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級體育社會組織監管辦法

《北京市市級體育社會組織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是為認真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確保市級體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試行)》《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監管工作的意見》《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北京市體育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3日,北京市體育局發布《北京市市級體育社會組織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市級體育社會組織監管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體育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等政策檔案關於體育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要求,北京市體育局起草了《北京市市級體育社會組織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北京市體育局
2023年11月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確保市級體育社會組織(以下簡稱體育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試行)》《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監管工作的意見》《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我市體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組織行業監管遵循黨建引領、分類監管、問題導向、強化服務保障的原則。
第三條 北京市體育總會秘書處(以下簡稱體總秘書處)具體承擔體育組織行業監管事務,體育組織應自覺接受監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北京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登記註冊並由北京市體育局(以下簡稱市體育局)負責業務主管和行業管理的體育組織。
第二章 日常監管
第五條 指導監督市體育局作為業務主管的體育組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章程開展活動。將已脫鉤和直接登記的體育組織納入行業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引導發展和規範管理的指導性意見、工作方案、激勵政策、監管措施。適時開展體育組織政策法規宣講以及負責人、業務活動、內部治理、財務管理等培訓。
第六條對市體育局作為業務主管的體育組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進行前置審查、組織清算,對年度檢查材料進行初審;對已脫鉤和直接登記的體育組織成立登記、變更負責人的,配合市民政局進行審查,就其必要性、發起人(擬變更負責人)代表性、會員廣泛性等提出意見建議。配合市民政局開展體育組織年度檢查材料組織填報工作,督促體育組織按時按要求提交年度檢查材料,指導體育組織及時整改年度檢查工作相關問題。
第七條 鼓勵引導符合條件的體育組織參加等級評估,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評分,對評為3A以上等級的體育組織,可以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等。
第八條 指導體育組織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監督體育組織依規向市體育局和市民政局報告對社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關係自身利益、建設與發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動。接收體育組織重大事項報告後,可以提供必要的指導和處理意見。
第九條 追蹤掌握體育組織基本情況、相關動態以及依章程、法律法規開展活動情況,定期組織開展體育組織數據統計、調查研究,建立大數據平台。
第十條 開展體育組織安全風險隱患監測評估,確定體育組織重點風險防範領域,制定體育組織風險隱患防範化解工作應急手冊並組織演練、實施。
第十一條 定期定量根據工作安排開展體育組織專項抽查,體育組織年檢換屆專項督導以及收費行為、評比達標表彰等專項整治,發現問題的,向體育組織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每年開展10家體育組織法定代表人述職工作。
第十三條 指導體育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承諾機制,在促進行業主體向社會提供規範化服務、實現行業主體間公平有序競爭、建立維護行業良好社會形象等方面制定自律公約,督促行業主體守約踐諾。
第十四條 督促體育組織依法依章程落實對外信息公開義務並建立相應內部規章制度。配合市民政局收集體育組織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記錄,依規將體育組織註冊登記、政府委託事項、信用承諾、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記入信用記錄。按照體育組織在依法依章程開展活動、內部治理、服務行業、接受監管等方面的表現,依申請對體育組織和負責人進行信用評價並對外公布。
第十五條 指導體育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訴求收集渠道,及時向行業管理部門反映收集的行業訴求,維護行業合法利益。
第三章 黨建管理
第十六條 指導市體育組織行業黨委統籌開展體育組織黨建工作,研究制定體育組織黨建工作政策規劃。
第十七條 監督體育組織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者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聽取黨組織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的意見,引導黨組織負責人參與調處體育組織內部糾紛。
第十八條 監督體育組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十九條 聯繫管理專職黨務工作者、黨建指導員以及體育組織黨支部書記,做好體育組織黨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組織開展黨的理論、政策法規和管理知識培訓。
第二十條 監督體育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情況,進行體育組織負責人審核、體育組織黨組織負責人的審核批覆。
第二十一條 督促體育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選派工作人員指導完成換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監督體育組織及其分支機構開展活動、對外發布信息等過程中的意識形態問題,發現問題的,採取提醒或約談措施,要求體育組織停止開展活動,修改或刪除信息。
第四章 業務活動監管
第二十三條 指導體育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政策宣傳活動,監督體育組織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會員傳達政策法規內容,推動貫徹落實。
