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北京市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是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發揮職稱在體育專業人員選拔培養中的導向作用,現就北京市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的實施辦法。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通知

京人社事業發〔2023〕7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屬各部、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幹部)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將《北京市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體育局
2023年5月31日

檔案全文

北京市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發揮職稱在體育專業人員選拔培養中的導向作用,現就本市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體育強國建設國家戰略,遵循體育人才成長特點和規律,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以科學評價、分類評價為核心,以激發體育專業人員創新創造創業活力為目的,建立科學化、規範化的職稱制度,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為體育強國建設提供人才支撐。
二、適用範圍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專職從事訓練教學、健身指導和運動防護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主要內容
(一)健全職稱體系
1.完善專業類別。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設定教練員和運動防護師專業類別。教練員指培養、訓練運動員和指導民眾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的專業人員,包括競技體育教練員、體能教練員和民眾體育教練員;運動防護師指從事運動損傷和運動疾病預防、評估、急救、治療、康復的專業人員。根據本市體育人才評價工作實際,動態調整本市職稱專業設定。
2.健全層級設定。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教練員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的名稱分別為初級教練、中級教練、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運動防護師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的名稱分別為初級運動防護師、中級運動防護師、高級運動防護師、正高級運動防護師。
調整後的教練員職稱與原體育教練員職稱的對應關係是:原三級、二級教練對應初級教練,原一級教練對應中級教練,原高級教練對應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職稱名稱不變。取得初級教練職稱的時間,自取得原三級教練職稱算起。
3.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體育專業人員評價首位,重點考察體育專業人員的職業道德。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等方式全面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倡導科學精神,強化社會責任,堅守道德底線。保護體育運動參加者身心健康,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競爭,不存在反興奮劑工作規定的不當行為。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在職稱評價中偽造學歷、資歷、代表作、獲獎證書、工作業績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已取得職稱的予以撤銷,並記入職稱評價誠信檔案。
2.建立體現體育專業人員職業特點的評價標準。在國家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以教練員、運動防護師職業屬性和崗位特徵為基礎,分別制定《北京市競技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北京市運動防護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重點考察體育專業人員的專業性、技術性、實踐性、創造性,突出對代表性成果的評價。教練員著重評價其提高執教對象運動水平的能力,其中競技體育教練員著重評價其訓練或輸送運動員所獲得競技體育比賽成績為主要指標。運動防護師著重評價其開展運動損傷預防、評估、急救、治療和康復指導的能力。
體能教練員和民眾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將結合本市實際,分階段、分步驟制定實施。
3.實行職稱評審代表作制度。將體育專業人員的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標準,建立職稱評審代表作清單,明確不同專業、不同層級職稱評審所考察的代表作類型,不將論文作為職稱評審唯一要求。申報競技體育教練員職稱的代表作可包括論文、比賽總結、比賽分析報告、運動員技術戰術或技能體能等訓練成果分析報告、科研項目等。申報運動防護師職稱的代表作可包括學術論文、科研項目、制(修)訂行業技術標準、發明專利、教材編制,編著學術性著作等。
(三)暢通晉升渠道
1.建立高層次、業績突出的體育專業人員評價綠色通道。業績特別突出、做出重大貢獻的競技體育教練員,可破格申報職稱。優秀運動員退役後從事體育訓練教學的,可根據其取得的運動成績直接申報相應層級競技體育教練員職稱。引進的海外高層次體育人才和急需緊缺體育人才,職稱評審中可適當放寬資歷、任職年限等條件限制,其在國(境)外工作的經歷和取得業績可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2.促進職稱與人才培養使用相結合。充分發揮職稱對提高體育人才培養質量的導向作用,緊密結合體育領域人才需求,促進體育專業人員知識更新,推動重點專業、重點領域體育人才職業發展。用人單位應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體育專業人員,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體育專業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有效結合。加強聘後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3.逐步探索職稱與國內外評價體系接軌互認。探索職稱與市級、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和國際體育組織人才評價結果互認的有關政策,以及職稱與體育專業人員培訓制度的銜接。
