門對機構實施差異化監管,對收退費規範、預收費風險低的可減少檢查頻次;對退費投訴集中、預收費風險高的進行重點監測,加大檢查頻次和力度。
對不配合預收費監管的機構,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執法部門調查處理,並依法依規實施信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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