第二十四條 指導體育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運動普及推廣活動,監督體育組織採取多樣形式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和健身方法。指導單項體育協會積極推廣運動項目,指導人群類體育協會積極開展適應各群體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指導產業類體育協會積極開展行業交流,協調行業資源,為首都體育事業發展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條 指導體育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賽事活動,監督體育組織嚴格按照賽事活動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體育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制定的競賽規則、辦賽指南、參賽指引等組織開展體育賽事活動。監督體育組織按要求在北京市體育賽事管理系統辦理賽事登記,並在北京市體育總會、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和國際交流中心、體育組織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官方平台主動向社會公布賽事信息、競賽規程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指導體育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專業培訓活動,監督體育組織與接受專業培訓的人員訂立契約並依法依契約開展專業培訓,專業培訓工作人員具備良好的道德素養和專業素養。
第二十七條 指導體育類基金會依法依章程開展公益活動,監督基金會規範開展資金募集、管理、使用等活動,為首都體育事業發展提供資助。
第二十八條 指導監督體育組織依法依章程舉辦“一講兩談三會”活動。
第二十九條 指導監督體育組織依法依章程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並向市體育局報備。
第三十條 指導監督體育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涉外活動。協同公安部門,審查業務主管的體育組織報送的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活動的材料,出具審查檔案。協同外事管理部門,引導業務主管的體育組織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外事管理規定開展對外交流。對業務主管的體育組織接受國(境)外組織、個人捐贈與資助、組團出國出境等涉外情況和活動進行備案。
第三十一條 指導體育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審查體育組織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監督體育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三十二條 指導體育組織建立健全反興奮劑管理制度,監督體育組織依法依章程履行反興奮劑工作職責。
第五章 內部治理監管
第三十三條 指導體育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章程修訂工作,監督業務主管的體育組織在規定時間內向市體育局報送章程修訂材料,出具審查同意的意見。督促體育組織在規定時間內履行章程核准義務,核准完成後向市體育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指導體育組織依照章程規定建立健全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制度、監事會制度,依法依章程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監督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依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指導體育組織建立內部糾紛解決機制。經內部機制無法解決的,可根據體育組織請求選派工作人員協調糾紛解決。
第三十六條 指導體育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換屆、屆中調整、延期換屆工作。審查體育組織報送的換屆材料,對業務主管的體育組織出具審查同意或者提前、延期換屆的檔案,督促體育組織將審查通過的換屆材料報送市民政局。督促體育組織在換屆大會後及時將換屆材料報送市體育局和市民政局備案。體育組織不能正常換屆的,指導體育組織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進行換屆,必要時可選派工作人員作為換屆選舉委員會成員,指導體育組織完成換屆。
第三十七條 建立體育組織負責人監管制度,指導和監督體育組織負責人依法依章程任職、履職。審查體育組織負責人的任職條件、產生程式,備案體育組織負責人材料。根據工作需要,配合市民政局開展負責人任職談話、約談、警告、責令撤換、行業禁止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指導監督體育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財務管理工作、督促體育組織執行《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和財政票據管理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督促體育組織及其分支機構的財務收支納入組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監督體育組織資產來源與使用情況。指導體育組織建立重大財務事項審計制度,監督存在重大資產變動、大額資金往來或財務問題線索的體育組織,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市體育局。
第三十九條 指導監督體育組織依法建立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章程開展人事管理工作,與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並履行。體育組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體育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領取報酬。指導體育組織落實關於黨政領導幹部兼職審批和兼職取酬問題的政策規定,監督市體育局系統黨政領導幹部兼職審批。指導體育組織建立工作人員培訓制度,督促體育組織在社會組織管理、體育專業技術、思想政治等方面組織開展工作人員培訓。
第四十條 指導監督體育組織依章程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審查業務主管的體育組織在年度檢查中報送的分支(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相關情況,督促體育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履行對分支(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管理責任。指導各單項體育協會成立裁判員委員會,監督各單項體育協會裁委會成立或換屆前按要求向市競賽交流中心提交相關材料,獲得批准後裁委會方可按職責開展工作,督促各單項體育協會按要求將裁委會名單報全國單項體育協會和市競賽交流中心備案。