(四)最佳化評價機制
1.推進職稱評審社會化。堅持並完善體育專業人員“個人自主申報、行業統一評價、單位擇優聘任、政府指導監管”的社會化職稱評審機制,滿足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體育社會組織以及其他類型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評價需求。
2.完善職稱評價方式。在同行專家評價的基礎上,注重引入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綜合採用考試、評審、考評結合、考核認定、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探索對特殊人才通過特殊方式進行評價。
3.加強評審會建設。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准備案的職稱評審服務機構可按規定組建相應層級、專業的體育專業人員系列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在規定的評審許可權內,根據不同專業、不同體育項目合理確定評審專家,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職稱評審服務機構負責組建評審委員會專家庫,納入全市職稱評審專家庫統一管理使用。嚴格評審專家管理,建立動態調整考核機制,確保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4.加強評審監督。健全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式和工作規則。嚴肅職稱評審工作紀律。建立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式公開。健全和完善職稱評審迴避制度、公示制度、結果驗收和備案制度,加強對評審全過程的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未認真履行審核責任或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責任。評審服務機構違反評審程式,不能保證評審質量的,將暫停其評審工作,責令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收回其職稱評審權,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組織實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直接關係到廣大體育專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各級主管部門及用人單位要充分認識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有效機制,確保各項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二)明確主體,穩步實施。北京市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評審由市體育局組建各級別職稱評審委員會組織實施。各級主管部門及用人單位要充分考慮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和問題,深入細緻地做好政策解釋、輿論宣傳,引導體育專業人員積極支持和參與改革,營造有利於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辦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北京市競技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2.北京市運動防護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附屬檔案1
北京市競技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競技體育教練員申報職稱評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正派、恪守誠信,熱愛競技體育事業,從事競技體育項目訓練和指導工作,具備競技體育教練員專業知識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實履行教練員崗位職責和義務,具備正常履行崗位職責必須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按要求完成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初級教練
(一)基本條件:
1.基本掌握競技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了解競技體育項目訓練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2.能夠較熟練運用訓練教學方法、手段,具備完成競技體育項目基礎性訓練比賽任務和選拔後備人才的實際能力。
(二)學歷和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競技體育教練員工作;
2.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畢業後,從事競技體育教練工作滿1年。
二、中級教練
(一)基本條件:
1.掌握競技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了解競技體育項目訓練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2.具備培養、指導初級教練的能力。
3.學歷和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競技體育教練員工作;
(2)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競技體育教練員工作滿2年;
(3)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競技體育教練員工作滿5年;
(4)大學專科畢業、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後,從事競技體育教練員工作滿5年。
(二)取得初級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優秀運動隊教練員
訓練2年以上的運動員(隊)或訓練2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4年內,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奧運會參賽資格或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總決賽)錄取名次;
(2)亞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1人次前三名或2人次以上前六名(集體球類項目取得1次前四名或2次前八名)。
