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京人社專技發〔2018〕16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部委辦局人事(幹部)處,各總公司、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人事(幹部)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進一步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保障科研機構人才評價和使用自主權,經研究,決定在本市科研機構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評聘改革。現將《北京市科研機構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評聘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月19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科研機構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評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保障科研機構人才評價使用的自主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機構專業技術職務”,是指自然科學研究、社會科學研究
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各類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新型智庫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社保局”)是本市科研機構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評聘改革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科研機構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評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組織落實、監督檢查以及科研機構崗位結構比例的調整。
第五條 科研機構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評聘,應具備開展職稱自主評審的專業條件和專家力量,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並報請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書面申請。
第六條 市人力社保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科研機構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評聘的條件進行綜合評估,對符合條件的科研機構,指導其制定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評聘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後,科研機構方可開展有關工作。
第七條 科研機構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評聘工作應遵循科學評價、公平公正、以用為本、能上能下的原則。
第八條 科研機構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評聘實行崗位結構比例調控。科研機構根據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按照本市崗位設定有關規定,結合功能定位、發展規劃、科研任務、專業建設、人才隊伍等因素,科學設定專業技術崗位。
第九條 科研機構應按照本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結合單位實際,以科學研究工作的職業屬性和崗位職責為基礎,按照專業技術人才的特點和成長規律,分類、分層確定評價標準和聘任條件,建立符合實際的職稱評審代表作清單。
第十條 科研機構應成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以下簡稱“聘委會”),負責制定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評聘工作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聘委會可分院、所(中心、實驗室)兩級組建,一般由院、所(中心、實驗室)領導、人事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專業技術人才代表組成,成員不少於7人。聘委會主任一般由院、所(中心、實驗室)主要領導擔任。
第十一條 聘委會下設考核組和評議組。
考核組負責對應聘人員的職業道德、從業操守、業務能力、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進行考核。
評議組負責對應聘人員的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進行評議。評議組一般應由5名以上本專業領域、具有與所評專業技術職務級別相同或較高職務的單位內外專家組成。
聘委會負責根據考核組和評議組的考核、評議意見,結合崗位職責,提出聘任意見。
第十二條 科研機構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聘任應按下列基本程式進行:
(一)發布擬評聘崗位信息。科研機構根據崗位設定及崗位空缺情況,發布評聘崗位信息。
(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人員應符合自然科學研究或社會科學研究職稱系列的基本條件,並具備履行應聘崗位職責的科學研究能力或成果轉化能力。
(三)考評前公示。聘委會對應聘人員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發現應聘人員存在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嚴重失信行為,取消應聘資格,納入失信黑名單。
(四)考核、評議。考核組和評議組對應聘人員分別進行考核、評議。
(五)確定擬聘人選。聘委會綜合考核、評議意見,結合崗位實際,提出擬聘人選。
(六)驗收。市人力社保局對全市科研機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程式和結果進行驗收。
(七)聘任前公示。聘委會對驗收合格的擬聘人選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投訴舉報或通過其他方式反映的問題線索,逐一核查。經查證屬實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八)聘任結果備案。行業主管部門將聘用結果向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九)科研機構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並頒發專業技術職務聘書。
第十三條 對於科研機構引進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聘委會根據崗位情況提出綜合考察評議意見,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審定,並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後,可直接聘用。
第十四條 崗位聘用實行聘期制,聘用契約期滿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科研機構與受聘人員可按照崗位需要、本人自願的原則,辦理續聘手續,簽訂新的聘用契約。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機構可根據受聘人員與崗位的適用情況,低聘崗位等級直至解除聘用。
第十五條 科研機構專業技術人才的工資收入按照“以崗定薪,崗變薪變”的原則,根據聘用職務確定。
第十六條 科研機構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評聘工作須接受市人力社保局、行業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對於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市人力社保局將暫停科研機構職稱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第十七條 各級聘任組織工作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認真履行職責,對應聘人員做出客觀、準確的評議。對於在評聘工作中打招呼、牽線搭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泄露內部討論情況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應調離評聘工作崗位,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追責;涉嫌違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科研機構評聘研究系列之外的其他專業技術職務,須通過社會化評審或考試取得相應專業的職稱後,由科研機構根據崗位需要擇優聘任。