第四十一條 指導體育社會團體依法依章程建立經濟實體管理制度,監督體育組織在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與所舉辦經濟實體分開,體育社會團體和所舉辦經濟實體之間發生經濟往來的,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收取價款、支付費用,體育社會團體人員不得在其舉辦的經濟實體兼職取酬。體育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所舉辦經濟實體財務情況的監督,並定期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相關情況。
第六章 監管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在常規監管中發現體育組織存在下列問題的,對體育組織採取提醒或約談措施,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落實:
(一)不配合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前置審查的;
(二)不履行年度檢查義務的;
(三)不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
(四)未履行對外信息公開義務的;
(五)不接受市體育局指導和管理的。
第四十三條 體育組織嚴重失信的,配合市民政局採取聯合懲戒措施。將嚴重失信的體育組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聯合採取限制從事相關行業服務、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等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四十四條 體育組織未按章程規定開展黨建工作的,對體育組織及體育組織黨組織採取提醒或約談措施,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落實。
第四十五條 體育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存在下列問題的,對體育組織採取提醒或約談措施,要求體育組織延期或停止開展問題活動,採取整改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一)不規範開展體育政策宣傳活動;
(二)不規範開展運動普及推廣活動;
(三)不規範開展體育賽事活動;
(四)不規範開展運動技術培訓;
(五)不規範開展承辦委託活動;
(六)不規範開展涉外活動;
(七)不規範開展合作活動;
(八)不規範開展“一講兩談三會”活動;
(九)不規範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十)不履行反興奮劑工作職責;
(十一)存在其他不規範開展活動情況的。
第四十六條 體育組織未按要求核准章程並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的,對體育組織進行提醒或約談,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落實。
第四十七條 體育組織開展換屆、屆中調整、延期換屆工作不符合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對體育組織進行提醒或約談,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落實。
第四十八條 體育組織負責人任職、履職存在下列問題的,對體育組織及負責人進行提醒或約談,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落實:
(一)不符合任職條件的;
(二)任職程式不規範的;
(三)不依章程履職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負責人教育培訓的;
(五)不接受市體育局指導和管理的。
第四十九條 體育組織財務管理工作存在下列問題的,對體育組織進行提醒或約談,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落實:
(一)未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財政票據管理使用制度的;
(二)財產管理不當,存在被侵占、私分、挪用風險的;
(三)資產來源與使用情況不明的;
(四)違規收取費用、籌集資金的;
(五)違規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六)淨資產不足原始基金、開辦資金的;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超過法定比例的;
(八)財政資金使用和資助、購買服務項目不規範的;
(九)未將分支(代表)機構的財務納入社會團體統一管理,以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費用的;
(十)存在其他財務管理不規範情況的。
第五十條 體育組織人事管理工作存在下列問題的,對體育組織進行提醒或約談,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落實:
(一)未依法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的;
(二)未依法履行勞動契約、侵犯勞動者權益的;
(三)存在違規兼職取酬情況的;
(四)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培訓的;
(五)存在其他人事管理不規範情況的。
第五十一條 體育組織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存在下列問題的,採取提醒或約談措施,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落實:
(一)作出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代表)機構的決定未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的;
(二)分支(代表)機構另行制訂章程,開立銀行賬戶的;
(三)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在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
(四)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北京”“首都”等字樣,開展活動未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範全稱的;
(五)將分支(代表)機構委託其他組織運營的;
(六)分支(代表)機構不規範運行的。
第五十二條 指導內部治理混亂的體育組織依法依章程進行整改。
第五十三條 對屬於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由體育組織內部人員及社會公眾對體育組織有關問題提出的訴求或信訪舉報,受理並調查核實,依法予以處理,相關體育組織應予配合。
第五十四條 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體育組織和體育組織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五條 監管中發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市民政局及其他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發現涉嫌犯罪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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