2.各類體育學校教練員
訓練1年以上的運動員,至少有7名輸送至上一級訓練組織,其中本項輸送不少於4人,同時訓練期間或輸送後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奧運會參賽資格或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總決賽)錄取名次;
(2)亞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1人次前三名或2人次以上前六名(集體球類項目取得1次前四名或2次前八名);
(3)青奧會參賽資格或世界、亞洲青年最高水平比賽、青運會前3名,或全國青年最高水平比賽1人次冠軍或2人次前三名(集體球類項目1次前四名或2次前六名);
(4)北京市運動會2人次冠軍(集體球類項目1次前三名)。
(三)取得初級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成果2項及以上:
獨立完成與個人所申報的專業項目密切相關,具有一定水平的比賽總結、比賽分析報告、運動員技術戰術或技能體能等訓練成果分析報告、論文;或參與完成科研項目。
三、高級教練
(一)基本條件:
1.較系統掌握競技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競技體育項目訓練的前沿技術手段和方法,對本項目訓練競賽有較深入的研究。
2.具備培養、指導初、中級教練的能力。
3.學歷和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競技體育教練員工作滿2年;
(2)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畢業、取得中級教練職稱後,從事競技體育教練員工作滿5年。
(二)取得中級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優秀運動隊教練員
訓練2年以上的運動員(隊)或訓練2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4年內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奧運會前八名或在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總決賽)中取得奧運會項目前六名(集體球類項目前八名);非奧運會項目前四名(集體球類項目前六名);
(2)亞洲最高水平比賽1次冠軍並1次前三名;
(3)全國最高水平比賽2人次冠軍並1人次全運會前三名,或取得1人次全運會冠軍;集體球類項目3次以上前三名(其中1次全運會前三名)。
2.各類體育學校教練員
訓練1年以上的運動員,至少有7名輸送至上一級訓練組織,其中本項輸送不少於5人,同時培訓期間或輸送後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奧運會前八名或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總決賽)中取得奧運會項目前六名(集體球類項目前八名)或取得2次亞運會、亞洲錦標賽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冠軍,或全運會前三名;
(2)青奧會1人次冠軍(集體球類項目1次前六名);
(3)全國以上青年最高水平比賽3人次冠軍(其中1次青運會冠軍),集體球類項目2次前三名並1次青運會前六名。
(三)取得中級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成果3項及以上:
獨立完成與個人所申報的專業項目密切相關,有較高水平的比賽總結、比賽分析報告、運動員技術戰術或技能體能等訓練成果分析報告、論文;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位)完成科研項目。
四、國家級教練
(一)基本條件:
1.系統掌握競技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全面掌握競技體育項目訓練技術手段和方法,對本項目訓練競賽有深入的研究。
2.具備培養、指導高級及以下教練的能力。
3.學歷和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畢業、取得高級教練職稱後,從事競技體育教練員工作滿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專業)正高級職稱後,從事競技體育教練員工作滿3年。
(二)應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優秀運動隊教練員
訓練2年以上的運動員或訓練2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4年內取得下列運動成績之一:
(1)奧運會前三名;
(2)奧運會2人次前八名;
(3)世錦賽或世界盃賽(總決賽)3人次冠軍;
(4)亞運會2人次冠軍並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總決賽)2人次冠軍;
(5)全國最高水平比賽5人次冠軍(其中2人次全運會冠軍);
(6)集體球類項目奧運會前十名;
(7)集體球類項目世界錦標賽或世界盃賽(總決賽)2次前二名;
(8)集體球類項目亞運會冠軍並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總決賽)冠軍;
(9)集體球類項目全國最高水平比賽3次冠軍(其中2次全運會冠軍)。
2.各類體育學校教練員
訓練1年以上的運動員,至少有20名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其中有5人以上進入國家隊參加世界和亞洲以上比賽,同時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奧運會冠軍或2人次前三名;
(2)奧運會3人次前八名;
(3)世界錦標賽或世界盃賽(總決賽)3人次冠軍;
(4)亞運會3人次冠軍並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總決賽)3人次冠軍;
(5)全國最高水平比賽6人次冠軍(其中2人次全運會冠軍);
(6)集體球類項目奧運會前三名或2次前八名;
(7)集體球類項目世界錦標賽或世界盃賽(總決賽)3次前三名;
(8)集體球類項目亞運會冠軍並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總決賽)2次冠軍;
(9)集體球類項目全國最高水平比賽3次冠軍(其中2次全運會冠軍)。
(三)取得副高級職稱以來,應同時具備下列成果:
1.獨立完成具有高水平的比賽總結、比賽分析報告、運動員技術戰術或技能體能等訓練成果分析報告、或作為核心成員(排名前3位)完成科研項目等,1項及以上;
2.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公開發表與個人所申報的專業項目密切相關的高水平論文,2篇及以上。
五、破格條件
(一)訓練2年以上的運動員,或訓練2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4年內獲得奧運會冠軍,符合申報國家級教練基本條件和代表性成果要求,可直接破格申報國家級教練。
(二)破格申報高級教練職稱,應具備中級教練職稱和申報高級教練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代表性成果要求,並取得以下成績:
1.優秀運動隊教練員
訓練2年以上的運動員(隊),或訓練2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4 年內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奧運會前六名;
(2)世界錦標賽或世界盃賽(總決賽)前三名;
(3)全運會冠軍(集體球類項目全運會1次前三名)。
2.各類體育學校教練員
訓練1年以上的運動員,向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後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奧運會前六名;
(2)世界錦標賽或世界盃賽(總決賽)前三名;
(3)全運會冠軍(集體球類項目全運會1次前三名);
(4)青奧會2人次冠軍(集體球類項目1次冠軍)。
(三)對在國內外重大比賽中成績特別突出的優秀運動員,退役後從事競技體育教練工作滿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符合所申報級別基本條件和代表性成果要求,可直接破格申報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
1.曾取得奧運會冠軍的運動員退役後擔任國家隊教練員,直接訓練滿2年以上的運動員獲得奧運會前3名的,可直接破格申報國家級教練。
2.曾取得奧運會冠軍或取得2次以上全運會冠軍的退役運動員,可直接破格申報高級教練。
3.曾取得奧運會錄取名次或取得全運會冠軍的退役運動員,可直接破格申報中級教練。
附屬檔案2
北京市運動防護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運動防護師申報職稱評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正派、恪守誠信,熱愛體育事業,專職從事運動損傷和疾病預防、評估、急救、治療、康復的專業人員,具備運動醫學、運動康復、運動人體科學、康復治療技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獲得康復治療師資格、醫師執業資格、護士執業資格、按摩技師資格及其他與運動防護工作相關的資格證書。能夠切實履行運動防護師崗位職責和義務,具備正常履行崗位職責必須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按要求完成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任現職稱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初級運動防護師
(一)基本條件:
1.基本掌握運動防護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運動防護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2.能夠完成日常的運動防護任務,勝任一般難度的運動防護工作。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運動防護工作;
2.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畢業後,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1年。
二、中級運動防護師
(一)基本條件:
1.掌握運動防護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運動防護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夠完成較高難度的運動防護任務,勝任較高難度的運動防護工作。
2.長期從事運動防護工作,具備培養、指導初級運動防護師的能力。
3.每年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40周,按要求完成全年指令性體育賽事的運動防護工作。
4.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運動防護工作;
(2)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2年;
(3)大學本科學歷畢業後,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5年;
(4)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畢業、取得初級運動防護師職稱後,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5年。
(二)取得初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業績成果:
1.完成運動員運動損傷防護、輔助治療、應急處置、康復訓練等不少於2000人次,其中不少於5例術後康復或者須停止專項訓練接受康復治療的病例並能夠參與出具有效的康複評估報告。
2.解決運動員訓練、比賽中的典型運動防護、輔助治療、應急處置(至少3項)的案例、視頻或情況報告等。
(三)取得初級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成果2項及以上:
在運動防護領域,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位)完成科研項目,或參與制(修)訂行業技術標準、完成發明專利、教材編制,或參與編著學術性著作,或作為第一作者撰寫學術論文等。
三、高級運動防護師
(一)基本條件:
1.較系統掌握運動防護專業理論和知識,掌握國內外運動防護領域前沿技術手段和方法,對運動防護工作有較深入的研究。
2.長期從事運動防護工作,具備培養、指導初、中級運動防護師的能力。
3.每年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40周,按要求完成全年指令性體育賽事的運動防護工作。
4.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2年;
(2)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取得中級運動防護師職稱後,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5年。
(二)取得中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業績成果:
1.完成運動損傷防護、輔助治療、應急處置、康復訓練等不少於3000人次,其中不少於10例術後康復或者須停止專項訓練接受康復治療的病例並能夠參與出具有效的康複評估報告。
2.解決運動員訓練、比賽中的複雜、疑難問題形成的運動防護、輔助治療、應急處置(至少3項)的案例、視頻或情況報告等。
3.連續保障2年以上的運動隊至少有1個項目的全運會比賽,或至少2個項目的全國最高水平比賽,或不少於4個項目的市運會或北京市青少年錦標賽的運動防護計畫和實施效果案例。
(三)取得中級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成果3項及以上:
在運動防護領域,作為核心成員(排名前3位)完成科研項目、制(修)訂行業技術標準、完成發明專利、教材編制,或作為主要編著者編著學術性著作,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學術論文等。
四、正高級運動防護師
(一)基本條件
1.系統掌握運動防護專業理論和知識,全面掌握國內外運動防護領域前沿技術手段和方法,對運動防護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運動防護領域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引領示範作用。
2.長期從事運動防護工作,具備培養、指導高級以下運動防護師的能力。
3.每年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40周,按要求完成全年指令性體育賽事的運動防護工作。
4.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高級運動防護師職稱後,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專業)正高級職稱後,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3年。
(二)取得高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業績成果:
1.完成運動損傷防護、輔助治療、應急處置、康復訓練等不少於3000人次,其中不少於20例術後康復或者須停止專項訓練接受康復治療的病例並能夠參與出具有效的康複評估報告。
2.解決運動員訓練、比賽中的複雜、疑難問題形成的運動防護、輔助治療、應急處置(至少3項)的案例、視頻或情況報告等。
3.連續保障2年以上的運動隊至少有1個項目的世界最高水平比賽或至少2個項目的全運會比賽,或不少於4個項目的市運會比賽的運動防護計畫和實施效果案例。
(三)取得高級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成果3項及以上:
在運動防護領域,主持(排名第1位)完成科研項目、發明專利、教材編制、或作為主要作者編著學術性著作,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學術論文等。

政策解讀

解讀 問答 流程《北京市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一、專有名詞解釋
  職稱:是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主要標誌。
  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
  體育專業人員: 是指在本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專職從事訓練教學、健身指導和運動防護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教練員:是指培養、訓練運動員和指導民眾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的專業人員,包括競技體育教練員、體能教練員和民眾體育教練員。
  運動防護師:是指從事運動損傷和運動疾病預防、評估、急救、治療、康復的專業人員。
  二、新舊政策差異和創新特點
  與國家改革指導意見相比,《北京市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結合北京實際,創新提出了體育專業人員的分類評價標準和評審代表作制度,細化了業績突出人才參評綠色通道、評價方式、監督檢查等內容,更加突出科學性、針對性、操作性。主要特點如下:
  健全制度體系。一是明確職稱層級,完善專業類別。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設定教練員和運動防護師專業類別,教練員職稱名稱依次為初級教練、中級教練、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運動防護師職稱名稱依次為初級運動防護師、中級運動防護師、高級運動防護師、正高級運動防護師。二是各層級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
  完善評價標準。一是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實行弄虛作假“一票否決制”。二是實行體現體育專業人員職業特點的分類評價標準。按照從事教練員和運動防護師兩個方向進行分類評價。教練員著重評價其提高執教對象運動水平的能力,運動防護師著重評價其開展運動損傷預防、評估、急救、治療和康復指導的能力。三是實行評審代表作制度,申報人可自主選擇代表性成果參加職稱評審。申報教練員職稱的代表作可包括論文、比賽總結、比賽分析報告、運動員技術戰術或技能體能等訓練成果分析報告、科研項目等;申報運動防護師職稱的代表作可包括學術論文、科研項目、制(修)訂行業技術標準、發明專利、教材編制,編著學術性著作等。
  暢通晉升渠道。一是完善高層次人才職稱申報綠色渠道,對在體育領域作出重大貢獻或者急需緊缺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放寬學歷、資歷、年限等限制,破格申報高級職稱。二是探索體育系列職稱與國內外評價體系、培訓制度接軌互認。
最佳化評價機制。一是實行“個人自主申報、行業統一評價、單位擇優聘任、政府指導監管”社會化職稱評價。二是最佳化評價服務方式,完善評審工作流程,加快職稱評價信息化建設,實行網上申報、審核、繳費、評審、證書查驗等一體化服務。三是加強評審委員會建設,納入全市職稱評審專家庫統一管理使用,建立評審專家動態調整考核機制,確保公平、公正。四是強化評審監督,堅持迴避制度、公示制度、結果驗收和備案制度,加強對申報條件、評價標準、工作流程的監督管理。
  三、會簽單位職責
  市體育局負責配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開展體育系列職稱政策制定、制度建設、協調落實、監督檢查和工作評估;作為評審機構負責落實職稱改革政策,組織開展日常評價等工作。
  四、研究制定本辦法的政策依據及背景是什麼?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體育總局《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及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發揮職稱在體育專業人員選拔培養中的導向作用。經過專家論證、意見徵集、合法性審查,形成了《北京市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五、本辦法出台的目的是什麼?
  研究制定本辦法,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體育強國建設國家戰略,遵循體育人才成長特點和規律,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以科學評價、分類評價為核心,以激發體育專業人員創新創造創業活力為目的,建立科學化、規範化的職稱制度,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為體育強國建設提供人才支撐。
  六、本辦法適用的人員範圍有哪些?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專職從事訓練教學、健身指導和運動防護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體育專業人員職稱的層級和名稱都是什麼?
  教練員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的名稱分別為初級教練、中級教練、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運動防護師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的名稱分別為初級運動防護師、中級運動防護師、高級運動防護師、正高級運動防護師。
  八、體育專業人員申報職稱的基本標準條件是怎樣的?
  競技體育教練員申報職稱評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正派、恪守誠信,熱愛競技體育事業,從事競技體育項目訓練和指導工作,具備競技體育教練員專業知識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實履行教練員崗位職責和義務,具備正常履行崗位職責必須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按要求完成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運動防護師申報職稱評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正派、恪守誠信,熱愛體育事業,專職從事運動損傷和疾病預防、評估、急救、治療、康復的專業人員,具備運動醫學、運動康復、運動人體科學、康復治療技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獲得康復治療師資格、醫師執業資格、護士執業資格、按摩技師資格及其他與運動防護工作相關的資格證書。能夠切實履行運動防護師崗位職責和義務,具備正常履行崗位職責必須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按要求完成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任現職稱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具體學歷、經歷、業績、成果等見相關附屬檔案。
  九、體育專業人員是怎樣開展職稱分類評價的?
  在國家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以教練員、運動防護師職業屬性和崗位特徵為基礎,重點考察體育專業人員的專業性、技術性、實踐性、創造性,突出對代表性成果的評價。教練員著重評價其提高執教對象運動水平的能力,其中競技體育教練員著重評價其訓練或輸送運動員所獲得競技體育比賽成績為主要指標。運動防護師著重評價其開展運動損傷預防、評估、急救、治療和康復指導的能力。
  體能教練員和民眾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將結合本市實際,分階段、分步驟制定實施。
  十、體育專業人員申報職稱可以用哪些代表作?
  將體育專業人員的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標準,建立職稱評審代表作清單,明確不同專業、不同層級職稱評審所考察的代表作類型,不將論文作為職稱評審唯一要求。申報競技體育教練員職稱的代表作可包括論文、比賽總結、比賽分析報告、運動員技術戰術或技能體能等訓練成果分析報告、科研項目等。申報運動防護師職稱的代表作可包括學術論文、科研項目、制(修)訂行業技術標準、發明專利、教材編制,編著學術性著作等。
  十一、體育專業人員可以破格申報高級職稱嗎?
  1.訓練2年以上的運動員,或訓練2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4年內獲得奧運會冠軍,符合申報國家級教練基本條件和代表性成果要求,可破格申報國家級教練。
  2.具備中級教練職稱和申報高級教練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代表性成果要求,並取得以下成績,可破格申報高級教練:
  (1)優秀運動隊教練員
  訓練2年以上的運動員(隊),或訓練2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4 年內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A.奧運會前六名;
  B.世界錦標賽或世界盃賽(總決賽)前三名;
  C.全運會冠軍(集體球類項目全運會1次前三名)。
  (2)各類體育學校教練員
  訓練1年以上的運動員,向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後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A.奧運會前六名;
  B.世界錦標賽或世界盃賽(總決賽)前三名;
  C.全運會冠軍(集體球類項目全運會1次前三名);
  D.青奧會2人次冠軍(集體球類項目1次冠軍)。
  3.對在國內外重大比賽中成績特別突出的優秀運動員,退役後從事競技體育教練工作滿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符合所申報級別基本條件和代表性成果要求,可破格申報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
  (1)曾取得奧運會冠軍的運動員退役後擔任國家隊教練員,直接訓練滿2年以上的運動員獲得奧運會前3名的,可破格申報國家級教練。
  (2)曾取得奧運會冠軍或取得2次以上全運會冠軍的退役運動員,可破格申報高級教練。
  (3)曾取得奧運會錄取名次或取得全運會冠軍的退役運動員,可破格申報中級教練。
  十二、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評審由哪個評審機構負責?
  本市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評審工作由市體育局負責。
  具體情況以每年發布的當年職稱評價工作安排中確定的評審服務機構、聯繫電話、聯繫人為準。
  十三、申報職稱評價過程中出現失信行為怎么處理?
  對在職稱評價中偽造學歷、資歷、論文著作、業績成果、獲獎證書、工作業績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制”,已取得職稱的予以撤銷,並記入職稱評價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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